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的時候犯搶劫罪,是從犯,最少得判幾年

2021-07-08 12:17:32 字數 821 閱讀 4843

1樓:李保忠律師

嚴打的時候犯搶劫罪,是從犯,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樓:四川刑事律師網

那就要看到時候法官是怎麼判的了,你可以委託四川刑事律師網律師為你辯護。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關鍵是看搶劫的情況,是偶然的一次的話,可以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如果情況如你所言,自首後,告之警察自己當時確實不知道他們是去搶劫,朋友的口供如果能和他的口供相互印證,則可以免於處罰了,因為他沒有搶劫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搶劫行為,最後要項鍊的行為,最多定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吧,那就可以取保候審,不用進去了,特別是又有自首情節,應該沒有問題的。

4樓:不由

當時不該逃,把贓物交上去,可以說自己受脅迫,現在還可以辯護啊!參與分贓肯定,和受脅迫是兩個性質!

搶劫罪有前科的,搶劫罪有前科的

有前科,構成累犯的應當從重處罰,不屬於累犯的酌情從重處罰。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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