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雅典的法律制度,古希臘民主制度與古羅馬法律制度有何借鑑之處?

2021-03-04 08:29:03 字數 4746 閱讀 5499

1樓:匿名使用者

古希臘法律制度

一、古希臘法的含義和特點

古希臘法泛指存在於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的總稱。其一般特徵是:各城邦國家各自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統的成文法規,內容詳盡,部門完備;缺乏象羅馬法那樣的嚴密法典,審理案件的旨趣不在於法條內容的適用,而在於「公道」的抽象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較為靈活;在各城邦法律的衝突中產生了一些古希臘化國家的希臘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則,產生了「普通法」;希臘化的法律由多種邦土法律構成,術語和規則不甚固定和嚴謹;希臘化法律中衝突法比較發達。

二、雅典「憲法」的產生原因及其歷史地位

雅典城邦國家是古希臘世界實行奴隸制民主制的典型。在西元前7——前5世紀,由於平民和貴族的鬥爭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並由多名商業貴族當選的執政官創立並發展了雅典「憲法」。雅典是個沿海國家,工商業發展較早,對外**發達,工商業奴隸主集團勢力強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貴族勢力相對軟弱。

兩大集團在爭奪統治權的鬥爭中,工商業奴隸主集團得到了廣大農民、手工業者的支援。農民和手工業者是軍隊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積極要求者。雅典全盛時期自由民總數9萬,而男女奴隸多達36.

5萬。階級關係狀況要求統治者要緩和與自由民之間的矛盾,雅典城邦國家最終採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國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憲法」由梭倫改革奠定基礎,到西元前5至4世紀進入 最發達時期。其民主性的特點有:形式上允許一切雅典公民參與國家日常活動,公民直接參政、議政和行使司法權;實行公職人員選舉制、任期制,並有較嚴密的監督制度和程式;決定國家重大問題採用集體會議制;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公民可通過各種制度來直接捍衛民主制度。

恩格斯評價雅典的伯里克利時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種「高度發展的國家形態」。這種民主政治制度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具有進步意義,推動了雅典經濟和文化的迅速發展,並對後來的歐洲民主傳統產生重大影響。但是,雅典民主實質上是奴隸主階級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階級侷限性。

當時雅典居民中擁有公民權的不足總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實施和貫徹侷限在狹小範圍內;農民、手工業者不可能經常放棄生產去開大會,政治權力實際為少數有產政治家掌握;當選公職人員需要在年齡、財產資格、是否欠國家債務等方面具備一定資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當選;民眾大會雖然是雅典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政治生活中起極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統治集團意志運轉,以此來實現奴隸主階級對奴隸的**。

三、古希臘邦際關係法和戰爭與和平法

由於古希臘城邦間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在社會經濟或軍事需要情況下城邦之間會暫時結盟,聯盟成員一般保持平等地位。這樣,逐漸產生了一種類似現代國際私法、國際法性質的邦際關係法和戰爭與和平法,成為希臘法律文化中獨具特色的寶貴財富,為近代的國際法和國際私法提供了可資借鑑的淵源。

古希臘和古羅馬法律思想的不同點,古羅馬為什麼可以形成完整、成熟的法律體系,而古希臘沒有?

2樓:球形身材

古希臘法律制度

一、古希臘法的含義和特點

古希臘法泛指存在於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的總稱。其一般特徵是:各城邦國家各自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統的成文法規,內容詳盡,部門完備;缺乏象羅馬法那樣的嚴密法典,審理案件的旨趣不在於法條內容的適用,而在於「公道」的抽象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較為靈活;在各城邦法律的衝突中產生了一些古希臘化國家的希臘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則,產生了「普通法」;希臘化的法律由多種邦土法律構成,術語和規則不甚固定和嚴謹;希臘化法律中衝突法比較發達。

二、雅典「憲法」的產生原因及其歷史地位

雅典城邦國家是古希臘世界實行奴隸制民主制的典型。在西元前7——前5世紀,由於平民和貴族的鬥爭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並由多名商業貴族當選的執政官創立並發展了雅典「憲法」。雅典是個沿海國家,工商業發展較早,對外**發達,工商業奴隸主集團勢力強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貴族勢力相對軟弱。

兩大集團在爭奪統治權的鬥爭中,工商業奴隸主集團得到了廣大農民、手工業者的支援。農民和手工業者是軍隊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積極要求者。雅典全盛時期自由民總數9萬,而男女奴隸多達36.

