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中,色法和心法是怎麼結合的佛法中說的色指的是什麼?

2021-03-07 10:25:30 字數 5507 閱讀 7308

1樓:心靈解放軍

色法和心法同出自一源。這一起源,也就是佛陀所說的「如來」和祖師所說的「心」。「如來-心」所指無異,是同一真理,也就是宇宙實相。

宇宙實相不可思議,微妙難測,它是活動的,活動頻率高,組織密度大,就形成了精細物質,如思想、意識等,成為心法;活動頻率低,組織密度較小,就形成了粗物質,如肉體、桌椅板凳等,這就是色法。色法和心法都是宇宙實相振動組成,只是假有幻象,所以變異無常,沒有一定常態。比如說:

色法和心法就好像是冰與氣同出一水所變現一樣、同出自宇宙實相,它兩隻是宇宙實相活動量的聚散所顯現的幻象。(如來、心、宇宙實相,就是能量子)。明白這個道理,以下兩個問題就自然明白了。

2樓:累劫修行

生命的形態和沒有生命的形態是對立的二法,二法不是佛法。佛法中沒有對立。正是人的認識才產生了意識分別執著,然後是無窮的妄想和煩惱。

生命的物質載體和無生命的物質載體是同乙個載體,無二無別。生佛不二,是橫截六道的法門;眾生之間的差別,也不過是妄想;**有黑人白人的差別?**有狗和魚的差別?

楞嚴經上說:見見之時,見非是見;見猶離見,見不能及。佛法是不思議法,按照世間的凡夫觀點,很難窺得堂奧。

希望您多誦讀經典,深入經藏,必能有所感悟。

佛法中說的「色」指的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一、佛法中說的「色」在特定語境下有不同的含義:

1、一般是指物質,如《心經》中「色不異空」的「色」;

2、有時指眼看到的境界,如六塵中「色、聲、香、味、觸、法」中的「色」;

3、特定語境下則指的是男女之色,如「財色名食睡,地獄五條根」中的「色」。

二、「色」的類別:

1、「色」依據其法性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類:

(1)內色(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與外色(即五根所攀緣的色聲香味觸等五境);

(2)細色(無表色,指三界中的色界之色)與粗色(由極微所成之色,指三界中的欲界之色);

(3)定果色(由定所生之色)與業果色(由業所造之色);

(4)可見有對色(指狹義之色,即色境)、不可見有對色(指聲、香、味、觸、五根)與不可見無對色(指無表色)等三種。

2、根據《瑜伽師地論》,把眼所看到的「色」分為三類:

(1)形色: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等八種;

(2)顯色:青、黃、赤、白、雲、煙、塵、霧、影、光、明、暗等十二種;

(3)表色:凡吾人行、住、坐、臥、取、舍、屈、伸等,種種動作形態,顯然可表示於外,而令人目見者。

4樓:匿名使用者

【色】梵語ru^pa,巴利語同。ru^pa係自 ru^p(造形)之動詞語根變化而來,故含有『有形狀』之意。又謂 ru^pa是由 ru^(壞)之動詞語根轉變而來,有變壞、變化之意。

廣義之色,為物質存在之總稱。狹義之色,專指眼根所取之境。玆就廣狹二義分述之:

(一)色為物質存在之總稱。即五蘊中之色蘊,五位中之色法(與心法相對)。乃質礙(佔有一定空間),且會變壞者。

經論中對於色有諸種分法,據俱舍論卷一載,色包含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無表色等十一種。唯識宗分色為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其中,法處所攝色是意識之對境,包括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等。

於此諸色法中,又可依其一一法之性而歸納成下列數種分類:(一)內色(五根)與外色(五境)。(二)細色(無表色,或指色界之色)與粗色(由極微所成之色,或指欲界之色)。

(三) 定果色(由定所生之色)與業果色(由業所造之色)。(四)可見有對色(指狹義之色,即色境)、不可見有對色(指聲、香、味、觸、五根)與不可見無對色(指無表色)等三種。[雜阿含經卷

一、卷十

三、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三十

九、俱舍論卷

二、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參閱『五根』1137、『五境』1171、『色蘊』2549、『法處所攝色』3389)

(二)眼根所取之境。對於聲、香等而言,色乃專指眼根所識別之物件,如青、黃等質礙之境。五境之一,六境之一,十二處之一,十八界之一。

又作色境、色處、色界。據瑜伽師地論卷一載,色大別有三種:(一)形色,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等八種。

(二)顯色,青、黃、赤、白、雲、煙、塵、霧、影、光、明、暗等十二種。(三) 表色,凡吾人行、住、坐、臥、取、舍、屈、伸等,種種動作形態,顯然可表示於外,而令人目見者。蓋此皆於五根、五境等色蘊中,特指眼根所取之境,故稱為色。

[識身足論卷十

一、大毗婆沙論卷十

三、卷七十

五、順正理論卷

一、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

二、俱舍論光記卷

一、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本、有宗七十五法記卷一](參閱『表色』3513、『形色』3788、『顯色』6922)

5樓:無情_非眾

佛法中色並非指色情的色。

而是泛指一切物質,我們的身體,石頭,房子,等等一切東西,都是色的範圍。

6樓:匿名使用者

色,指的是:男色、女色。

「色」直接會導致惡業的產生,因為色是發生在兩個人之間的,而兩個人身上附著的是兩個靈魂,一旦沾上色,兩個靈魂便會互相記憶,並且永遠無法忘記,這種業力一旦累積,便會導致無法逃脫六道輪迴,永受輪迴之苦!

