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行為犯與結果犯如何區別

2021-08-05 22:58:20 字數 1561 閱讀 4632

1樓:戚廣利

盜竊罪是還是結果犯.。因為: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

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

由此可見,盜竊犯罪應該是屬於結果犯。通常情況下只要求出現了法定的結果,即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物,此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狀態犯指發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實同時,犯罪行為雖然結束,但在其後侵害法益的狀態可能依然存在。當這種存續的侵害法益的狀態還受構成要件評價時,不另成立他罪。

盜竊罪中,行為人犯盜竊罪竊取財物後,盜竊行為已經結束,但是非法佔用他人財物的狀態一直在持續,對所竊物品的佔有意味著被害人的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狀態存在。這種不法狀態雖然存在,但盜竊的犯罪行為卻已經結束了。

行為犯與結果犯如何區別

3樓:華律網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乙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幹完了就既遂」。???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惡果出了才既遂」。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物件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總之,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4樓:燕子520大本營

定行為犯與結果犯面臨著兩種選擇:一是根據人們已經確定的行為犯、結果犯的具體範圍.論定其區分標準;二是重新確定行為犯與結果犯的標準與範圍。如果做出第一種選擇,則意味著哪些犯罪屬於行為犯、哪些犯罪屬於結果犯已經被固定化,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偽證罪屬於行為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等屬於結果犯,因此,只能根據這種已經固定化的分類明確其分類標準。

如果是這樣,前述第二種觀點所提出的分類標準具有合理性。即行為犯是行為與結果同時發生的犯罪,因果關係便不成其為問題;結果犯則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時間間隔的犯罪,需要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做出第二種選擇,則意味著否定已經固定化了的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分類,完全重新確立其分類標準與範圍。

如果是這樣,我們傾向於以犯罪的成立(而非既遂)是否需要發生結果為標準。即發生結果才構成犯罪的,是結果犯,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等,這種結果犯只有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沒有發生結果也構成犯罪的,就是行為犯,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這種行為犯則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

5樓:匿名使用者

行為不一定造成結果,結果犯的行為不一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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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 決水 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一 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 決水 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 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 決水 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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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