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不動產登記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何區別

2021-03-04 05:21:38 字數 5761 閱讀 2402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物權法》關於不動產登記的規定,是法律的原則規定,是不動產登記的依據。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為實施《物權法》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而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規定了更為詳細的流程,使不動產登記落實的行政法規。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2樓:七月羯

前者是人大制訂,後者是***制訂,前者效力大於後者,前者是基本框架,後者是前者的配套規定。

不動產登記和原先的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3樓:華律網

房產證與不動產證區別: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乙個部門,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  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

原本,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統一登記。

「房產證」將逐漸換發成「不動產證」,如果全國全面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對樓市進行全面摸底。  其實除了《房產證》,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他項權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證書以後都不再頒發,將統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4樓:幸運的活雷鋒

1、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登記包括的權利: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2、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國家已明確不動產登記新政實施前頒布的房產證仍然有效,任何單位都不得強制換發新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其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6樓:生西元前6世紀

主要針對二手房和多套房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條例解讀4

7樓:加菲38日

從保護不動產物權的角度看不動產登記型別與權利體系——《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解答四

程 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一、規定不動產登記型別有利於保證登記的真實與準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這是對不動產登記型別的規定。

其中,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與登出登記是依據不動產權利的變動形態對不動產登記進行的劃分,屬於權利登記。至於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與查封登記,則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登記型別

首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物權法》的配套規定,旨在貫徹落實《物權法》和其他法律關於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但是,條例的性質與《物權法》畢竟有所不同。《物權法》屬於不動產登記的實體法,而條例是不動產登記的程式法。

事實上,我國《物權法》對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規定,也就是對不動產登記型別的規定。

其次,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對不動產登記型別做出規定,有利於實現***要求的不動產登記「四個統一」的目標。按照***的規定,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要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乙個部門承擔,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資訊平台「四統一」。

二、詳細列舉可以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不動產物權

由於不動產登記制度旨在維護不動產交易的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因此不動產登記並非意味著,登記機構只要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如位置、面積等)記載不動產登記簿上即可。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就哪些不動產權利具有登記能力,可以依據條例進行登記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第5條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是非常重要的規定,它明確了能夠依據條例進行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具體型別。今後,無論是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受理登記申請或按照有關國家機關的要求進行登記,還是人民法院處理不動產登記糾紛案件,都應當依據本條加以判斷。

首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物權法》的配套法規,旨在貫徹落實《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第5條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對於不動產權利狀態的明晰化,保護不動產物權人的權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判斷哪些不動產上的權利具有登記能力時,應當從公示原則的角度確定具有登記能力的不動產權利。

所有的不動產上的物權,無論其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還是對抗要件,原則上均具有登記能力,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具體包括:(1)不動產所有權,如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林木所有權等;(2)不動產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地役權;(3)不動產抵押權,如房屋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權等。

其次,不僅是《物權法》這樣的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物權可以辦理登記,即便是其他法律,如果規定了某類不動產權利實行登記的,也能夠登記。為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第10項屬於為其他法律規定預留的通道。今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如果出現了新的、應當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完全可以通過制訂或修改相應的法律加以規定,從而使該權利能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進行登記。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什麼區別 5

8樓:七禾之葉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證件名稱不同: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在不動產權證書裡面還有乙個***,市民通過手機掃瞄後即可了解相關資訊,同時還有防偽功能。

2、監製機關不同:房產證監製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註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 。202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23年下半年實施。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乙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乙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乙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乙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檔案。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

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儘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係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係的存在等等。

參考資料

不動產登記局的成立背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背景

為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將按 部署,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紮實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新職能。建立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中國產權管理體制機制的重大改革。中國將出台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為全面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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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權利人的填寫 填寫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共有不動產,發一本證書的,權利人填寫全部共有人,權利其他狀況 欄記載持證人 共有人分別持證的,權利人填寫持證人其餘共有人在 權利其他狀況 樣記載。宅基地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動產,權利人填寫戶主姓名其餘權利人在 權利其他狀況 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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