7樓:匿名使用者

物質 白話就是這個 色即是空 物質不可能永遠存在 不要看得太重

佛教中說的心法是什麼意思?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是指遊戲的,下面那位老兄說的就是,要是指真的,那其實是指佛學中的一些典籍,分別有咒,手印,經啊,等等,如果有興趣就去看看佛學典籍,應該會更清楚吧

9樓:匿名使用者

心法就是你技能的等級,心法等級越高,技能的傷害和附加效果越明顯!帶上足夠的錢和經驗到自己的門派的武功傳授人可以點自己的心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佛教中說的心法是修行的根本,無論是那宗那派沒有進入到心法的修行,可以說是在打基礎。當然基礎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無論你打下多麼堅實的基礎,不往上起這個樓房永遠蓋不成、、、、

佛教中法是什麼意思

11樓:東京沒***

指因緣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為,指有所作為、造作之意。又稱有為法。泛指由因緣和合所造作之現象;狹義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為。亦即一切處於相互聯絡、生滅變化中之現象,而以生、住、異、滅之四有為相為其特徵。

相對於此,永遠不變而不生不滅者,則稱為無為法。因緣造作稱為「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因緣之造作,故稱為「有為」,因此有為亦為緣起法之別名。小乘著重以有為來說明人生無常,大乘則擴大為對世界一切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之分析,說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蘊為有為法。有為法乃無常之法,於每一剎那皆在轉變、遷移,故又稱為有為轉變。復次,言有為法為無常者,係因凡有為法皆具有生、住、異、滅四相,時即上記所謂的有為法之四個基本特徵,稱為「四有為相」;此外,亦有將住、異相合併為一,而立三有為相。

有為法須借因果之關係始能成立,即凡有為之法,必定會引生其果,故有為又稱有果。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指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物,不論大的小的,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叫做「法」,不過有形的是叫做「色法」,無形的是叫做「心法」。

from:【《佛學常見辭彙》陳義孝編】

【法】梵語 dharma,巴利語 dhamma。音譯為達磨、達摩、馱摩、曇摩、曇無、曇。(一)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

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變;軌生物解,指能軌範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就任持自性之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軌生物解之意義而言,法乃指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道理、教理、教說、真理、善行等。

於色法、心法等一切諸法言之,法係指所有之存在。同時,諸法又分為有為與無為、善與不善、色與心、有漏與無漏、染與淨、世間與出世間、可見與不可見、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等二法。又就諸法之分類而言,最常用以賅括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識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規範、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見之用語如:佛陀之教法,稱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門中一切行為之規範、教說。蓋真理為普遍不變之真實道理,稱之為法;闡說此真理者,即為佛之教說。

佛之教說以外的外道教法,稱為邪法。又因聽聞佛法而獲得之喜悅,稱為法喜、法悅。總括聚集佛法者,稱為法聚、法蘊、法藏、法集、法寶藏。

佛法之義理,稱為法義。透視諸法性空緣起真理、觀察諸法者,稱法眼。同一法門系統者,猶如世俗之親友眷屬,稱為法類、法眷;繼承者稱為法子、法嗣、法弟、法孫;其相承次第,稱為法脈、法系、法流、法統。

述說佛法之經**句,稱為法文。諸法之自性,稱為法性、法體;其自相則稱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稱為法力。

佛之自體,稱為法身。佛法為進入涅˜„之門戶,稱為法門;其中之教理旨趣,稱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稱為法樂;愛樂於其中,稱為法愛。為人宣說此等正法,稱為法施。

以正法教化世人,稱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稱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煩惱之魔軍,故稱法劍。佛之說法,稱為轉**;正法之規準、象徵,稱為法印;佛之遺教,稱為遺法。

以佛法比喻�œ夜燈火,稱為法燈、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潤一切生物,故以雨水為譬喻,稱為法雨、法水、法潤。又正法蒙受**,稱為法難;聖教之滅盡,稱為法滅。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聲、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鏡、法筵、法苑、法橋、法衣、法師、法會、法具、法名、法號、法主等名稱。[雜阿含經卷三十

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諸法本經、大品般若經卷四句義品、大乘入楞伽經卷五剎那品、大寶積經卷五十

二、大智度論卷四十八]

(二)於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之對境各稱色、聲、香、味、觸;相對此五者,第六識(意識)所緣之對境,特稱為法,或法處(梵 dharma^yatana)、法界(梵 dharma-dha^tu)。[大毗婆沙論卷七十

三、俱舍論卷

一、法蘊足論卷十處品]

(三)因明用語。性質、屬性之意。於因明(論理學)中,宗(命題,即論證之主張)之賓詞(後陳)稱為法,主詞(前陳)稱為有法。

此即依賓詞能顯示主詞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質。[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參見:邪正)3032、「體」6928)p3336

from:【《佛光大辭典》(第三版)】

【法】(術語)法者梵雲達磨dharma,為通於一切之語。小者大者,有形者,無形者,真實者,虛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為法也。唯識論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法。

自體任持者,謂竹有竹之自體,梅有梅之自體,有形者,有形之自體,無形者,有無形之自體,各保任維持其自體也。軌生物解者,謂如是既各有自體,皆為自體任持之狀,然只限於有體,不能容無體,法者,兼攝無體,該盡一切也。唯識論一曰:

「法謂軌持。」同述記一本曰:「法謂軌持,軌謂軌範。

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俱舍論光記一曰:「釋法名有二:

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大乘義章十曰:

「法者,外國正音名為達磨,亦名曇無。本是一音,傳之別耳。此翻名法,法義不同。

泛釋有二:一自體為法,二者軌則名法。」唯識述記二末曰:

「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之義,名般涅˜„法。」

from:【《佛學大辭典》 【丁福保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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