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責任該誰擔? 請專家解答

2022-01-11 07:59:21 字數 3330 閱讀 9425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我個人認為:

你朋友和民工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應當承擔責任。

你朋友承擔責任之後可以起訴張某

2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主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http://www.

articleid=55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案的關鍵在於確認僱傭關係中的雇主與雇員。你的朋友原來存在與民工的僱傭關係,但後來由於無工程做,就讓民工跟張某做工。

這時,關鍵在於民工是由於你朋友指示參與張某的工程,還是由於你朋友介紹參與張某的工程。如果是指示,那麼你的朋友是雇主,應當承擔雇主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介紹,那麼你的朋友只是無償介紹人,應當由新雇主張某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情況要根據事實作出。

3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4樓:匿名使用者

(1)該工程是你朋友從別人那裡承包得來的,是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承包方是不能將工程轉交他人辦理的。除非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方可將該工程轉包他人。

所以,可看看你朋友當初與委託人簽署的承包合同, 如果你朋友沒有轉包權的,不但要承擔工人受傷的勞動賠償責任,還要承擔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

(2)如果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的,也不是說你朋友就可以與承包合同無關了。而是你朋友和新的承包人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你朋友要保證新承包人是具有原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方的資格,也就是說承包方不能將工程隨便轉給他人。

也就是說,張某是具有建築資質的建築隊,如果張某組織的建築隊是沒有經審核批准,沒有建築資質的違法建築隊。

你朋友和新承包人共同向發包人承擔建築質量責任,同時,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下,張某有獨立的建築隊資格並和你朋友簽署了轉包協議的,受傷員工與張某的建築隊簽署勞動協議的,張某獨自承擔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負責受傷員工的賠償問題。

對工程的安全事故問題,是承包問題,所以,根據轉包人和新承包人的關係,需要共同承擔工程安全責任。

(3)你說:「並無任何憑據能證明有承包關係」。

如果你朋友只是找張某做工,張某是以你朋友名義施工的,你朋友只是把張某的施工隊作為自己的建築隊的一部分,只是將工地現場的施工監督管理交給張某處理。那說明你朋友仍是承包人。他們之間確實不是轉包關係。

如你說,並沒有轉包協議也沒有任何證據,那張某只是替你朋友做事,並不是獨立承包人的身份。這種可能比較大。

承包人並不是一定要親自到工地上搬磚活水泥的。

這種情況下,你朋友就是實際的用人單位。要承擔一切勞動義務和工程安全事故的責任。

你的描述實在太混亂了,建議到正規律所當面找律師分析。

5樓:

你提問中錯誤之處很多,沒有具體說清楚你朋友與民工之間的關係.如民工是你朋友雇用,而他又將他們派到別人承包的工地幹活,那麼你朋友與民工的關係,仍然屬於雇用關係.你朋友要承擔賠償責任.

你朋友承擔責任可以向張某追償.

如工程是你朋友承包的,而你朋友將工程轉包給了張某,現張某工地出了安全事故,原發包人要與現承包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6樓:

由工程發包人與現承包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建議持相關材料找律師當面諮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太亂,尤其是「我朋友和名工的關係是授權委託人(非法人代表),在當地勞動局簽立的關係」讓人無法分析。應到律師事務所諮詢會得到好的解決途徑。

民事糾紛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輕傷害,或者說如果沒有觸犯刑法,也就是 沒有構成犯罪的話。那麼這個事情屬於毆鬥性質,需要雙方負民事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傷花的多的一方的費用,有**傷花的少的一方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能證明你哥哥是正當防衛的話,則你哥哥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負擔的 你們家不僅要賠償醫藥費,還有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一系列費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現在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了嗎?受傷的女人傷情鑑定出來了嗎?如果構成輕傷以上,你哥又不能證明是正當防衛的話,很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至於賠償,如果不能證明是正當防衛,那麼要賠償對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若構成傷殘的話,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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