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後悔權的介紹,消費者後悔權的基本概述

2021-03-04 06:45:28 字數 4018 閱讀 5155

1樓:匿名使用者

消費者後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一些信譽良好的商場已在消費者後悔上有一定程度的實踐。消費者後悔權通常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的一定時間內,可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把商品無條件地退回給經營者,並不承擔任何費用。

消費者後悔權的基本概述

2樓:津南風小伙

又稱冷卻期制度,經濟法上的

消費者反悔權是指合理時間內享有單方面無條件撤銷消費合同,退還所購商品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建立冷靜期制度和產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公升企業競爭力的戰略舉措。企業對消費者誠信可以擴大生存空間。

消費者後悔權的適用範圍

3樓:百度使用者

買房有望獲後

悔權要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後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特別是對於電視直銷

商品。還要增加消費者安寧權制度。增強公民權益的行為保護。

消費者的後悔權制度未必適用於所有消費行為,但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後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後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由於消費者和商家在對產品相關資訊了解上的不對等,商品的更多資訊只有消費者購買且使用之後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靜期制度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該許可權如果不恰當地提出,會造成交易混亂,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規範。希望在修改後的消法中引入產品的召回制度。

現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決點到點的問題,而召回制度則是解決點到面的問題。所以召回制度對消費者的保護更為根本。

什麼是後悔權,設立後悔權有什麼現實意義

4樓:12345a幫助

消費者「後悔權」,是指消費者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單方面、無條件地退貨的權利。英國在其2023年的《租賃買賣法》中率先對消費者後悔權(撤回權)作出規定。其後,世界發達國家紛紛效仿。

「後悔權」是世界主流國家都有的東西,我國卻是第一次,於是經營者、民眾熱議不斷。其實,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民眾法律維權意識逐漸加強的今天,適當具有預見性地為未來15年立法,我認為「這個可以有」。

網路銷售、先交錢後簽合同的消費,這些都是先給錢後交貨的買賣,經營者存在著優勢。眾所周知,網路銷售、電視購物等遠端購物靠的不是實物和實店的宣傳。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主要基於對經營者商品宣傳的理解,所以就會出現經營者刻意誇大商品的優勢、隱瞞商品的劣勢的情況,消費者卻無從發覺。

這種交易是不公平的。因此,按發達國家的做法賦予消費者4天到7天的「後悔期限」,對消費者是一種保護;對虛假宣傳的賣家來說,將是他們的最後通牒;對誠實經營的賣家來說,反而會促進遠端銷售市場的繁榮、促進公平競爭。所以,在網路銷售、先付錢後消費的領域,我認為這個 「後悔權」對消費者經營者都有利,它「必須有」。

對交易額巨大的商品,如汽車、房屋等是否應當給予消費者 「後悔權」?我認為:擁有「後悔權」的前提是不影響商品的二次銷售。

我認為,現房買賣適用「後悔權」的意義可能並不大,因為現房買賣中房產的狀況已經比較清晰了。而對商品房預售,由於交錢和收房有很長時間間隔,其宣傳可能與實際交付時有很大區別,這樣「後悔權」就有很大意義,它可以促使開發商切實履行合同。

但是「後悔權」的負面效應也不容忽視:其一,各國暫無購房後悔權,沒有成熟的經驗模式,立法存在風險;其二,惡意退房、退車難以避免,道德風險大,法律執行難,無形中增加了經營者的成本,這也將最終轉嫁給消費者;其三,破壞了市場經濟「誰享受收益、誰承擔風險」的產權基石,買房收益的風險會在 「後悔期限」內轉嫁給開發商,造成新的不公平;其四,商品房辦完預售後,交房後消費者者仍然可以「後悔」,把定金拿回,這樣預售的銷售功能就會失去,而只剩融資功能,即開發商只佔用了一下消費者的資金,卻無法在預售中預見自己的銷售業績。預售的真實性也將大打折扣。

打個比方,買房者用50萬元在預售中控制了兩三套**準備在交付後選擇最好的房屋,在我國目前的房地產**量來看,這樣會導致**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結局會是:買房者排隊卻買不到房,賣房者不能將房屋**給真正想買的人。