5萬。階級關係狀況要求統治者要緩和與自由民之間的矛盾,雅典城邦國家最終採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國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憲法」由梭倫改革奠定基礎,到西元前5至4世紀進入 最發達時期。其民主性的特點有:形式上允許一切雅典公民參與國家日常活動,公民直接參政、議政和行使司法權;實行公職人員選舉制、任期制,並有較嚴密的監督制度和程式;決定國家重大問題採用集體會議制;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公民可通過各種制度來直接捍衛民主制度。

恩格斯評價雅典的伯里克利時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種「高度發展的國家形態」。這種民主政治制度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具有進步意義,推動了雅典經濟和文化的迅速發展,並對後來的歐洲民主傳統產生重大影響。但是,雅典民主實質上是奴隸主階級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階級侷限性。

當時雅典居民中擁有公民權的不足總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實施和貫徹侷限在狹小範圍內;農民、手工業者不可能經常放棄生產去開大會,政治權力實際為少數有產政治家掌握;當選公職人員需要在年齡、財產資格、是否欠國家債務等方面具備一定資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當選;民眾大會雖然是雅典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政治生活中起極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統治集團意志運轉,以此來實現奴隸主階級對奴隸的**。

三、古希臘邦際關係法和戰爭與和平法

由於古希臘城邦間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在社會經濟或軍事需要情況下城邦之間會暫時結盟,聯盟成員一般保持平等地位。這樣,逐漸產生了一種類似現代國際私法、國際法性質的邦際關係法和戰爭與和平法,成為希臘法律文化中獨具特色的寶貴財富,為近代的國際法和國際私法提供了可資借鑑的淵源。

古羅馬法律制度

一、羅馬法的沿革

羅馬法是古代羅馬奴隸制國家從形成到衰亡整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總稱。它經過長期演變,成為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對後世各時代法律有很大影響。西元前510年,羅馬進入共和國時期,並在前451——前450年制定了《十二表法》。

該法典整理和發展了以往的羅馬習慣法,具有諸法合體的特徵。除《十二表法》外,民眾大會的立法、元老院的立法、行政長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解釋都是共和國時期的法律淵源。西元前27年,羅馬實行帝制。

到公元1-2世紀,羅馬帝國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羅馬法獲得空前發展。其表現為:皇帝的敕令成為法律;法學家「解答」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非官方和官方法令集問世。

公元529年-534年,在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後的6年時間裡,先後編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稱《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彙纂》、《查士丁尼新律》四部法律彙編,中世紀時期合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稱《國法大全》、《羅馬法大全》)。這部法典充滿君主**主義思想,但是它精確反映了古羅馬帝國的政治法律文化,完整系統地保留了羅馬法的精華,對於歐洲各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具有無以倫比的影響。恩格斯稱之為「第乙個世界性法律」。

二、法律的定義和分類

羅馬法學家的研究對羅馬法的發展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由於他們受到歷史的侷限和宗教神學觀念制約,在討論法律、法學基本問題時,更多地從自然法原則出發,把宗教、法律、道德混為一談,無法揭示法的本質。在具體的法學研究中,法學家憑藉羅馬法中較為成熟的理論,把羅馬法分為公法與私法;成文法與習慣法;市民法、萬民法與自然法;市民法與裁判官法;人法、物法與訴訟法等不同的類別。

這些分類不完全科學,但有助於法學研究的發展。

三、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

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是以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私法保護為編制順序,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個部分。

