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中律師進行哪些盡職調查,請問律師經常說的盡職調查包括哪些方面和具體內容呢?

2021-03-04 04:44:08 字數 1425 閱讀 3865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的併購對盡職調查要求不盡相同,有的要求進行財務盡職調查、有的還要求進行業務盡職調查、工程盡職調查、稅務盡職調查等等,由於法律普遍滲透於各個業務領域,就會存在乙個各類盡職調查內容重合的問題。比如,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法律盡職調查中律師要求被收購方提供財務報表,以及所有交易合同。但同樣,這也是會計師在財務盡職調查中要求的內容,我們經常會發現,當律師和會計師同步進行盡職調查時,他們往往會分享相同的資料檔案,有時候甚至需要協調使用和合理安排相關檔案。

那麼,律師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應當調查到什麼程度呢?這個問題始終也沒有乙個標準。曾經有一起房地產併購專案,由於律師未對法律盡職調查範圍有乙個明確的認知,結果其過於執著地審核財務報表、計算應收應付帳款及利息,花費了相當多的時間,收取了相當高昂的律師費,卻陷入了專業知識不濟的窘境。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確定法律盡職調查的範圍呢?筆者認為,標準也有兩條:一條是專業資質範圍內給出意見;第二條是就法律後果給出意見。

所謂就專業資質範圍給出意見,是指律師必須在其經營範圍內、資質範圍內給出意見,不能把自己當作會計師、稅務師、工程師面面俱到的給意見,這不僅對客戶是不負責的,對自己也會存有很大風險。所謂就法律後果給出意見,是指律師給出的意見必須存有法律意義,如果不存在法律意義,這種意見也不屬於律師服務範疇。比如,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的具體金額,應當是財務盡職調查的內容,而對於這些債權債務引發的法律後果應當是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舉例而言,在房地產企業股權收購中,對於被收購方是否交納過土地出讓金,是律師和會計師共同關注的核心問題,但兩者關注的角度應當不同,會計師應當關注在土地出讓合同項下,被收購方是否仍有欠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和稅款,以及是否會存在利息。

而律師應關注由於出讓金不交納是否會存在**罰款、土地被收回等法律後果。

請問律師經常說的盡職調查包括哪些方面和具體內容呢?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盡職調查是指在公司併購、**發行等重大公司行為中,由律師進行的對目標公司或者發行人的主體合法性存續、企業資質、資產和負債、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關係、納稅、環保、勞動關係等一系列法律問題的調查。法律盡職調查大體分為兩種,即公司併購的法律盡職調查和**發行等重大行為的法律盡職調查。私募股權投資,從本質上可以歸類於公司併購,因此,私募股權投資中的法律盡職調查屬於公司併購類的法律盡職調查。

私募法律盡職調查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和私募股權投資者擁有的資訊是不對稱的。私募股權**在投資前進行法律盡職調查的根本目的是避免因資訊不對稱帶來重大交易風險,盡職調查是私募股權**與目標企業的一張「安全網」。對私募股權**而言,對目標企業的法律盡職調查是一種風險管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

因此,[1]私募股權投資者有必要通過盡職調查來盡量消除雙方在資訊上的不對稱。如果法律盡職調查認為目標企業存在風險和法律問題,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進行談判。同時私募股權投資者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私募股權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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