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認定不是贓款,檢察院會認可嗎

2021-03-04 06:17:42 字數 3894 閱讀 4255

1樓:生命中有你

公安局案件終結才能送檢察院,既然公安認定不是髒款,案子就在公安解決了也到不了檢察院,檢察院直捕除外(請採納)

2樓:雙魚不是我

公安局是執法部門 還是要提供證據有檢察院來審核!!

檢察院收繳贓款需要出具什麼手續

3樓:仙人掌的憂傷

要求上繳贓款和證據的確認無關。上繳贓款並非是必須的證據,只要有證據已經確認了具體涉案金額,不繳贓款,同樣不能改變認定的犯罪金額。

檢察機關依法追繳贓款,這是最基本的職能之一。要求嫌疑人上繳贓款或者要求嫌疑人家屬配合上繳贓款,屬於法定的責任義務。犯罪嫌疑人也應該積極退贓,力爭減輕刑罰處罰,犯罪嫌疑人家屬也有義務配合檢察機關追贓工作。

如果是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經濟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想盡一切辦法藏匿贓款,檢察機關同樣有權力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4樓:宇宙無敵最帥我

贓物只能由公安機關或法院收繳,檢察院無權收繳贓款,只能進行扣押後進行移交,扣押需要開具扣押清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凡是依法沒收的贓款(包括有價**)贓物,由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開出清單,送交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並由財政部門寫給收據,存入案卷備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一律不得拍賣贓物。對財政部門處理的贓物,法院、檢察、公安幹部不准事先選購。

擴充套件資料

對查獲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財政部門,經縣以上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局局長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罪犯用以進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跡的物品,需要作為罪證儲存的,一般應當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隨卷歸檔保管。

2、**彈藥、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加以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送專門機關處理。

3、反動書畫,有證據作用的,應當歸檔保管,無證據作用的,可以銷毀。

4、黃色書刊**,應指定專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辦理結束,即行銷毀或送有關單位。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財

政部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頒布日期】 19651201

【實施日期】 19651201

【章名】 全文各省、市、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財政廳(局):

2023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的規定》下達後,各地在貫徹執行上都很認真,對改進贓款贓物的沒收和處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體執行中還遇到了不少問題。為此,根據各地對原規定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和「四清」

運動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對沒收處理贓款贓物的若干問題重新作如下暫行規定:一、沒收

(一)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辦案過程中繳獲的贓款贓物,應當認真進行查對。查證屬實後,對依法應該沒收的贓款贓物,或應該退還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贓款贓物,才能予以沒收;確實與犯罪無關的財物,不得沒收。

(二)沒收贓款贓物的權力屬於縣以上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業、機關、學校的保衛部門收繳的贓款贓物,除當即發還失主的外,應該逐案開列詳細清單如數交縣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處理。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沒收贓款贓物。

(三)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處的案件的贓款贓物,應該隨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併作出決定。檢察院、公安機關直接處理(如免予起訴、釋放、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和作其他處理)的案件的贓款贓物,經檢察長、公安局長批准,由檢察院、公安機關做出書面裁決,予以沒收。

二、處理

(一)凡是依法沒收的贓款(包括有價**)贓物,由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開出清單,送交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並由財政部門寫給收據,存入案卷備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一律不得拍賣贓物。對財政部門處理的贓物,法院、檢察、公安幹部不准事先選購。

(二)對**犯**的公共財物的處理,應該按照2023年1月2日《**批轉**監委關於五反運動中對**盜竊、投機倒把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報告》和2023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五反」運動中追回贓款贓物財務處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對走私案件的走私物品和罰金,仍按前司法部、對外**部2023年9月22日發出的《海關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幾項規定》,統由海關處理。(三)對查獲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財政部門,經縣以上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局局長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罪犯用以進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跡的物品,需要作為罪證儲存的,一般應當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隨卷歸檔保管。

2.**彈藥、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加以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送專門機關處理。

3.反動書畫,有證據作用的,應當歸檔保管,無證據作用的,可以銷毀。4.黃色書刊**,應指定專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辦理結束,即行銷毀或送有關單位。