消費者後悔權的爭議與困難

5樓:離葵

一些商家認為有些強人所難,寄過去退回來影響了自家的生意,同時在資金上無法承擔退貨帶來的成本壓力。有**店主表示,如果實施以後退貨的情況太嚴重,也會考慮適當加價。而最讓他們擔心的則是遭遇「霸王」消費者,比如掉包從中獲取利益會很讓人無奈。

店主表示,「賣家或者買家,法律太過分偏向一方,必定是不現實的。」

此外,不少c2c賣家也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應對「後悔權」,但是相應的附加條件也較為繁瑣。比如,雖然加入了可退換貨的服務,但不少賣家專門設立了「購前條款」,像「非質量問題不退不換」、「買家須當快遞面檢查物品,否則概不退換」等。而有一些賣家,則明確規定退換貨的運費需要消費者承擔,如果消費者不想承擔這筆錢,建議在購物商品的同時投保退貨運費險。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表示,「後悔權」制度的實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對濫用「後悔權」的行為如何界定、限制和處罰。制度行使後會涉及退貨運費由誰承擔,若完全由企業承擔,會帶來兩個負面效果:企業不願意執行「後悔權」,甚至會想方設法設定障礙;消費者的不理性購物行為得不到抑制。

同時,「不宜退貨」商品類別若不明確,執行會產生糾紛,甚至有人會以此架空「後悔權」制度。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資深律師朱永平指出,消費者不要對這個條款寄予多大希望,如今大家對這個草案存在著誤解。其實在合同法裡就對消費者購買到有瑕疵缺陷的產品的維權有相關規定,這次所謂「後悔權」的引入更多的是細則方面的釋出。同時,朱永平表示,國人對於歐美在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誤解,即便在歐美發達國家,同樣存在這樣的附加條款。

「即便在美國,也存在很多買賣雙方由於退貨引起的糾紛。

消費者後悔權的實施前提

6樓:愛迪迪

對於後悔權能否在中國實施?假如實施,是適用於所有產品領域,還是有條件地適用於某些領域?後悔權法定化不得不考慮到幾個重要前提:

首先社會的誠信程度總體較高,即所謂的「惡意退貨」現象不會成為常態;其次,從交易額和商品種類上做出區分,建議排除消費者對購買的易耗品、食品和貴重商品享有後悔權。另外,從公平競爭的角度出發,不主張從商業形態上作出區分,如對遠端銷售適用後悔權,而對超市或便利店則不適用後悔權等。第三,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法定期限不宜過長,建議以不超過7天為宜。

從理論上來說,幾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領域都可以推行後悔權制度,除非後悔權的行使需要支付過高的社會成本。

消費者後悔權的逐步推進

7樓:帥6子

從產品領域來講,在中國逐步推行後悔權是可行的,也是必須的。隨著買方市場的逐步形成,此時消費者開始前所未有地關注消費品的質量和配套服務,這種情況下,承諾給予消費者後悔權成了經營者的一種競爭手段。從不斷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的社會化發展方向來說,從立法上確立後悔權等其他更多的權利,也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然趨勢。

推行後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首先從郵購、網上銷售、電視購物等領域開始推行。因為在這些遠端購物領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無法清楚地認識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實性能、品質,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選擇權。而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可以很好地彌補這種遠端銷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得到真正的實現。

中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出一部適合於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以彌補法律在此類新經濟行為上的缺失。

賦予消費者網購後悔權有哪些積極作用?(6分)

8樓:匿名使用者

該規定與時俱進,非常接地氣,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在新型消費方式消費渠道的合法權益。

無理由退貨制度在我國台灣地區被稱為「消費者之猶豫權」,英美等國稱為「冷靜期規則」,歐盟稱為「撤銷權」,實質是賦予消費者在合同締結之後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之所以賦予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本原因在於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高度的資訊不對稱,這種不對稱在網購、電視購物領域表現的更為顯著,所以我國首先在這些領域確立了無理由退貨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後悔權。僅從字面也能準確理解這種權利的本質,即單方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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