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三定時期的林權證原發證機關可以撤銷嗎

2021-03-04 05:30:47 字數 4958 閱讀 7128

1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講,是可以的。

但實際工作中不太可能。

林業三定是上世紀(2023年)的事情了,已經隔了34年。三十多年來,斗轉星移、物是人非,好多人證、物證都已經湮滅,很難找到足夠證據來撤銷已經頒發的林權證。相反,當時頒發的林權證,現在是非常重要的歷史證據,應當採信。

而且,也早就過了追訴期限。

可以簡單地以林業三定時的林權證確定這幅山嶺的權屬嗎

2樓:中林寒冰

應該可以以林權證確認給陳姓村,因為林權證是最有法律效力的權屬證,而不能像李姓村堅持的那樣,去翻歷史舊帳,如果再翻一百年,也許都不是他們的呢。

林權三定發證時,在當地林業局應有備案資料,如果方便可以查一下,如果沒有記錯,應該有當時的勘界確權基礎資料。

3樓:張勇律師

可以以林權證確認給陳姓村

什麼是林業「三定」時期?

4樓:匿名使用者

林業三定,是指中共**、***在2023年3月8日釋出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確定的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發展方針。

根據決定規定,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凡是權屬清楚的,均應穩定不變,由縣或縣以上人民**頒發林權證書予以確認。

凡有條件的地方,都要划給農民一定數量的自留山(或荒沙荒灘)植樹種草,長期使用;全民所有制林場和農材集體經濟組織,都要根據林業生產的特點,認真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林業局林業**管理總站(國家林業局林業重點工程稽查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為:

一、配合國家林業局發展計畫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資司)研究、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配合有關部門及計資司研究擬定林業信貸政策、財政貼息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三、配合計資司研究擬定林業重點工程資金稽查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

四、指導省級林業**管理機構和林業**稽查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培訓。

五、負責林業多種經營周轉金的清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辦國家林業局領導和局計資司交辦的其他事項。

5樓:繁人凡人

林業「三定」時期是2023年至2023年間,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階段。

「林業三定」是穩定山林權、劃定啟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簡稱。「三定」是2023年中共**、***《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灼林業政策。其主要內容有:

(1)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 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所有的林木, 要確定權屬, 由縣以上人民**頒發林權證, 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

(2)劃給農戶自留山(或沙灘、沙荒)用於植樹種草, 長期使用, 種植的林木歸農戶所有, 允許繼承。

(3)選擇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把責任和報酬、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聯絡起來。

6樓:匿名使用者

「林業三定」指2023年至2023年間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工作。

2023年林業三定的相關檔案2023年頒發林業證的依據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期,頒發山林所有權證是以「四固定」時確定的權屬為依據,「四固定」時未確定權屬的,參考合作化或土改時確定的權屬(***辦公廳**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演示文稿》的通知。2023年10月14日林業部頒布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提出以「林權證」為確認山林權屬的唯一依據,沒有「林權證」的,以土地證或清冊作為依據。《處理辦法》也有不足之處:

①如果「林權證」有錯誤,能否作為依據?《江西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回答了這一問題,即如果「林權證」有錯誤的,不能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依據;②沒有「林權證」,不等於沒有「四固定」證。如果有「四固定」證,而沒有取得「林權證」,「四固定」證能否作為依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也進行了回答:「合法的權屬變更,應予以確認」。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是山林權屬從農民個人所有→公社、生產大隊所有→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所有的轉變,這是乙個合法的權屬演變過程,因此,「四固定」證仍然是有效的權屬依據。

相對而言,《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規定得比較全面,而且是現行具有效力的地方性規章,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的過程中,它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四固定」時的登記冊與林業「三定」時的山林權證衝突時以誰為準?

