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請問一下工傷認定從受傷之日起,有沒有時間限制(規定

2022-01-10 00:12:39 字數 5574 閱讀 4867

1樓:易屬兩儀

當然有法律規定的時效期:單位申報時效期為三十個工作日,個人申報的時效期為一年。

2樓:六和尚

有時間限制,30日後至1年之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樓:摩羯銀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法傷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

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由單位申請工傷認定。

在上班時間受傷多少天以後在**還能去社保申報工傷

5樓:簡簡單單

1、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天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可以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樓:馮_金剛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我是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及災害處理。

你的問題涉及工傷認定及實效的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令第586號

(202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23年12月20日《***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以下是工傷認定方面的,你的情況可能屬於上班時間受傷的,是否符合以下條文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以下條文涉及工傷認定法律時效問題,也就是工傷認定辦理時效的問題。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合以上問題,給你總計如下;

1.你的傷害事故那是事實,請你依照公司關於事故的管理規定進行報告。 目的是留下記錄和證據。

2。你認為你的傷害可能後果很嚴重,或者說能夠成殘疾的標準。那麼你受傷後要盡快催促公司到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一般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如果公司不給你辦理這個手續,那麼你可以在一年以內準備好資料後可以直接去社保局辦理。

3。其實不管是門診還是住院醫療費用你是不必擔心的,因為有企業負擔,然後由工傷保險來支付。社保局都會受理的,但資料要準備齊全。

4。以我的判斷,你的傷勢可能不太嚴重,受傷最擔心的是是否骨折了,有的人回到家自己處理了,但我要提醒你最好去醫院檢查一下再作定論,不要瞎折騰,在企業裡經常有人受傷後不敢報告,因為怕扣獎金,而耽誤了**加重病情。所以說自己要判斷,如果你在我面前我就可以給你明確的說法。

5。所以綜合以上情況,你自己也應該明白了吧。

盡早決定。

7樓:浪花花

老鄉您好:按正常程式,從事故發生當天算起,乙個月內您所在單位就要給您去申請認定工傷,如果單位不幫您申請,您在一年之內,都是可以去認定工傷的,不過建議工傷認定是越早越好,因為社保局也是要調查取證的,時間越長,取證的難度越大,對您越不利!老鄉,廣東橋達律師事務所希望能幫到您,祝您早日**!

8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工傷之日起乙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申請,一年內本人可以申請。

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和認定工傷沒關係,但如果參加了工傷保險,申請認定工傷之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認定工傷時效從受到事故傷害之日起計算,與**無關。

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

9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23年6月12日,某市一家機械加工廠的職工史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致使右手受傷。同事立即將他送到醫院救治,但是還是因為傷勢較重,導致史某右手截肢。史某請求單位給他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廠負責人卻說史某受傷是因為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拒絕給他申請工傷認定。

史某無奈只得等自己傷好出院去申請工傷認定,但他不知道自己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是多長時間呢?

律師答疑

勞動者受工傷後應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而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或工會申請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用人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那麼該職工很有可能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這樣的話就無法從單位獲得賠償,也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如果真是遇到了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延期,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沒有在一年時間內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那麼該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就消失了。

具體到本案,史某所在的用人單位拒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史某只能請直系親屬幫助申請,或者等自己身體**後親自去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了。但是一定要在2023年6月12日之前去申請,如果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史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就消滅了。

法條鏈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0樓:法律快車

申請工傷鑑定有時間限制。工傷認定一般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由有人單位提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1年內提出,受理的部門是勞動局(內專設工傷認定的部門)。

1.鑑定機構:省、地(市)二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評殘標準鑑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

勞動鑑定委員會受當地**委託,由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託有資格的醫院,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或者設立勞動鑑定中心,開展勞動鑑定工作,但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見第14~16條)。

2.鑑定時機。醫療期滿必須鑑定,條例第13條規定: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鑑定。」 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鑑定,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停工休息並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

這並非需要**而終止**,超過醫療期仍需**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為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為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為了**傷殘待遇,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

許多人問:為什麼不規定「醫療終結」時間呢?我們請專家研究過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為:

對於不同的傷病情,不同的人體素質和醫院的不同醫療水平,並考慮到醫學的發展,從醫療技術角度規定「醫療終結標準」是很困難的。借鑑國際作法從政策上規定醫療期。許多省市已規定和執行「醫療終結」期限,仍可以作為地方性補充標準執行。

3.傷殘鑑定的時效。凡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為出險後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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