(四)對沒收的各種生活**票證,經領導審查後,分別送交有關部門處理或在案卷內註明,自行銷毀。

(五)對查獲的贓款贓物,應該退還失主的,要積極尋找失主,退還失主本人或者丟失單位,不得藉故不退。退還時,應該由領取人或領取單位寫出收據,存入檔案。

通知失主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送財政部門處理。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

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以後如有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該按賣價退還現款。

(六)在辦案中已經查明被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酌情追繳。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出予以沒收或退還原主;

對買主確實不知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應該由罪犯按賣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如果罪犯確實無力回贖或賠償損失,可以根據買主與失主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妥善處理。

三、保管

(一)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查獲的贓款贓物,要指定專人保管,詳細登記。登記時,要寫明物品名稱、牌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及其**。

(二)保管人要認真負責,對贓款贓物必須經常進行檢查清點,防止丟失、霉爛變質,不得借用、挪用、調換、私分和**自肥。

領導幹部對贓款贓物的保管情況,也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改進保管工作。

(三)對不能及時找到失主而又容易腐爛變質,和其他無法保管的贓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法院院長、檢察長、公安局長批准,先委託商業部門變賣,變賣的價款,暫予儲存,待結案後一併處理。如無法變賣的,可以自行銷毀。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拿吃拿用。

對變賣的和自行銷毀的贓物,必要時可拍照存檔。大牲畜可以先委託生產單位飼養使用,結案後再作處理。

(四)在案犯解送外地處理的時候,贓款贓物應該隨案轉送,不得交案交人不交贓。不便搬運的贓物,也可以暫存原地,只交清單,結案後由受案單位加以處理。

(五)移交轉送贓款贓物的時候,一定要辦清接交手續,由接收人、保管人,辦案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為貫徹上述規定,各省、市、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財政廳(局),應該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經常檢查督促,切實貫徹執行。本規定下達後,2023年7月23日《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的規定》即予廢止。

6樓:張勇律師

只能有法院執行收繳贓款。

檢察院要求交贓款就一定是犯罪證據

7樓:空谷盤

要求上繳贓款和證據的確認無關。上繳贓款並非是必須的證據,只要有證據已經確認了具體涉案金額,不繳贓款,同樣不能改變認定的犯罪金額。

檢察機關依法追繳贓款,這是最基本的職能之一。要求嫌疑人上繳贓款或者要求嫌疑人家屬配合上繳贓款,屬於法定的責任義務。犯罪嫌疑人也應該積極退贓,力爭減輕刑罰處罰,犯罪嫌疑人家屬也有義務配合檢察機關追贓工作。

如果是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經濟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想盡一切辦法藏匿贓款,檢察機關同樣有權力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要求上繳贓款並非為了作為證據,該行為與證據無關,而是為了追償因犯罪給國家造成的損失。

是不是進過公安局就會有不良記錄,在公安局有不良記錄,不犯事了,會取消記錄嗎?

不是的,在我國法律中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才有檔案記錄,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儲存。所謂犯罪,指違反刑法,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對於違反除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為是一般違法,不可能記錄進檔案,沒有不良記錄。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 前科 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

住宅房子正對檢察院和公安局,風水是不是不行

這多好的位置,還想三想四的,檢察院是最高的監督機關,公安局是執法機關,住在這麼好的單位旁邊,說明這就不是一般的位置。要看你什麼職業 要是小偷 強盜 流氓 吸毒等職業就不行 要是領導有 等也不好 普通老百姓很好 吵架不敢大聲怕被調查 出行還安全 至於你說的押什麼點氣的事情 你家要不是李嘉誠 王健林這樣...

在公安局留下案底會有什麼影響,在公安局有案底會影響找工作嗎?

首先,要明確案底的copy涵義,如果bai是行政處罰,一般du的罰款拘留的話,對zhi你的生dao活沒有太大的影響,如果是吸毒而拘留或強戒的話,那麼,你的資訊將會在全國禁毒系統錄入,當你去到外地,如果是住旅館的話,當地一般都會有報警系統要求當地派出所對你進行排查,如果是勞動教養或者收容教育,那麼,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