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個人行為和社會行為的區別,如何區別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2021-07-25 17:27:25 字數 3224 閱讀 4112

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聽說過一位加拿大人到北京旅遊,走在北京街頭驚嘆北京的汽車為什麼不讓行人。

來了溫哥華,聽到很多從中國大陸來的人考駕駛執照多次都通不過,而且往往是在中國的駕齡越長,越不容易通過,考生被考官罰下的最多的原因是不讓行人。

為什麼?因為規則不同:在中國是行人讓汽車,在這裡是汽車讓行人。

所以,如果你來溫哥華步行想穿過沒有紅綠燈標誌的馬路時大老遠看到一輛汽車開到你面前停住了讓你先行一步,你不必心存感激,因為那是交通規則裡規定的駕駛者的法律義務,如果他不那樣做,萬一產生了不良後果,他要負全部的法律責任。

在中國,人們一般喜歡提倡用道德約束人的行為,其實效果並不理想。因為遵守道德規範靠的是人的自覺性,所以道德規範對不自覺的人起不到約束作用。來了加拿大,就體會出了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約束性要遠遠勝過道德規範。

其實人的本性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規則決定了不同的社會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行為是個人承擔法律責任,反之如此。

如何區別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3樓:博愛傑傑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行為特點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廣義指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為。與「群體行為」相對稱。

狹義指個人在非社會交往場合中的單獨行為。是個人與社會互動作用的結果。受社會環境和個性的制約。有外在和內在之分,前者如言論行動,後者如思想意識等。

個人發出的行為,個人與環境互動作用的產物。不同社會有不同的個體差異,亦或者個人在團體中的行為特徵也經常有異於單獨時的行為。個人行為還存在外表和內在之分。

前者是外露的,可以被人觀察到,如言論、行動等;後者是潛伏的,不可能被人直接察覺。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想你問的是行政法的問題吧

區分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

你只需要知道什麼是職務行為就可以了,不符合這個的就是個人行為

職務行為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公司行為和個人行為怎麼判斷,兩者的法律責任有什麼不同

5樓:戚廣利

公司行為就是公司人員為公司做事的行為。

個人行為就是公司人員為自己做事。

兩者的法律責任有很大不同:公司行為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個人行為公司不承擔責任,只能自己為自己負責。

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區別

6樓:山里有廟的山

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其中【行為】裡包含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是同乙個位階的概念

事實行為,比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等,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法律規定,就可以引起私法上權利義務的變化

法律行為,比如合同等,核心在於意思表示,目的在於引起明確的法律後果。

這三個概念中,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很容易區分,但是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的關係還是有點複雜的

「法律行為」這個詞最早是德國人創造的,在德國早期的理論和立法中,「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是不作區分的。比如《德國民法典》裡「總則編」第三章的標題是「法律行為」,但在這一章中,有的地方使用「法律行為」,有的地方使用「意思表示」;有的地方是「」法律行為的撤銷,有的地方用「意思表示的撤銷」。

而且德國民法典法典的《立法理由書》裡面寫的更直接:「就常規而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是同義的表達方式。使用意思表示,側重於意思表達本身過程,或者是由於某項意思表示是某項法律行為事實構成部分而已」

早期不區分,後來隨著理論發展,才開始注意對這兩個詞的區別。

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形成於內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達於外部的過程,但這個表達於外的過程,有的時候可以成立法律行為,有的時候不能成立法律行為。這麼說吧,如果做出意思表示同時可以成立法律行為,那麼此時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的概念沒有差別;如果僅僅做出意思表示還不能成立法律行為(比如,僅僅是要約不能成立法律行為,還需要相對人的承諾),那麼此時,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

所以,要約既不是事實行為,也不是法律行為,而是意思表示

p.s.

在單方諾成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沒什麼區別。

但是在合同行為、要物行為等情況下,意思表示就僅僅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

7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法律行為指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上述兩者的本質區別所在。

(1)前者法律直接規定其行為後果,後者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後果;

(2)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發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統屬於行為範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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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緒對智力的影響 積極的情緒有助於智力的發展,消極的情緒會抑制智力水平的提高。2.情緒對健康的影響 積極的情緒可以提高人體的機能,能夠促進人的活動,能夠形成一種動力,激勵人去努力,而且,在活動中能夠起到促進的作用。消極的情緒會減弱人的體力與精力,活動中易感到勞累 精力不足 沒興趣 消極的情緒還會...

關羽主動攻擊樊城,是個人行為嗎?有得到授權嗎?

關羽當時主動估計樊城,應該是沒有得到授權的個人行為。關羽主動攻打樊城是沒得到上級領導允許的,屬於個人行為!我覺得關羽他攻擊樊城的話,是自己的個人行為。不是個人行為,他好像給諸葛亮立下了軍令狀。我認為是自己的個人行為,而且沒有得到劉備的授權。應該是個人行為,關羽樊城太突然了也不合情理。因該不是,關羽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