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自離的區別是什麼

2021-03-08 19:52:44 字數 5363 閱讀 3658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1、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

2、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

3、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辭職是離職的一種。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2樓:金果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對於員工離職

1.不能一味的為員工要求加薪,也要需要從其他方面提出思考,比如說增加員工的凝聚力,增加員工的主人翁感,增加員工的責任心等。

2.還可以從增加員工的其他福利方面著手。

3.讓員工產生競爭感,危機感等。

3樓:低調額低調額

1、性質不同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而自離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2、待遇不同

辭職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合同期未滿,一般由勞動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用工方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工方要給付勞動方應得的勞動報酬及其它權益。自離是勞動方未與用工方協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得到應得的勞動報酬,還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訴違約損失。

3、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擴充套件資料

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辭職書的寫法

(一)標題 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 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 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四)結語 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概念區分。

1、辭職和自離,屬於平時我們的口語,非法律詞彙。

2、根據一般的常識,辭職是指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包括合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包括離職未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勞動者正常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勞動者不辭而別,就屬於所謂的自離。

二、法律後果

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那離職行為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該勞動者工資。不過,如果該勞動者違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例如招聘產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勞動者承擔違法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沒造成損失的,工資應該都支付。是否造成了損失,也是單位來進行舉證。

而勞動者正常提出辭職的,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招聘到新員工,無論是否因為該勞動者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均不需要承擔損失。用人單位也不得剋扣工資。

5樓:繁華笙歌落

辭職指的是自動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在通常的情況下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然後根據相關程式辦理離職。

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一般來說是不提倡的,對於人的信用來講也是極為不利的。

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這會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同時擅自離職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擅自離職是不提倡的。

6樓:龍貓的那朵花

1、辭職,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合同期未滿,一般由勞動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用工方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工方要給付勞動方應得的勞動報酬及其它權益。

2、自離,是勞動方未與用工方協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得到應得的勞動報酬,還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訴違約損失。

1、辭職步驟1)寫辭職信;

2)和主管詳談;

3)交接工作;

4)人事手續;

5)開離職證明。

2、規定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酸檸檬嘿

辭職和自離的區別是: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而自離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由於自離的情況比較特殊,會面臨沒有經濟補償的情形。

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1、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自離是否有經濟補償:

(一)自離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二)自離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在自動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其自動離職的行為應當推定為因個人原因離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

8樓:616宋小蟲

主動辭職

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職」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司,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被動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於勞動者存在過錯,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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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和離職和自離的結果相同,但性質有些不同。辭職屬於勞動者主動離開

單位的行動。而離職只是離開單位,但並不一定誰是主動。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

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在2023年4月9日釋出《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準也低於離職費標準,即:

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幹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上有類似於這樣的條款:「如果每月遲到5次以上自動離職」。這個「自動離職」其實在性質上就是被單位開除了,但這樣的說法顯得並不像「開除」那樣絕情,而是你明知故犯,自動離職。

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辭職和自離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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