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工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021-03-27 15:17:11 字數 5491 閱讀 1553

1樓:abc保險網

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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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樓:達州律師劉江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有乙個30日的寬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內繳納符合法律規定,超過30日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屬違法。

用人單位自用工當日起多少天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bai位自用工當日起du30天內為

職工zhi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dao社會保險費申報

版繳權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樓:古巴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

專報繳納養老保險費屬,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養老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員工入職後多長時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請回答的時候提供法律依據,謝謝!

5樓:遠航的帆船兒

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首先要明確何為「用工」。用工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管理下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界定「用工」應把握以下三個條件:

一、雙方主體合格。勞動者符合相應要求的年齡、能力,用人方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二、有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需要有用人單位接受勞動給付的行為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行為,僅有單方行為,不能認定用工成立。

三、雙方關係符合「附屬性」要求。一是組織上的附屬,勞動者必須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組織體系,在用人單位的安排管理下提供勞動。二是經濟上的附屬,雙方有經濟依賴關係。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乙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並辦理各項社保上報。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乙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乙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7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8樓:河南球迷在北京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乙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乙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9樓:遠業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內公司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在當月不能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在次月進行補繳,但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按萬分之五/日繳納滯納金。

公司給員工一入職就辦理社會保險,一是為了避免勞動糾紛,二是為了規避工傷風險,如果是崗位風險較大工種的建議還是從用工之日起辦理社會保險,以免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承擔的費用更多。

11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單位無食堂,無住宿,用人單位該為員工補生活,住宿補貼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間內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為職工交付保險的。待試用期過,簽訂正式合同後,才為職工繳納保險

1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入職多久才有保險

用人單位給員工購買五險一金的時間是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還是別的什麼時間?有法律依據嗎?

14樓:旭智靜靜

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合同期限上的起始時間給員工繳納保險,可以查閱勞動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是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

你可以在下次繳納社險時候做增加就是,天津市是回4日基本,最晚不答能過8日。(各地可能不太一樣);

五險是國家規定必須繳納,公積金是福利,企業可以選擇繳納或者不繳納,但別的公司都有,你公司沒有就會沒有用人上的競爭力。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五險

根《復社會保險法制

》第五十八條 用人bai單位du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zhi日內為其職工

dao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只要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30天內為員工購買社保即不違法。

二、關於一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

以上意見,供參考。

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或者義務

17樓:裝機大師

一、未簽的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簽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2倍進行賠償。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五、不簽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

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六、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七、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比如廣西的規定是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上海的規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給予單位罰款處罰。

八、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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