(一)人法制度。人法是關於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係等方面的法律。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三種身份權構成。

如果其中的一種或兩種喪失,便成為權利能力不完全的人,羅馬法稱為「人格減等」。當時在羅馬擁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佔居民的很小部分。奴隸在法律上被視為物件,不是權利主體。

羅馬法規定的婚姻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當時社會對婚姻制度的重視和在家庭關係中夫權的重要。古羅馬法沒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已注意到某些團體作為權利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問題。

(二)物權制度。羅馬法中的「物」是指可以構**們財產的東西。有時也包括法律關係和權利。

依物的不同法律後果,羅馬法將它們分為要式轉移物和略式轉移物、有體物和無體物、動產和不動產等。物權制度包括物權法、繼承法、債法等內容,這些法律制度以及由債法所涉及的契約法在羅馬法那裡都有相當完整的體現,成為羅馬私法中最為突出的法律精華。

(三)訴訟法制度。羅馬訴訟法主要是規定保護私權的法律。雖然它不如人法,物法那樣發達完備,但它涉及內容廣泛,不少規定較為詳盡。

古羅馬的訴訟程式經歷了法定訴訟,程式訴訟和特別訴訟的發展階段,並且依據公訴和私訴的不同性質,設計了有區別的訴訟制度,為後世的訴訟法發展提供了先例。

四、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羅馬法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自由、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的原則,使羅馬法成為「純粹私有制佔統治地位的社會生活條件和衝突的十分經典的法律表現,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羅馬法中包含的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法權關係,不僅服務於古羅馬社會,而且還直接或間接促進中世紀後期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推動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從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羅馬法為中世紀後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論原則和科學概念,而且它的萬民法也成為近代國際法的最早淵源。

古希臘民主制度與古羅馬法律制度有何借鑑之處?

3樓:希臘羅馬腓尼基

希臘人的民主是古代世界最高程度的民主,所有的公民都有權參加政治會議,四個等級名義上都有被選為****的權利,應該說這是古代奴隸制條件下所能達到的極限值了,但是他也有侷限,比如婦女無權參加公民大會,奴隸當然也無資格等等

古羅馬最出名的是十二銅表法 ,是後世歐洲大陸法系的淵源,以嚴謹,莊重和理性出名,德國,法國的法律就是以羅馬法為藍本的,中國的法律也有向其借鑑的地方,它是不同於英美法系的成文法

總的來說,希臘人注重理想,所以民主比較興盛,羅馬人注重現實,法律維繫社會組織和關係就顯得尤為重要

古代希臘雅典的民主制度很有特色,它有什麼優點?有什麼侷限?這

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 全體公民是統治者,參與政治,集體掌握國家最高權力 公民集體內部相對平等 法律至上。歷史作用 它重視公民的個體自由和責任感 鑄就了希臘人渴求知識 樂於 的民族性格 其民主氛圍創造的空間,使古代希臘在眾多文化領域取得了輝煌成就 雅典民主的理論與實踐為近現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

雅典民主制度的確立,是在什麼當政時期

是克里斯提尼當政時期。克里斯提尼 西元前6世紀 古希臘雅典城邦著名政治改革家。西元前509年聯合平民推翻貴族統治,並當選為首席執政官。在梭倫改革的基礎上,又一次實行社會改革 劃分十個地區部落取代過去的四個氏族部落 以五百人會議代替梭倫創立的四百人會議,它日後成為雅典最重要的國家行政機關 創立十將軍委...

古希臘城邦制度什麼是古希臘的城邦制度

城邦源於希臘文polis,譯為城邦,有城市國家之意。通常是以城或市鎮為中心,結合周邊農村形成的經濟政治共同體。什麼是古希臘的城邦制度?古希臘城邦的特點和實質 5 希臘城幫制度萌芽於荷馬時代,形成與古風時代.西元前750年 西元前500年 有以下幾個特點 1 小國寡民,從土地和人口上來看,城幫之間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