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內部都分為什麼科室,基層檢察院一般都有幾個科室,分別是管什麼的

2021-03-04 02:17:41 字數 4565 閱讀 408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有1。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

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和催辦督辦,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秘、資訊、宣傳、統計、檔案、計算機、區域網、收發、文印以及保密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特邀檢察監督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負責檢察年鑑的編撰。2。政治處:

負責本院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調配及勞動工資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檢察官法》及配套規定的組織實施和法警警銜的呈報審批工作。負責全院的政治教育和表彰獎勵工作;承擔本院理論學習中心組的秘書工作;負責本院年度考核工作;組織管理檢察幹部在職培訓和學歷教育;負責組織本院的業務學習;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3。偵查監督科

負責轄區內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承辦公安機關提請復議、提請延長羈押期限等案件;研究制定全院偵查監督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4公訴科

負責對一審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對偵查、審判活動的監督;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研究制定全院公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5。反**賄賂局

負責轄區**、賄賂、挪用**、巨額財產**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產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配合外地檢察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協查;參與對跨地區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院交辦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賄賂要案的偵查工作;研究制定全院反**賄賂業務工作細則、規定。6。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轄區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配合外地檢察機關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進行協查;承辦上級院交辦的縣處級幹部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研究制定全院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7。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轄區內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超期羈押等實行法律監督;對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看守所的**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公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人員及親屬的控告、申訴和舉報工作。研究制定全院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8。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民事經濟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監督,對市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對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經濟案件中**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研究分析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9。控告申訴檢察科(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

受理公民和單位的舉報、控告、申訴及有關線索的初查工作;統一管理本院受理的舉報線索;承辦要案線索的報送;辦理由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案件;負責對舉報人的獎勵工作;綜合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情況;搞好信訪接待工作;研究制定全院控告申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另外還有行政裝備科,職務犯罪預防局,紀檢組等

基層檢察院一般都有幾個科室,分別是管什麼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一般有9個部門如下: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報案、舉報和控告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偵查監督機關:

負責對公安機關、****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

3、公訴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援公訴,審查辦理第二審公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4、監所檢察部門: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等工作。

5、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對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立案偵查等工作。

6、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負責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防範對策,並協助有關單位落實;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並受理查詢等工作。

7、案件管理部門:

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擔管理、服務、參謀、監督職能,具體職責為:統一負責案件受理、流轉;統一負責辦案流程監控;統一負責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統一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統一負責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巨集觀指導。

8、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影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資訊化工作的規劃、指導與管理等工作。

9、紀檢、監察機關:

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通過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等工作。

人民檢察院介紹:

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檢察院一般與人民**、人民法院並列。

在**國家機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並列,統稱為「一府兩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

人民檢察院工作職能:

(一)對於叛國案、**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二)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人民檢察院工作要求:

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

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忠實於法律,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檢察院遵循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時,應當依照司法程式立案偵查,或者指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將原案撤銷。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並且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官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並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應當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依法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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