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簡答題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

2022-02-11 11:15:09 字數 4385 閱讀 3346

1樓:我自深淵哭喊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審判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貫穿於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

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最後一關。

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同時,監督法庭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卜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有權以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有權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另外,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2樓:靚奇瀾

回答1.立案監督。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是確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和違法立案。

2.審查批捕過程中的監督。(1)對偵查活動的監督。(2)對提請批捕的監督。

3.審查起訴階段的監督。(1)對偵查活動的監督。(2)對移送起訴的監督。

4.審判階段的監督。(1)對法庭審理活動的監督。(2)對一審裁判的監督。(3)對生效裁判的監督。(4)對死刑複核程式的監督。(5)對特別程式的監督。

5.執行階段的監督。(1)死刑執行的臨場監督。(2)對監外抽行的監督。(3)對減刑、假釋的監督。(4)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更多3條

刑事訴訟法學 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3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以下是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4樓:

人民檢察院實行的法律監督權由《憲法》授予,其監督貫穿刑事訴訟始終。具體體現為:

1.立案監督

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違法立案偵查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審查批捕過程中的監督

(1)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公安機關偵查違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2)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做出逮捕決定交公安機關執行。

3.審查起訴階段的監督

(1)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必需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2)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材料中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4.審判階段的監督

(1)對法庭審理活動的監督;

(2)對一審裁判的監督;

(3)對生效裁判的監督;

(4)對死刑複核程式的監督;

(5)對特別程式的監督。

5.執行階段的監督

(1)死刑執行的臨場監督;

(2)對監外執行的監督;

(3)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4)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施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5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以下是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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