8樓:雞全不留

「四固定」是2023年釋出的,「三定」是2023年釋出的,從時間上應該是尊重歷史,以「四固定」為準,但是「三定」已經即成事實,而且相關爭議解決頒發都明確「三定」不得隨意更改。所以既要尊重歷史又要考慮現實,由當地人民**協商解決。

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林權證書的效力

9樓:獸媽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或者***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的規定,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要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首先應以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為準。

但是,我國山林權屬政策自解放以來經歷了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各個時期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在當時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政策性及人為性失誤,導致現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認定林權證書效力成為了難題。

解放初期的土改運動,確定土地個人所有,為群眾頒發了土地證;此後的合作化運動,個人所有土地山林隨人入社,土地、山林集體所有;2023年至2023年對土地(林地)、耕畜、農具、勞動力進行了「四固定」,按屬地原則對土地林地進行統一的調整,歸就近的生產隊集體所有;2023年至2023年的「林業三定」,為生產組集體和各戶頒發了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每次的社會歷史變革都會帶來林地權屬的變化,而林權確權工作的不規範、登記發證制度的不健全導致部分林權證錯漏填寫、重複填寫等情況時有出現,當然,存在這種錯填、漏填、重複填的現象是有其歷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徹底,且「四固定」當時主要是對耕地和林地,對當時未開發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對在「四固定」時期的土地(林地)確權基本上也沒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記載,記載不規範。

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實「林業三定」工作時,工作組的人員本身水平不高,頒證工作粗糙,填證不規範、不統

一、不全面,產生了證件的錯發、重發。比如有的山林權證四至範圍寫成「上至山頂,下至田邊,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結果是松樹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見了,界線沒有了,引發糾紛;或者當年的小松樹也長大了,到現在全部都是大松樹,你說是這棵,我說是哪棵,這也引起了爭議;而有的山證的四至界線寫成左與張三交界,右與李四交界,雙方對界線各持己見,亦因此引發糾紛。

而且,當時有些證是蓋好印,然後發給各戶自己填的。我們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就見過空白已蓋印的山界林權證和社員自留山使用證。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採信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這類書證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本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就因為時間跨度長,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徹底,「林業三定」工作粗糙,加上當時的工作人員不重視資料的完善和儲存,造成無據可查或資料丟失,以致當事人發生權屬爭議無法找到相關證據,普遍存在當時的證人難找、有效的書證、物證難查,證據鏈難連的問題,因此,事實難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見到一方有山證的話,基本承認其效力,而有的則一概否認其效力。

那麼,對於這種山證,我們在審理中如何更好認定其效力呢?

筆者認為,鑑於歷史的原因,對於這些山證的效力,既不應一概否認,亦不應一概肯定,這些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以及管理事實等才作確認比較妥當。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要遵重歷史,遵重現實,要從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管理和利用的原則來處理爭議。

對於因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要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這些書證法律效力,應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結合現實情況加以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林業三定」時的山證,無爭議的應當確認其效力。對因錯發,重發等情況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參考「四固定」的確權依據作出處理。

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沒有有效權屬依據的,應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

對於有些山證,如我們見到過有的山界林權證沒有蓋縣人民**的印章,有的填報負責人處沒有人簽名,有的審查同意單位(社、隊)處沒有蓋印,有的沒有填寫日期,有的填寫有錯別字,對方當事人都會對這些漏填錯填的山證有異議。對這類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能夠印證該份瑕疵證據所要證明事實的,可以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但是,如果僅有該瑕疵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當然,如果幾個瑕疵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某項事實的,也可以不否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

認定山林權屬的書證主要有「林業三定證」(包括山界林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等)、「土地證」(包括清冊)、「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這三類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適用上應有順序之分,認定的順序應該是先「林業三定證」再到「土地證」最後是「權屬變更憑證」。

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林業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這些「合法的權屬變更」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後,這些憑證則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山林林木由組轉包給他人林地權個人林權是由那方有管理全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2023年的土地證是個人的,2023年被權利正覆蓋面成另個人的,請問哪個證是有效的?

什麼是林業三定,2023年林業三定的相關檔案2023年頒發林業證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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