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沒立案前叫去問話,是屬於問詢,還是做筆錄?回答與否在自

2021-07-08 09:10:48 字數 5777 閱讀 8047

1樓:羊洋楊

公安局所有的問話都是要做筆錄的;與案情相關的的問題,應該給予真實的回答;如果是做為嫌疑人被傳喚的,必須要去,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警察可以強制傳喚;如果是做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警察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詢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八十四條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屬於詢問查證,查證是需要做筆錄的;是需要回答的;不去是不行的,不去可以依法強制傳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3樓:小肥肥

是叫傳喚,必須要回答,也必須要去的。

對於接受調查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提出的問題,不得變造、編造。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擴充套件資料:

傳喚程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4樓:

首先,你是受害者,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受害方或證人,**給你做的是詢問筆錄。沒有強制力,你可以不去。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就是訊問筆錄,必須接受**訊問。

5樓:

公安機關傳喚當事人或者證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持傳喚證的,都是符合法律規定,被傳喚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或者訊問,但是如果被傳喚人已經明確了證人身份,依法不得繼續使用傳喚證傳喚證人,刑事和治安類法律明文規定,證人有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對不履行作證義務的證人沒有具體處罰。對於接受調查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提出的問題,不得變造、編造。如果真的是傳喚的,是必須到的,不然按照法律規定傳喚的警察可以使用強制手段將被傳喚人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

派出所立案,通知我去問話(我是隻是其中的一個人),如果不去會有什麼後果,我已回老家?

6樓:牟利蜜茶

派出所立案,通知去問話,僅僅是警察瞭解案情的一種簡單情況,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傳喚。如果不去,一般沒什麼後果。要去的話應當去當地的派出所。

如果警察發現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警察應當採取《傳喚證》或《拘傳證》方式進行強制傳喚,而不是**通知。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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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 [chuán huàn]: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7樓:找法網

派出所立案,僅是通知問話的話是對案件的事實情況做一個調查,不是什麼強制措施,不去一般是不會有什麼後果的,一般是去當地派出所進行問話。派出所是有權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問話,他人無權強制要求問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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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 強制措施。拘傳是中國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 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

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的特點:

(1)拘傳的物件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8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需要和派出所說明情況的,如果這件案子和你有關,你需要去說明情況,就必須要去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被問話應該去當地的派出所

如果一直不去的話 他們會聯絡你老家的派出所抓人 然後他們那裡來警車把你帶走

如果是報案的人說去他們店裡談話。記住:千萬別去哈!!

去的話只能去派出所自首

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是不是代表立案了?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是不是馬上會被關押?

10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不是的。

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佈並訊問,並在宣佈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檔案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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