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的合夥人騙了我的錢,該怎麼辦

2021-03-04 00:29:24 字數 5119 閱讀 4956

1樓:love周律師

如果涉嫌詐騙的,可以報警處理;

如果屬於民事糾紛,則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國家關於商業的法律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商業限制,那麼一般會牽扯到的也就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但是如果說創業應該了解的法律,那就很多了,《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等。

設立企業的話還應該了解《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規。

這些都是最基本的,下來你還應該了解你所在的當地的政策性法規,各省各市都會有一些關於創業的相關**條例和政策檔案,這些都需要了解。

3樓:匿名使用者

有關商業限制的法律:《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有關創業的法律:《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

有關設立企業的法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4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千我貨款三年了,他的店也倒閉我的錢還能要的回來嗎

商業法律法規

5樓:l紹輝

目前國家針對網咖的管理還沒那麼規範,你說的那些勞動法上的規定我是不太清楚 不過我個人覺得 現在給別人打工的 沒幾個老闆能按照國家的勞動法來用人的吧 基本都是差不多說得過去就行了...剛來上班時說點好聽的話那是肯定的 真幹起來了就不一定了,你剛從學校畢業的可能以前沒經歷過這種事 以為外面的社會都和書上 電視裡說的一樣吧...這種事情沒必要去理論什麼了 自己覺得想幹就幹 不想幹就換地方 這種事情很難找到個理論的地方再說你也沒那時間去找地方和老闆理論這個吧 我的回答可能不太合適哈,不過社會就是這樣 ....

6樓:匿名使用者

跟老闆商量,商量不行的話,直接跑到勞動局去投訴與他!

商業法律知識 之類的書

7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法律知識包含許多方面 如 合同法 票據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合夥企業法 所得稅法 增值說法 等等 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法 二是稅法 版本眾多 因為更新換代快 所以在實用類的書中沒有可謂經典的數目 你要不是專業法律知識人 或專門學的話 就去書店買本合集看看名稱就叫《稅法》《經濟法》對哪部分重點感興趣再買有針對性的書

關於商業的法律問題

8樓:旭光哥哥

這很複雜,若他跟你籤了協議他定會給你錢。可以找當事人查清楚!找不到的話就說不清誰是誰非。

他多少也會付你一些錢的。至於派出所會來抓你那是不可能的。(從他的話中能看出你被。。。

兄弟挺你)

9樓:匿名使用者

放心吧,他不會讓警察找你的。你們之間屬於純粹的民事糾紛,只要你沒做虧心事,就讓他猜疑去吧。他如果真的想賴你,必須拿出證據的。

但是他欠你的工資是必須給你的,這個不用怕,就算是打官司,他也是應該先給你工資的。這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樓主有沒有在「鞋來的單子」上簽字確認數量。

商業法律與法規

11樓:遊樂裝置

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8個部門法:

1.憲法;

2.憲法相關法;

3民商法;

4.行政法;

5.經濟法;

6.社會法;

7.刑法;

8.訴訟與非訟程式法。

民商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乙個部門法,調整範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民法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眾多法律,商法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等眾多法律。

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但在有關行政解釋的文字描述中,都是以賄賂來解釋商業賄賂,而沒有指出包含在「賄賂」一詞中的目的要件和客體要件的內容,容易使人解讀為「經營者只要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銷售或購買商品就是商業賄賂行為」,而這一理解顯然不妥。   商業賄賂的本質是通過不正當的利益引誘來爭取交易機會,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為自己謀取不當經濟利益,它破壞的是公平競爭秩序。

所以,必須在具備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經營者給付財物為自己獲取了或足以獲取交易機會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認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然而,如果經營者只是為了索要被拖欠的貨款而採用賄賂手段,就不能認定為商業賄賂;如果供貨商因大型零售商利用壟斷的優勢地位索取不合理費用,而被迫支付相關費用,也不宜一概認定為商業賄賂;如果經營者對只經營自己產品的**商進行返利,又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也不宜認定為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既包括行賄行為也包括**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商業賄賂是對偶行為,既包括行賄方也包括**方,二者不可分割。

但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只是明確禁止回扣中的行賄行為與**行為,即「在賬外暗中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論處」,而給付和收受回扣僅是商業賄賂行為的一種。同時,「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中的「賄賂」一詞系暗中給付財物進行收買之義,即行賄行為。這樣,就容易使人將商業賄賂行為簡單地理解為行賄行為,並由此引發爭議甚至訴訟。

  **主體的概念外延需要明確  有關法律未明確一般商業**主體的概念外延,只是明確了回扣的**主體是「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能成為回扣之外的商業**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如果將購買或銷售商品時收**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作為**主體論處,就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比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購買商品自用時,它就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另外,在治理商業賄賂的行政執法實踐中,到底應該以「主體論」觀點為判斷標準,還是應該以「行為論」觀點為判斷標準,來分析商業**方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界定的經營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對商業**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作出專門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商業行賄行為的法律責任,即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對**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由此出現「法有禁止而無處罰」的尷尬。  如果規定對商業**行為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則容易自相矛盾。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並未規定商業**行為的法律責任,所以這種法律轉致規定很難成立。

  執法人員應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和把握基本概念  基於法律法規存在的缺陷,**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印發了《關於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商業賄賂是在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採用給予、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獲取交易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這樣,就明確了商業賄賂包括行賄行為與**行為,並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其他手段」細化為「其他利益等手段」,明確了商業賄賂的目的要件和客體要件。同時,《意見》明確指出,商業賄賂主體既包括各類公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營者和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等。《意見》還劃分了折扣、佣金、附贈、捐贈、其他利益與商業賄賂相關財物之間的界限,為在更大範圍內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商業法律立法時間

13樓:匿名使用者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實踐中,屬於全國人大立法權限範圍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國人大舉行會議之前,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過常委會審議後,再提請大會審議。實踐證明,這一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二)法律案的審議

審議法律案,是立法過程中的乙個重要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實質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

(三)法律案的表決

所謂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員,是指實有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員,不是指代表名額或常委會組**員名額,也不是指到會的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員。所謂過半數,是指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員的半數,贊成票剛好是半數,不是過半數。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商業法律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問題:a把貨物存於b處(被儲存貨物是可儲存物,即貨物不會因為時間問題而改變原有屬性),如果是有償存放,應該符合保管合同的規定,那麼b就是保管人,應該履行保管義務,保管人沒有權利處分保管物。在a因某種原因出事沒回來的情況下,b沒有a的授權處分了保管物,如果a事後追認b的處分行為,那麼b的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

b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在b返回被儲存貨物的銷售價值時,可以要求a承擔a逾期的保管費用。

當然第乙個問題還有好多種情況,都要一一說清楚的,因為問的問題比較籠統,所以不能泛泛而論。

第二個問題b作為原公司的合法繼承主體,是有權利對原公司任何債權債務了解和知悉的權利,所以對於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有處分的權利。不論a是在職還是辭職b都有權對a損害公司的利益要求賠償。對於是否勝訴就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因為這個問題存在a在職或是a辭職的情況,可能b公司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可能回有所不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真的涉及這兩個問題,建議諮詢者盡快找律師諮詢。就目前狀況而言第二個問題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所以不能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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