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國家幹部,去世後,母親能領遺屬補助金嗎

2021-03-04 09:00:11 字數 4931 閱讀 4011

1樓:春山二哥

母親若年滿50,無勞動能力,無正當職業,無經濟收入,則可審核辦理遺屬補助金。否則,不享受該待遇。

2樓:瑞痕板業

這個最好問下當地的人員

國家幹部職工去世了他的妻子是否獲得補助金?補助遺囑金大概是多少?

3樓:yzwb我愛我家

可以獲得遺bai屬補助金,

du但一般要求是死亡zhi退休幹部職工dao的配偶無工作無收入的版。

補助金的多少因權地而異,各地規定不同,具體可諮詢當地的民政部門。

申請遺屬補助金所需要的材料:

1、申請遺屬補助人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影印件(戶口須註明「喪偶」)

2、證明信(證明關係及無業)(申請遺屬補助人所在居委會、辦事處蓋章)

3、減少表原件及影印件(勞保中心提供)

4、檔案(勞保中心提供)

5、填寫臨時申請表並報送初審後更正材料

6、正式申報後列印正式申請表並到企業、居委會、勞保中心、辦事處、社保機構蓋章審批後,錄入社群微機增加遺屬

7、等待領取並發放存摺

遺屬補助金申請條件如下:

當供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供養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須達55周歲以上);

2、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供養者;

3、被供養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供養人死亡時,被供養人尚不符合以上條件,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

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基數

1、在職人員

(1)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發給的職務補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

(3)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

2、離退休人員

(1)2023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

a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2023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

b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2023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

c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2023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

(2)2023年工資改革前離退休人員:

根據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性質及退休時間的具體情況,撫卹金基數應包括以下專案

a2023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

按京國調(90)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91)74、號增加的工齡津貼,按京人退(1992)18號增加10%的離、退休費,按京國工改(94)4、5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險(96)40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6)378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9)4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81號增加的離、退休費;2023年以後按我市離退休費增長機制增加的生活補貼。

b202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

除按第2條第(1)款的有關專案外,還應包括以下專案,按國發(1985)6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79)245號計發的副食品補貼。

(三)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準執行(退選381):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乾使用,節餘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一、補助物件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範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準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係的,不再改變。

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

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專案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準。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範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領取補助金的前提是配偶無工作。

6樓:匿名使用者

我父親去逝母親無工作是領了遺屬費!後來由自己花錢買的保險,現在地稅局就不發遺屬費了!這樣做對嗎

國家幹部撫卹金怎麼繼承

7樓:66殘若惜雨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個人財產的死後處分。撫卹金安葬費是死後國家按規定對遺屬予以撫慰的經濟補償,是屬於遺屬的收益,並不屬於立遺囑者個人財產,也非禮遺囑者生前收入。所以遺囑中即使有對撫卹金安葬費的處分,也應視為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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