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公負傷休假超過半年是否影響年終考核?能否參加年終考核?有何法律或政策依據

2021-04-21 11:04:50 字數 1369 閱讀 7054

1樓:霜如波畢強

《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病假做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公務員的福專利待遇以及對公務員屬的辭退有明確規定。請假乙個月以上(含乙個月),扣發綜合目標考核獎的一半;但年終一次性獎金(十三月工資)只要年度考核稱職以上,則應全額發放。

2樓:裴蓁律師

1、依法屬於工傷

2、工傷待遇不變,不影響獎金

3、取決於綜合考評定性

公務員因公負傷半年以上可以年度考核嗎

3樓:耗子耐大公尺

首先要區分工傷和病、事假的區別,工傷不等同於病、事假。可以與當地主管人事部門進一步核實

4樓:紅色十月節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見《公務員考核規定》第23條。

5樓:華圖教育湖北分校

應該是不能的,但是也不會影響你的個人。

公務員因公負傷**,**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嗎?

公務員被考核為不定等次可否享受崗責獎

6樓:撫州中公教育

1、公務員不確定等次主要有四種情形:

(1)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加平時考核,不確定平時考核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2)掛職鍛鍊超過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平時考核。因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天數一半的,不進行平時考核,但經批准享受規定休假的按正常出勤對待,進行考核。

(3)涉嫌違法違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公務員,參加平時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

2、公務員考核內容

(1)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2)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3)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4)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5)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3、公務員第十三個月工資,要是年終考核被評為「不稱職」,不能領取 「第十三」個月工資。

4、關於十三個月工資發放有關規定:

(1)第十三個月工資屬於獎勵性工資,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員在人社局批准審查後才能發放。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處分立案審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

(3)當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不發放。6月30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必須發放。

(4)全年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三個月人員的不發放。

(5)當年新招聘人員折半發放。

(6)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崗人員折半發放。

(7)離崗休息人員必須發放。

(8)第十三個月工資如放入績效工資總量中,按有關規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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