補貼職工交通費通訊費個稅前可以扣除嗎

2022-01-11 12:19:15 字數 5364 閱讀 1788

1樓:匿名使用者

補貼職工交通費通訊費是不能在個稅前扣除的,補助費用屬於個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的內容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樓:林依然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隨同工資薪金一併發放的交通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這種發放方式不需要發票。對憑票報銷的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等,應當併入職工福利費用,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新個稅法規定通訊費可以稅前扣除,是否要具備什麼條件

3樓:矽谷創業快訊

條件是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二、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樓:拼命考滿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制定,如當地**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單位補貼的**費、交通費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課稅物件。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通知詳解: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的,由於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稅法未規定差旅費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請您向所在地主管財政管理部門核實當地的執行標準。

因此,企業應當根據企業適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明確差旅費津貼的支付標準。職工因公出差,企業根據實際出差天數,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若企業以差旅費津貼名義發給職工人人有份的補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7樓:小海侃國際

需要的,所有的補貼都計入個人所得稅中,個人所得稅繳納範圍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於一些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予徵稅。這些專案包括:①獨生子女補貼;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③托兒補助費;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計程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計程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自2023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併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四業),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計程車運營的計程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個人擔任董事、監事職務,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徵稅。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裡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任職、受僱於報紙、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僱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其中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2023年5月1日起,編劇從電視劇集的製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徵稅範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具體規定如下:

1.**轉讓所得

對**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製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自有住房

(1)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2)自2023年10月1日起,對**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專案、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專案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上述10項個人應稅所得是根據所得的不同性質劃分的。除此以外,今後可能出現的需要徵稅的新專案,以及個人取得的難以界定應稅專案的個人所得,由***財政部門確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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