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接點壓力錶用了多長時間到安監局去校驗一次

2021-03-04 08:56:13 字數 5439 閱讀 9622

1樓:婚後生活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7.3 定期檢驗週期

定期檢驗是指在壓力容器停機時進行的檢驗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次的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

(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5)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符合其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週期;

(6)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本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週期。

安全閥一般一年至少校驗一次

壓力錶一般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法律中的「應當」是什麼意思?

2樓:解憂

應當,必須。「應當」與「必須」的含義沒有實質區別。法律在表述義務性規範時,一般用「應當」,不用「必須」。

示例: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應當」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對應的乙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換而言之,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範,「可以」就是選擇性或者授權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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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語言規範示例

和,以及,或者

「和」連線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無主次之分,互換位置後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意思變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應當根據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邏輯關係或者用語習慣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示例2: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以及」連線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後者為次,前後位置不宜互換。

示例1:**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示例2:***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或者」表示一種選擇關係,一般只指其所連線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3樓:四哥有法說

法律中「可以」、「必須」

、「應當」的含義:

一、「可以」的含義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在法律規範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範的角度說,是授權性的規範。這種規範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就是你有權選擇是否這樣做的意思。

「可以」做某事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某事,只是說你具備了做某事的能力,使其成為你的一種選擇。

二、「必須」的含義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在法律規範中屬於義務性的規範,規定的是一種責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所有的情況都加以考慮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行。

三、「應當」的含義

「應當」,在法律規範中的意義比較複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於「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那種把「應當」和「必須」混為一談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明確了這幾個概念的含義和區別,有助於我們對一系列法律規範的準確理解,避免和減少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4樓:戚廣利

"應當"的詞彙含義主要是"表示情理上的理所當然",包括履行一定的義務或責任。"應當"的語法含義為助動詞,起聯結主語和謂語的作用。"應當"的語境含義比較平和、中性,感**彩較為平實,祈使中隱含說理意味,語氣較為緩和。

「應當」,在法律規範中的意義比較複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於「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多用在義務性規範中,是指法律對特定情形中某行為人與某種行為之間存在一種理所當然的關係所作的表述。

"應當"的表述主要有三種:

1、表示對待均主體作汙的要求,並附有品律後果。 (1)在法律規範中,表示某種作為的要求,並在本法中附有法律後果,"應當"的義務性條款與其後的法律責任相關聯,違反這一義務性規定則依據本法追究責任。這是"應當"在法律中的主要用法。

(2)在對行為的法律規範中,表示某種要求,本法雖未附有法律後果,但依據其他法律需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如禁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再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2、表示普遍的共同性要求,但不直接附有法律後果。 其中可分為兩種情況:(1)在義務性法律規範中,體現立法者的某種價值期許,表示倡導性的應為內容,一般不附有法律後果,通常表達的是社會公共道德等有關方面的內容。

如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條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2)提出某種要求,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實現,屬於軟約束性條款,一般不附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 設施,推進資訊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3、在某些樓律概念中聯結兩個句子,擬制出某種法律關係。 法律概念可以是乙個詞,也可以是乙個句子。在乙個句子作為法律概念時,有的用"應當"來聯結,擬制出某種法律關係。

如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再如刑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還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5樓:清逸草堂堂主

1、法律條文中的「應當

」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乙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

換而言之,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範,「可以」就是選擇性或者授權性規範。

2、「企業應當在員工離職的當天一次性支付員工所有工資」這個是第九條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中的應當就是約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

3、如果公司以勞動合同約定「員工離職後,公司在次月月底結算工資給員工」為由拒絕當天結算——這個不合理——你可以以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要求該條款無效。

參考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用人單位即應該在員工正式離職當日就支付清所有的工資,離職員工可以直接該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於當天結清工資,用人單位拒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你也要求仲裁,用人單位承擔的後果也就是給你結清工資——只不過他們還是實現了拖延。至於賠償損失,這個很難,因為你很難證明你的實際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對應的乙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

必須」,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換而言之,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範,「可以」就是選擇性或者授權性規範。一般來說,對於義務方面的要求都會用應當加以強調。

有可供選擇的義務或可通過雙方協商形成的義務一般選擇可以。對於權利問題,都不會加應當,因為權利的享有可供當事人選擇,當事人對於自己的法定權利是可選擇放棄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就是必須要的意思

我國的基本法律有哪些

8樓:饅頭餃子皮

我國基本法律包括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係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9樓:小弈網路科技

1、基本法律:

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物權法、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反**國家法、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法、全國人大和地方人**舉法、全國人大組織法、***組織法、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個人所得稅法、外資企業法 。

2、普通法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採購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國家賠償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收養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破產法(試行)、企業國有資產法、票據法、**法、商業銀行法、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海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產品質量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稅收徵說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環境保**、食品安全法、消防法、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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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終作用:

1、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物件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作用的物件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裡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制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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