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法規定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是月還是1年

2021-03-07 02:09:14 字數 5550 閱讀 808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從拿到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通知書或退工單)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

最新的勞動法申請仲裁有效期是一年還是三年?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申請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也就是說你離職後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說是你申請仲裁的訴求只能要求一年內的。而法院可以追溯兩年。

對於仲裁的時間是45天,也就是說,若你申請了勞動仲裁,從你被受理到拿到仲裁裁決書的時間是45天之內。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申請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但不知道你所說「放棄」是什麼意思?

如果說現在再申請就過了時效。因為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是一年之內。

7樓:倒數第一時間

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8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委不支援,法院執行雙倍工資! 乙個月都拿不到,超出時效 一第二十七條做參考: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

9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法律好多有效期的期限都為1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時效是1年,討要拖欠工資的話是2年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60天還是1年?

1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2023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後,勞動仲裁的時效變更為1年。

之前,適用《勞動法》中的規定,時效為60天。

12樓:馬邊綠茶

2023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

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23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請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多長?60天還是1年?新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謝謝!

13樓:上海笙銘律師

1、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最遲至員工離職後一年之內提起,在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裁決。

縱橫法律網 畢華寶律師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6樓:阿袁律師

一年或更長。《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

勞動仲裁時效勞動法規定為60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又規定為1年?

17樓:匿名使用者

1、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1年為準;

2、從2023年5月舊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仲裁的申訴時效是60天。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3、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8樓:匿名使用者

後法優於前法 。這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7條規定為1年是指:

「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你從2023年1月5日,被單位無故解聘起,一年內提出都是有效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是**管小法,後法管前法,你的這事兒,應該以仲裁法的一年時效為依據,所以不要擔心時效的問題,至於你的情況,我估計你是去了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沒有裁決權,只有調解權,所以人家說要給你找單位調解下,不行再申請仲裁。我的建議是,你可以再等下,不行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因為仲裁委員會也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下裁決,當然這個裁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下達十五日內雙方均不到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就發生效力,如對方既不履行裁決也不上訴,到時你可以到同級人民法院以裁決書為依據提請強制執行。

20樓:穎徒

高院司法解釋好像就對60天的有解釋···

2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規定,是一年的訴訟期。

為何勞動仲裁時效一年,人事仲裁時效60天?不是人人平等嗎?

2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仲裁和人事仲

裁的時效,都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時效均為1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都是一年,60日是以前的,這個已經修改了。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裡。

同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已經於2023年頒布實施。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以下簡稱爭議),規範仲裁辦案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以下簡稱公務員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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