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籤的是八小時工作時間現在說要搞培訓上九小時沒加班費是否違

2022-01-05 01:15:58 字數 5262 閱讀 3521

1樓:闖王行天下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超過8個小時以外的,都應當算加班,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加班費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加班費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保留好加班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對於用人單位不按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的行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

3樓:輕風保健

培訓期間可以不給加班費的!

公司合同上每天工作八小時,但是經常加班而且不給加班費,算違法嗎?

4樓:張明君律師

這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建議:你可以先去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公司的違法行為,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推諉的話,再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去法院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你要注意收集公司違法行為的證據,如你的打卡記錄、加班的證據等。

5樓:敏敏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用。未支付加班費用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的工作時間是12小時,勞動合同是8小時違法嗎?公司還要開除我,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這是第二年了,公 20

7樓:使用者已被刪除鳥

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或44小時制,那麼每天工作時間顯示超出這個限制,超出8小時的工作時間應該支付加班費。只要有考勤作證據,證明每天工作12小時,可以要求支付工作以來超出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公司開除的原因是什麼?合理的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合理的話要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作賠償金。

一定要公司給解雇信,寫明原因,蓋公章。公司不給補償,解雇信上的原因就是追償憑據。

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申訴,會有專業人員跟進。

附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阻擊手就是狙擊

打勞動局**12333查詢求助

每天上班9小時符合勞動法嗎?

9樓:公尺格戰鬥機

1,每天上班9小時不符合勞動法。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2,加班50分鐘算加班半個小時,加25分鐘就不算加班是否犯法,要看是否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公告過。如是這樣做了,公司就合法;如果沒有這樣做,公司就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0樓:上海龍兒

您的問題,分為以下三個方面來回答:

一、「公司每天正常上班要9個小時」,這公司是違法了。

依據是:《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有明文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因此每天上班9個小時,這不是正常上班的工作時間。

二、「50分鐘就算加班半個小時。。。。」,這要看我如下的說明:

1、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海市的規定,是按照「小時工時」計算的,即按「小時」為單位。沒有細到您上述的這些情況。

2、象您這樣所說的情況,完全是單位有權制訂規定,但問題是,制訂規定要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公告,告訴員工。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象您所說的「如果加班的話加50分鐘就算加班半個小時。加個25分吧就不算加班。」這個規定,是否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公告過。

這很關鍵。如是這樣做了,公司就合法;如果沒有這樣做,公司就違法。

三、您說「基礎工資600崗位450。。。。。960」。

這又回覆到第二條所講的,「這兩個加起來算是基本工資」這個規定,有沒有經過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公告,如是的,這合法。

依據:勞動部2023年第21號令,關於「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有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又在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把「這兩個加起來算是基本工資」,不與國家規定矛盾,這有單位自行決定,但必須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即:經過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公告,告訴勞動者。

11樓:梁律師說法

每天上班多少個小時合法?對於這個事,法律早有規定。社會,法律,法制,用人單位,企業,員工,加班。

12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八個小時就需要支付加班費。五十分鐘就按五十分鐘計算,不可以按半個小時計算。

13樓:張振祥祥祥

不算是違法,八小時是勞動法規定的時間,但在這一時間上可以有一定的伸縮性空間,前後可以增加或減少一定的時間,還有,這八小時是包括節假日在內的全年平均時間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是自願的麼.自願的話就沒有 如果不是自願或者是給少了加班費用 直接去告他.

15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實行每天八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每天加班時間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否則就違法。

加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平時加班應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的先安排同行等時間倒休,安排不了倒休的,支付200%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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