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拿跟偷竊是一樣的性質嗎,在法律上偷的定義是什麼?

2021-03-04 05:43:13 字數 4430 閱讀 1776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一樣。拿如果未經他人同意,就有可能是盜竊。

2樓:鷹擊長空看天下

當然不一樣,如果你所謂的拿是在主人不知道情況下拿屬於偷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詳細點,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在法律上偷的定義是什麼?

4樓:麻薯

「偷」即法律上的盜竊。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2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偷」為口頭用語,在法律上的名詞為「盜竊」或竊取,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貌似並沒有對「偷」這一詞下定義,刑法學意義上的偷,可以理解為「盜竊」,即出於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小孩在商店買東西給他錢他沒放入錢箱,最後跟找零錢放一塊,小孩一塊拿走。也就五十元算偷嗎?商店說偷可以起訴他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偷」是指以秘密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請問:「盜竊」在法律中如何定義?

9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盜」的本字寫作「」,由「+皿」組成。「皿」,指盛食品的盤子,引申為指一切器物。「」的篆體為水和人的某種形體符號組成,查《說文解字注》「欠」,許慎解為「張口氣悟也」,段玉裁註釋說:

「口部嚏下曰悟。」篆體中的「欠」,像乙個張著大嘴打噴嚏的人,「欠」字邊上再加水,而成為「」,許慎說:「慕欲口液也。

」段玉裁進一步註釋:「有所慕欲而口生液也。」通俗地說就是因羨慕某物而欲佔有它而想得直流口水。

追根溯源,乙個「」字,十分生動地刻畫出了乙個盜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心理,如果只是對他人的物品羨慕得流口水,還只是產生犯罪故意,還構不成犯罪,那麼,「盜」後再有乙個「竊」字,就把犯意付諸行動了,「竊」,「穴+切」,「穴」指洞穴,「切」,《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穴者,就是指盜竊犯為了秘密地佔有他人的財物,暗中掘壁洞、挖地洞、揭屋頂、撬門窗的種種行為。這樣的「盜」和「竊」組合,不但反映了犯罪故意,也體現了犯罪行為,罪名就能比較完整地體現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許多口語中把盜竊犯說成「小偷」或「賊」。《說文解字》所收的字中沒有「偷」,只有「偷」字,「偷」由「女+俞」組成,「俞」《說文解字》放在舟部,篆書如一人坐獨木舟,許慎釋為「空中木為舟也」,是指把一棵巨木挖空後渡人的獨木舟,「偷」,乘坐獨木舟的女人,許慎釋為「巧黠也」,意思是:乙個機巧、狡猾的女人。

在早期古漢語中,「偷」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義引申出來,當時「偷」字還沒有偷盜的含義,所以漢高祖劉邦攻入咸陽後下令:「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著名的「約法三章」中用的是「盜」字。

最遲到了清代,「偷」有了偷盜的引申義,並寫成了「偷」。清人段玉裁在給許慎的《說文解字》作註釋時,在「偷」字下註釋說:「偷盜字當作此偷。

」人們總以「小」來修飾和限制「偷」,小偷者,偷雞摸狗品行不端之人也。

「賊」,《辭海》中羅列的義項有五:①傷害,敗壞;②虐害,殺害;③一種害蟲;④指作亂叛國危害人民或外來侵犯的人;⑤盜竊犯的通稱,亦專指小竊,也形容鬼祟不正派。從「賊」的組字結構來分析,賊由「貝+戎」組成,「貝」表示為財物,「戎」表示為獲取財物的凶器,使用凶器、採用暴力獲取財物,在刑法的規定上已是一種搶劫犯罪行為了。

因此,「小偷」和「賊」都不是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盜竊犯。

戰國時代李悝制定法經就是盜法和賊法分列,至隋唐才將盜法賊法合為賊盜律,但盜和賊的概念十分明確,量刑判罪相差懸殊,其後歷代的律法中盜和賊的概念也非常清楚。但是法律條文是一回事,官吏和百姓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又是一回事。其實,在春秋時代「盜」和「賊」就常常混淆不清了,《荀子·正論》指出了由於概念不清,形成了「盜不竊,賊不刺」的現象。

楊瓊在給這句話作注時寫道:「今多以劫殺為盜,私竊為賊」,並進而分析說:「盜賊通名,分而言之,則私竊謂之盜,劫殺謂之賊。

」現行刑法規定的罪名更清楚地反映了犯罪的行為特徵,同樣是非法占有財物,因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標準。如秘密竊取財物是盜竊;使用暴力劫人財物是搶劫;乘人不備掠人財物是搶奪;製造謊言隱瞞真相、騙人財物是詐騙等等。

乙個法律理論上的問題——偷竊小偷非法所得的行為是否可在法律上定義為盜竊呢?

