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如果三十七天過後會是怎樣

2022-01-08 02:54:32 字數 2056 閱讀 2673

1樓:

這麼嚴重?37天可是針對嚴重案件的最長期限。一般期限到期後,如果案件還未偵查完成,那麼就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偵查完成,會移交給檢察院進去下乙個程式

2樓:行者王星

要七月二十號才能出來

3樓:一笑而過

你好,請問偷越國邊境初犯,八個人,沒有其它犯罪情行的,三十七天能放人嗎

刑事拘留37天後,會出現什麼結果?

4樓:愛笑d滴

這位朋友您好,我已詳細閱讀了您的問題,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我的工作經驗和法律相關規定,現答覆如下:可以的。一、

刑事案件的程式大概是這樣: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乙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乙個月至乙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二個月內**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是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是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是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二審的審判時限是應當在二個月內審結,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至三個半月,最長是六個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個月,最長四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乙個刑事案件,如果不複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刑事拘留說三十七天放是三十七天前還是要滿三十七天

5樓:尚辯刑事團隊

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如果三十七天過後,如果證據充足,一般會逮捕;否則,應當釋放。

6樓:李右丞

刑事拘留是因為辦理刑事案件需要將嫌疑人羈押的措施,法律規定這個期限最長是37天,滿了37天之後接下來會有幾種可能的處理。一是偵查機關認為符合逮捕的條件的,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批准之後,刑事拘留就變更成了逮捕,案件繼續偵辦。二是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檢察院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決定不予批准逮捕的,偵查機關通常會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就是人先放出來,但案件仍需進一步辦理。

當然也有極少數情況下,刑事拘留之後發現抓錯了人,或者案件事實不構成犯罪,那就不管滿沒滿37天,都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案件羈押最長是不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如果三十七天過後會是怎樣?

刑事羈押期限包括拘留期限,逮捕階段的期限。你所說的最長37天是指拘留期限。法律依據 按照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以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109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二 延長一至四日。即...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能留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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