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走私行為與違規行為的區別

2021-07-08 16:52:54 字數 3737 閱讀 8227

1樓:

《海關法》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裝置,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八十五條 個人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處以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

(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六)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七)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准,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八)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十)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十一)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十二)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十三)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走私偷逃應繳稅額達到5萬元的,構成走私罪,未達到這一數額標準的,屬於一般走私違法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走私罪是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具體罪名有:走私**、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其中分為兩種,一種是偷逃應繳稅款的,就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起刑點是個人5萬,單位25萬;另一種行為是違反國家禁止性管理的,是除第一種以外的其他罪名,這個起刑點各不相同,比如毒品,沒有要求,文物要是**以上,淫穢物品根據品種不同區分,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也是根據品種,槍支區分軍用和民用等等,具體可以查詢最高人民法院對走私罪的司法解釋。

走私罪中還有兩種特殊情況,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罪名和起刑點與上文所說相同。

可見刑法相關條款及相關司法解釋。

二、走私行為

也分兩種,一種是不構成走私罪的走私行為,就是沒有達到起刑點,可以表述為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情節不嚴重的行為;另一種是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行為,這種行為走私的物件是非刑法規定的走私罪客體

,比如國家對某些商品進境設立許可證制度,為了進口,當事人偽報品名逃證,如沒有逃稅的話,則不構成走私犯罪,僅僅做走私行為處理。可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章。

三、違規行為

上述走私罪與走私行為在主觀上都要求故意,如客觀表現上是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少繳了應納稅款、逃避了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但沒有主觀故意的,就是違規行為的一種;還有一種是無論是否有主觀故意,都視作違規行為,主要是《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行為。

如何區分一個違法行為是走私罪還是走私行為!

3樓:於伏海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裝置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4樓:匿名使用者

1、刑法有具體列明的才能構成走私罪,法無明文不為罪

2、走私罪在主觀上一定是故意

3、夠起刑點

5樓:

涉及觸犯國家有關法律並造成一定後果的,便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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