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感情了,戀愛期間贈送的錢能要回嗎

2021-03-04 04:16:58 字數 5608 閱讀 4693

1樓:海之聲

估計是難要回了,戀愛期間花的錢也沒什麼憑證,法律也不保護啊。

戀愛期間送的錢分手後還能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來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期間轉賬的錢,屬於自願贈與的,對方有權不予退還。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但已經贈與的費特殊情況不得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樓:可心舞

相愛期間都是自願付出,這個法律是不受理的,除非是人家做了什麼對不起你的事,你要一些精神損失,如果是定親的話,不成了禮金還是可以退的~~~這個自願的付出就不要想著收回了,愛乙個人都是無私的,你不可能養乙個孩子長大了然後他不孝順就讓他把養育的錢還給你~~~這就是愛的屬性---無私!

4樓:北京劉輝律師

按照屬於贈與,數額不大就不能要回來,如果屬於彩禮性質,應該可以要求返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了吧,這個屬於贈與了。。。

6樓:匿名使用者

看有多少錢了,錢多的話,先協商解決。別著急用法律。錢少的話,就當送她的了。畢竟這卡是你送她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數額不是很大,要不回來。

8樓:足球愛好者天蠍

呵呵,給她刷卡時你自願的,就是贈送的。追不回來了。大氣點,把卡收回來就行。

9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關係不屬於法律管轄範疇,應該是要不回來的

10樓:英才張明學

送和借是兩個概念。如果有借條,事情就好辦。最好是和她協商和平解決。

11樓:親親寶貝麼麼麼

這個算是贈予,屬於雙方自願的,很難要回,除非你要對方出具借條或者憑證。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相贈送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12樓:華律網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事實上,對於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於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

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遊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於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

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13樓:

男女戀愛期間互贈的財物能否索回,要視具體情況而論。一般大額、貴重財物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婚姻不成立,可依法撤銷贈與。如果是價值較小的財物,一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14樓:楓葉今秋紅

戀愛的男女分手後,對於鉅額的現金和大額的固定資產類物品是可以要回的。但那些一般性的日常用品就沒必要了。

當今的社會條件下,戀愛是有成本的,無成本的戀愛是空幻的。因此,戀愛期間,為了維繫感情、增進感情,男女雙方互動時在精神層面、物質層面的交流,雙方都必須有預期的心理準備和必要的承受能力,這就是必需的戀愛成本。

男女雙方互動時發生的鉅額現金或是大額的固定資產的交流,從本質上說超出了戀愛成本的定義範圍,而屬於婚姻成本的定義範圍。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拿回來,如果你不把她送你的東西還給她,別人就會覺得你是個小氣的人。___________畢竟我是逗比怎麼可以傷心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分是什麼樣的禮物,如果是互相贈送的紀念意義的禮物等就沒必要了,如果是聘禮之類的,不用要,確定倆人不能在一起了,女方也會退回來的。

17樓:梁嘯我愛你

可以只要你不要臉皮了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可以要回去嗎

18樓:

一般來說,這種行為是很沒有紳士風度的,但是你執意想把花費要回去,也沒有任何的理論問題,只是這段感情不能再被稱為「好聚好散」了。

我的建議是放棄這個想法,專注精力到下一段感情中去。

19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我感覺如果金額大,可以要回去的。

戀愛期間贈送的物品分手時能夠討回來嗎

20樓:華律網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事實上,對於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於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

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遊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於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

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21樓:匿名使用者

感情不再了,還計較這些做什麼呢。。給彼此個念想,有時睹物思人,也會想到你之前的快樂。。。

22樓:櫻灬空釋

都寫了很多啊,我總結一下:你想要,就可以要回來。不想要,就沒必要去要。

根據你送的東西的價值不同,理論上是不可以的。那有送人東西還要回來的。人姑娘願意給你,你就要得到,不願意給你,你就要不到,何不做個灑脫的人呢,既然送出去了,她不要咱們就仍掉。

23樓:匿名使用者

然而不久,男友卻提出分手。小紅在傷心之餘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詠返回手機。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小紅的訴訟請求。

【案例說明】

小紅和小詠相識戀愛後,小紅為穩固雙方的感情,花錢購買了一塊價值4000多元的手機贈送給小詠。之後不久,小詠就開始拒絕與小紅見面,直至最終提出分手。分手後,小紅多次向小詠索要手機但都遭到了拒絕。

不得已,小紅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詠返還手機,或者支付手機款4000多元。

庭審中,小紅認為,當初贈送手機的行為是建立在小詠願意與自己戀愛、結婚的基礎上的,是附條件的贈與。現在雙方之間已經終止了戀愛關係,因此有權撤銷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小詠則對小紅贈送手錶一事予以否認,表示從未收到過手機。

小詠辨稱,戀愛期間,自己請小紅吃飯、購買禮品等花費了1萬餘元,即使收到過手機也是男女朋友之間的正常交往,所以不同意小紅的訴訟請求。

為證明小詠收到過自己贈送的手機,小紅向法庭提供了**錄音、簡訊記錄等證據。對此,小詠認為錄音中並未提及手機的事情,接收簡訊的手機號碼也並非自己所有,無法證明收到過手機。

【以案說法】

從小紅提供的**錄音看,小詠對小紅提出的歸還手機事宜並未提出反對意見。相反,小詠在**裡曾表示無錢歸還小紅買手機的費用。可見,小紅贈送小詠手機的事實客觀存在,法院予以了認定。

但是,婚姻和戀愛關係的成就應以感情為基礎,小紅主張的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為結婚、戀愛,缺乏依據,有違常理。況且禮物的價值並非十分昂貴,該行為並未影響到小紅的生活。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阿詠已經確認收到小紅贈與的手機,該財產權利已經轉移,小紅要求撤銷贈與,返還手機沒有法律依據。

【法辭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戀愛期間贈予的車子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24樓:air紫菱涵

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給付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電單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

,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戀愛期間贈送對方財物,要求返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

。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解答意見,僅僅是根據法律規定和民法理論而提出的。如果依據該事實提起訴訟,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該附條件贈與行為的客觀存在。僅憑自己的一方之詞,你會承擔因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

25樓:璀璨人生

那要看對方是否大度了

戀愛期間贈送車輛,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

26樓:home小黑

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給付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

2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是可以,可是這樣好嗎

貸款被騙的錢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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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他人的錢可以要回來嗎,贈與的錢能要回來嗎

如果錢還沒有支付,那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 如果已經交付,一般情況都是不能要回來的,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特別注意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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