10樓:草民學法

1、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這是法律的原則。

2、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主觀目的,秘密竊取受害人財物,系盜竊,是違法或犯罪行為,屬於被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打擊的行為。同時違法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返還或賠償受害人合理損失的民事責任。

3、盜竊違法或犯罪嫌疑人秘密竊取的非法所得,行為人去竊取該違法所得,亦是盜竊,

不過是乙個小偷盜竊了另乙個小偷而已,雙方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為,法律反對並且懲罰任何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違法或犯罪行為。

簡單的說,即便小偷盜竊的財物系違法或犯罪所得,但該財物並非屬於另乙個秘密竊取的違法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財產,所以,去盜竊小偷的財物、違法或犯罪所得,亦是盜竊

需要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同時需依法返還所盜竊的贓物!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意見如下,

首先是構成盜竊罪,

我接受的理論是四要件說。

主體,主觀,客體,客觀...

現在在本題,你是對客體發生了異議。

(小偷a,偷小偷錢的小偷b)

我認為就算小偷a偷竊成功了,只是非法占有了贓物。贓物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失主的,但是小偷b偷了贓物,其行為,還是侵犯了原失主的所有權,這點應該沒有異議的,所以我感覺此題是符合,盜竊罪的。。

1,小偷a是非法的佔有贓物,其並沒有任何權利,因為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他違法了

2,如上理論,小偷a既然不享有權力。那麼沒有侵害小偷的利益3,我認為還是侵犯了原事主的權利,

4,同上

5,不同意

6,不當,是指沒有法律的依據。得利:取得利益,損害他人利益,我認為不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民法調整範疇,盜竊是刑法調整範疇,兩者後果不同,請注意,小偷b取得財產時基於,他的盜竊行為,那何來不當得利?

7,實踐,盜竊罪論之

老實說你的問題很好,,我會把你的問題轉給法律達人chitangwei希望他能幫你解答

12樓:匿名使用者

1、小偷對偷得的物品不享有所有權,所有權仍歸失主所有;

2、偷竊小偷的偷得物,侵害的是失主的權利而非小偷的,雖然小偷享有佔有權 ,但這屬於非法占有,不受法律保護;

3、對於第四問,舉個例子,子女偷拿了父母的幾千塊錢,一般不會定為盜竊,因為父母不可能將子女冠上盜竊犯的名字,隨侵害了所有人的權利,但並不受刑法調整;

4、第五問,涉及盜竊數額了,數額較大以犯罪論,較小一般只算違法,違法並不一定犯罪,這只需治安處罰條例管轄即可;

5、第六問,不能被定義為不當,即使是不當,也是針對原所有權人;

6、仍定盜竊。

張明楷先生的《刑法學》,你可以參考看看。

希望對你有幫助。

13樓:匿名使用者

1.小偷沒有擁有權。他對偷竊的物屬於非法占有.

2.偷竊小偷偷竊的物侵犯了小偷的佔有權。雖然小偷是非法占有,但也是佔有。佔有分為有權佔有,如租賃物等,和非法占有,如果贓物等。

3.回答同2

4.不侵權就不會被認為是偷竊。小偷偷小偷的東西就是犯罪。性質是一樣的.

5.回答同4

6.回答同4

7.盜竊罪

14樓:偏愛熊

請先細化假設,二次行竊者對於「小偷」身份是否得知,即二次行竊者是不知小偷為「小偷」而行竊,還是明知小偷為「小偷」而為。

15樓:悠悠長在

看你偷過東西怎麼處理啦!

16樓:001網路無極限

你是業餘的還是專業的?

法律層面上的盜竊是指什麼,偷竊在法律上是怎麼定義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他人財物的行為 只有未經別人允許就拿走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你好,諮詢主管部門,如需幫助來電諮詢。偷竊在法律上是怎麼定義的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財物的行為。詳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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