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保管年限

2021-03-07 05:19:29 字數 4661 閱讀 4074

1樓:會計村

會計憑證保管年限從10年到永久儲存;

一: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以及保管時間

1、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2、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閱。

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釋出了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各類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二:會計憑證保管要求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檔案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2樓:匿名使用者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 各級人民**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

第五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類:總帳,明細賬,月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複製登記制度。

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專案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儲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採用磁帶、磁碟、光碟、縮微膠片等磁性介質儲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算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算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儲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專案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預算、計畫、制度等檔案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財政部門、檔案管理部門,***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2023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釋出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附表一: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檔 案 名 稱 保管期限 備 注

一 會計憑證類

1 原始憑證 15年

2 記賬憑證 15年

3 彙總憑證 15年

二 會計賬簿類

4 總賬 15年 包括日記總賬。

5 明細賬 15年

6 日記賬 15年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25年。

7 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8 輔助賬簿 15年

三 財務報告類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彙總財務報告。

9 月、季度財務報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財務報告(決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類

11 會計移交清冊 15年

12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13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14 銀行餘額調節表 5年

15 銀行對賬單 5年

附表二: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略)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一: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以及保管時間

1、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2、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閱。

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釋出了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各類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會計憑證的傳遞與保管的會計憑證的傳遞

會計憑證的 傳遞主要包括憑證的傳遞路線 傳遞時間和傳遞手續三方面的要素。各單位應根據經濟業務的特點 機構設定 人員分工情況,以及經營管理上的需要,明確規定會計憑證的聯次及其流程。既要使會計憑證經過必要的環節進行審核和處理,又要避免會計憑證在不必要的環節停留,從而保證會計憑證沿著最簡捷 最合理的路線傳...

會計憑證可以塗改嗎,會計憑證可以塗改嗎?

不能。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隨意塗改的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製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並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的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因為原始...

會計憑證銷毀

只要你是按財務制度規定的期限銷毀的,則沒什麼問題,向稅務說明情況即可。但如果按規定還未到期,你們就銷毀了,會面臨比較嚴厲的處罰。我記得,賬簿憑證銷毀期好像是15年吧?憑證要求儲存15年,如果涉及往來業務沒有清理的應該永久儲存。稅務局一般只是要求查往前3 年的,除非有特殊情況才會查三年以前的。企業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