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是否繳納耕地佔用稅

2021-03-04 08:54:54 字數 2376 閱讀 8166

1樓:遼寧地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臨時佔用耕地是否繳納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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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1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專案施工、地質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汙染、取土、採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佔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佔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徵稅款不予退還。」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的規定:「第二十條 納稅人臨時佔用應稅土地,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臨時佔用應稅土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專案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應稅土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因汙染、取土、採礦塌陷等損毀應稅土地的,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佔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土地原狀的,已徵稅款不予退還。

......

第五十六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臨時佔用耕地是否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

3樓:遼寧地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1號)第十內

三條規定:「納稅人容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專案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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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佔用菜地是否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

5樓:遼寧地稅

根據《財政部關於頒發耕地佔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通知》((1987)財農字第206號)規定:「條例規定,菜地屬於徵稅範圍,佔用菜地應照章納稅。」

佔用的耕地用於建設公園是否繳納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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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1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佔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專案施工、地質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因此,對納稅人臨時佔用林地2年用於工程建設施工的情況,需先按照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如在2年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再按照相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所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耕地佔用稅繳納,集體建設用地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嗎

7樓:農村土地流轉

不用。根據我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已經規劃為您集體建設用地的不屬於耕地範圍,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設城市輕軌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嗎

8樓:農村土地流轉

要。根據我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城區內輕軌屬城區內專用機動車道,不屬於免稅範圍,對其佔用耕地應按當地適用稅額全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養殖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農業建設佔用土地,要交耕地佔用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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