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規定律師有哪些權利?還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2021-03-04 05:55:44 字數 5404 閱讀 1054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把律師權利分為3類,即律師的人身權利、律師的執業權利和律師的訴訟權利。

律師的人身權利是指由法律賦予的、作為人而存在的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等。

律師的執業權利是指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有依法執行業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律正確實施的權利。

律師的訴訟權利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享有的權利,它是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新《律師法》有哪些方面擴大了律師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會見嫌疑人無需批准、不被監聽、會見時間提前為當天。

33條規定,從嫌疑人被訊問被拘之日起,律師憑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權會見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會見時不被監聽。以前,要公安局、反貪局的批准單才可以見、見時警察、檢察官陪同、不讓問案情、辦案單位以沒有時間陪同為由不給批准單拖延會見時間、會見時變相監錄律師談話等,這次都解決了。

全國人大發言人明確,刑事訴訟法規定同此不一致的將盡快修改一致。

二、閱卷複製權提前到檢察階段。34條規定,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複製案件所有材料。

現在檢察機關都只提供乙份《起訴意見書》,不允許閱卷更不許複製相關案卷材料。

三、調查取證權更加完整自主。35條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證書和律師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現在的狀況是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不配合律師的調查,有的地方連到派出所查戶籍檔案也要律師協會開介紹信。

四、律師庭審發言的豁免權得到保障。37條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五、執業保密權明確受法律保護。38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但是,正在實施的犯罪事實和資訊除外。這裡新意在於給律師為自己委託人隱私進行保密的權利。防止執業道德的衝突。

六、律師事務所的設定更切合實際控制律師風險。明確了個人可以開辦律師事務所。明確合夥制律師所可以有特殊合夥,即有限責任的合夥。

合夥的概念和《合夥企業法》、個體工商戶條例都是規定財產上的無限連帶責任。針對中國上千律師數十合夥人的大型所都開始產生的實際狀況,要所有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不適合中國律師的規模化發展趨勢。因此允許成立特殊的有限合夥律師事務所。

七、律師特許執業在嚴格限制的前提下繼續保留。這個問題在全國人大審議中成了乙個熱點,認為律師應該全部考試取得資格,不能特許。其實歐州、南韓、日本、我國台灣、孫中山國民**時期,都有律師特許執業的規定。

本次修改保留了特許執業的律師,但條件非常嚴格,法學本科、高階職稱、緊缺法律專業、十五年實務經歷等,實際上等於基本取消了特許律師。或批出來的律師已經沒有幾年可以執業了。

八、檢、法轉崗律師迴避限定為二年,取消了本院終身迴避不得辦案的規定。《律師法》修改草案時曾經想把《法官法》、《檢察官法》「本院工作過的律師終身不能到本院辦案的」的極端規定寫進《律師法》。鑑於這一規定違反法律的公平、有權的法院要無權的律師迴避、損害律師的平等執業權利等不合理性,《律師法》最終取消了終身迴避的規定。

可以預見,「兩官法」的相關規定也必將取消。

新律師法對律師權利義務做了哪些修改

3樓:有法必答

首次明確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

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具備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資產等條件外,還規定了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新修改的律師法在借鑑國際經驗、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了補充規定,並增加了合夥律師事務所型別的規定,明確了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即有限合夥)兩種合夥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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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庭言論」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師法除原則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外,還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不被監聽」寫入法律 律師「會見權」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師法在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後,又特別補充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讓規定的「會見權」具有了更加實在的內容。>>>詳細

擴大律師保密義務範圍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其他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除外。」修改後的律師法擴大了律師履行保密義務的範圍。

由於律師具有知悉委託人有關情況的執業便利,對此,修改後的律師法除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外,還作出了上述規定。

完善了律師執業特別許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師法對於律師特許執業制度設定了種種嚴格的限定條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等限制條件外,還特別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經***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執業。」

明令禁止律師事務所間、律師間不正當競爭 設立五大「關卡」嚴管律師行業

修改後的律師法,從五個方面採取措施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監督管理。嚴把律師「準入關」,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明確禁止律師事務所之間和律師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新修改的律師法對律師協會的職責作了補充和完善,要求進一步發揮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

律師法對律師執業作出了哪些禁止性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有下列行為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委託人及與委託人有利益衝突的第三人**、辯護的; (三)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係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辯護的; (四)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法律顧問單位的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衝突的當事人**、辯護的; (五)為爭攬業務,向委託人作虛假承諾的; (六)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七)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的; (八)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係,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九)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 (十)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向委託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 (十一)超越委託許可權,從事與委託**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的; (十二)接受委託後,故意損害委託人的利益,或者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利益的; (十三)為阻撓委託人解除委託關係,威脅、恐嚇委託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扣留委託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向委託人索要規定或者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 (十五)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 (十六)承辦案件期間,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 (十七)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離任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或者擔任其任職期間承辦案件的**人或者辯護人的; (十八)違反規定攜帶非律師人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會見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登出後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的; (二十一)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 (二)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夥人、住所、合夥協議等事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採取不正當手段,阻撓合夥人、合作人、律師退所的; (四)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展為合夥人、合作人或者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五)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託人支付的各項費用,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 (六)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託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 (七)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索取規定、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的; (八)未經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公點、接待室,或者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應聘者簽訂聘用合同,不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的; (十)惡意逃避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債務的; (十一)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十二)採用支付介紹費、給回扣、許諾利益等不正當方式爭攬業務的; (十三)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係,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四)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聲譽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辯護,但本縣(市)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八)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所律師繼續執業的; (十九)採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 (二十)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製律師名片、標誌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購買商品、出資旅遊、報銷費用、裝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訊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納稅的; (二十三)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後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

《律師法》的全文內容有哪些,《律師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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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律教師進來

甲構成盜竊罪,屬於共同犯罪,因為其並沒有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本人認為甲不構成犯罪,因為甲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從犯罪構成上來說不符合其實盜竊罪的要件.個人傾向於構成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本案情形不屬於共犯的過限行為。共同正犯中一部分人的行為超出了共謀的範圍,未實施過限行為的人不構成該行為的共犯。此處共...

在中國,國家怎麼樣規定律師出庭的服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隊伍的管理,規範律師出庭服裝著裝行為,增強律師執業責任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 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第三條 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領巾組成。第四條 律師出庭著裝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於法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