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國沒有債權法,為什麼有物權法而沒有債權法呢,兩者應該是

2021-04-19 11:28:22 字數 2974 閱讀 9758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看看合同法。合同法總則部分承擔我國沒有「債權法」的功能。

合同法與債權法的關係?

2樓:悠然南山

其實不是債來權法,,是債法。

中國民自法一般學理通說為bai

五分法。即人身du法、物法、債法、繼承zhi法和侵權責任dao法。

合同法是屬於債法的乙個主要內容,主要規範合同行為及權利義務的。而債的發生除了合同的原因導致外,還包括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

所以,合同法是債法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

3樓:匿名使用者

傳統法學意義上的合同是債的形成原因之一,即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現實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法和債法(一般不稱債權法)均是民法部門法律。我國沒有統一的債法。以後可能在民法典中出現債法編。

物權法優先債權法嗎

4樓:華律網

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於債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債權,「債務」的對稱。

是指在債的關係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5樓:阿一彪

你好。在法律上特別是民法上是這麼規定的。這個問題是這樣的,首先,你與房產公司的買賣合同以及成立,但沒有公示,即你沒有進**產過戶登記,就沒有法律上的效力,那麼善意第三人有權對抗。

能勝訴,但你有過錯,你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金)。按給別人造成的損害程度賠償,沒有一定之規,一般違約不是很多吧,希望對你有用。

物權法和債權法都是絕對權?

6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乙個人或者一些人,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即除物權人以外,所有的人都對物權人負擔義務。

債權是相對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建立的具有相對性的權利義務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和權是不同的概念

你是想問「物權和債權都是絕對權嗎?」嗎?

8樓:鄴星

債權是相對權,是對人權。

物權是絕對權,是對世權。

為什麼說物權法和債權法是民法的任督二脈?

9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就是調整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就是人格權和生份權,比較容易.但財產關係就難了,財產關係就是物權和債權.一般也就是動態的財產關係和靜態的財產關係.

其實就是要下苦工夫了,沒有什麼事可以難倒我們的法律人!

10樓:oo0瑤瑤

簡單的談一點自己的看法。民法,也即市民法,是規定市民之生活的。市民的生活不可能是乙個人的生活,而是一群人的生活,這麼多人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間必然要相互融合,怎麼融合,就是用自己多的填補別人少的,用別人多的填補自己缺的,最簡單的就表現為交易。

以最簡單的買賣交易為例。首先,能買賣之物,必然是自己有處分權的物,最明顯的表現為物權中的所有權。其次,買賣要雙方達成一致,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債權人債務人各盡其責。

最後,買賣的目的,不止是產生債權後就終止,目的是要實現物權的交換,買者取得物之所有權,賣者獲得金錢利益。所以交易是以物權為開始為條件,以債權為手段為過程,最終實現物權的轉移。可以看出來,民法的行為都是以物權債權為中心的,規範物權債權的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債權轉讓嗎,是可以的,物權法,大於債權法嗎

11樓:也是種美德朦

應該是物權優於債權 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於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學校,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係,即靜態的財產關係,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佔有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乙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係。

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於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於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並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採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

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於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於債權的效力了。 (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於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係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

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區域性的財產關係,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於債權啦! 以上就是為什麼物權的效力高於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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