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私下簽訂協議若雙方一方出軌便淨身出戶有法律意義嗎

2021-03-27 11:57:38 字數 5461 閱讀 2822

1樓:碩凰法律

這個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這裡的淨身出戶僅僅是指不帶走任何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部分,過錯方還是可以帶走的。

另外,出軌如何認定也是個難點。如果對方不承認,你又不能提供證據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合法的話,出軌是沒有辦法判定的,所以,最好你能取得對方承認出軌的證據,這樣,發生糾紛的話,維權比較有利。

關於婚後雙方協議若任何一方出軌導致離婚,將淨身出戶。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協議只是你們兩人的約定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你老公肯放棄就可以,如果他堅持他那乙份不可能歸你。

3樓:悲傷或快樂

別傻了,法院不會承認你們的婚前協議的.

不過他的保證書倒是對你有利,因為他是過錯方,財產分配方面會多考慮你.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什麼時代了~還寫保證書?要是我啊,早就去法院了,寫保證書有用的話,那寫小孩不個個是好孩子啊~

5樓:匿名使用者

是,bai

答案是肯定的。du你太高明了。zhi

他的保證書,對你太有dao利了,比你抓住他的證據回還要鐵證如山。答他都自己承認了,還不鐵證如山。

如果你離婚,不僅僅是房產,存款都是你的,

前提是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必須是婚後,存款也必須是婚後收入。

如果房產證是婚前日期,那就不屬於共同財產了,就不在你們協議約定範圍。

備註:夫妻間的協議,只要雙方自願,就成立,受到法律保護。

有案例:

一對夫妻,男方對女方承諾,若婚後自己花心出軌,賠償女方500萬人民幣,

有書面協議。後來果真出軌,女方告法院,勝訴。

男方稱協議為戲言,哄媳婦高興的,也沒有支付500萬的能力。

但是法院判女方勝訴,男方需要支付500萬,其房產,存款都歸女方所有,還欠女方一身債。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淨身出戶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財產約定有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淨身出戶的協議其實屬於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姻關係開始或存續期間,夫妻以對配偶恪守忠實為基礎,協商簽訂的財產關係及人身關係協議。常見的忠誠協議一般表現為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變動。

在司法實踐活動中,針對不同條款,法官會區別對待。

對於不忠方淨身出戶的約定,法官指出,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法官解釋,婚姻關係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限制。

7樓:牙小孬

最好去進行公證 有的協議違背法律 是無效的

婚姻法變了,出軌過錯一方在法律上還會淨身出戶嗎

8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如果夫妻雙方有自願的協議,一方出軌,就要淨身出戶,這個協議是有效的。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雙方協商之後都要簽名。 法律上對於有過錯一方在財產分割時是少分財產。

淨身出戶的極少,因為至少要保障乙個基本生活的標準。

在我國《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謂的不分就是我們俗稱的淨身出戶。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裡只是明確這種「不動產」屬於受贈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其他的工資、經營所得、投資所得財產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還是必須平分。所以,另一方還是有所得的,並非淨身出戶。同時,如果一方出軌,按照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證據證明的,也可以要求出軌一方賠償。

9樓:宇宙一星滄海

不會淨身出戶,畢竟夫妻共同財產是通過雙方打拼得來的。但是如果確實有出軌的證據,有過錯方需給無過錯一方的精神撫慰,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充套件資料:

女子婚內出軌生下女兒後離婚 法院:賠償前夫2萬元精神損失費

燕子(化名)婚內出軌並生子,和前夫張全(化名)離婚後,還讓前夫支付撫養費。支付了20個月撫養費後,張全才意識到不對勁,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因婚內出軌並生子,燕子應賠償張全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

2023年8月23日,張全與燕子登記結婚,2023年7月17日燕子生下女兒妮妮。2023年4月30日,因感情不和,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妮妮由燕子撫養,張全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離婚後,張全分20個月,共計給付女兒撫養費10000元,並為妮妮購買了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等。雖然和前妻的感情破裂,但張全覺得,自己應該盡乙個父親的義務。

但這一切,卻在2023年2月16日被一紙《親子鑑定》打破。重慶市某鑑定中心對張全和妮妮作出如下鑑定意見: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排除張全為妮妮的生物學父親。

這樣的結果讓張全很受打擊。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燕子賠償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已經給付的撫養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燕子在婚後違反夫妻應相互忠實的原則,所生女兒非張全親生,給張全帶來了較大精神傷害,支援張全要求燕子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過,在具體的賠償金額上,張全主張金額過高,法院酌情認定20000元,並判決燕子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等。

燕子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燕子稱,兩人婚前,張全就已知道小孩不是他親生的,自己當了被告也挺冤。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人從登記結婚到生育女兒妮妮,時間長達328天,遠高於醫學上計算的280天孕期。此外,燕子也無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張全是「知情」的。

給張全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致使張全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燕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原判判決燕子賠償張全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並無不當。

10樓:牙小孬

如果想簽婚前協議 最好去公證一下 否則有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至於出軌 只是道德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 夫妻一方因為出軌離婚 那麼在法律上 並不影響財產分割 夫妻財產還是要均分的 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

11樓:匿名使用者

淨身出戶,不是乙個法律上的詞。不分具體情況,可能會給人造成誤解,給人感覺是「什麼都沒得離開」。但實際不是這樣。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裡只是明確這種「不動產」屬於受贈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其他的工資、經營所得、投資所得財產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還是必須平分。所以,另一方還是有所得的,並非淨身出戶。

同時,如果一方出軌,按照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證據證明的,也可以要求出軌一方賠償。

最後,依據夫妻約定財產制,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出軌,房子歸另一方擁有。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肯定不會淨身出戶,最多就是給予另一方補償,房產還是歸房產證上的戶主,關於簽訂合同的事情,最好到公證處公證,這樣的法律效力最權威

13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淨身出戶,誰告訴你的?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的責任多點而已,法律不可能有淨身出戶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多了,法律不是這樣來解釋的.且約定也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請留意本團的相關回答.

結婚前簽的如果有一方出軌,那麼就淨身出乎戶,法律生效????

15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簽的如果有一方出軌淨身出戶的協議,只要有明確約定的,是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6樓:

不生效。

現階段《婚姻法》還沒有這方面的內容以及這方面的條款修改,所以該說法是無效的,從公平性角度說,淨身出戶的約定是無效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而且司法實踐法院也是這判決認可的!

對於財產約定有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淨身出戶的協議其實屬於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姻關係開始或存續期間,夫妻以對配偶恪守忠實為基礎,協商簽訂的財產關係及人身關係協議。常見的忠誠協議一般表現為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變動。

在司法實踐活動中,針對不同條款,法官會區別對待。

對於不忠方淨身出戶的約定,法官指出,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法官解釋,婚姻關係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限制。(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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