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內拾到現金的行為如何定性,在銀行取款機撿到錢拿走屬於什麼行為

2021-03-03 22:34:03 字數 4155 閱讀 2986

1樓:匿名使用者

不交,屬於侵占。

縱橫法律網-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張維民律師

2樓:東方落雲

只是拾到現金,沒辦法定性呀。要看拾到現金後又做了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在銀行內拾到現金的行為屬於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根據獲得的利益,利益獲得是通過遺失現金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符合不當得利的規定.

在銀行取款機撿到錢拿走屬於什麼行為

4樓:海印放光

法律規定,撿到錢不還給失主,占為己有,都屬於偷盜行為,會受到法律處罰。

不是自己的,就不要拿。做乙個正派的人,一生吉祥。

5樓:隨想曲

可不行,是明知故犯,違法的

撿到信用卡然後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

6樓:四哥有法說

撿拾到他人遺失的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取走現金的行為,根據最內高檢的司法解容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7樓:鄰家楠方姑娘

撿到信用卡然後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43130

根據《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案件:2023年9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在騰衝市騰越鎮某酒店門口路邊撿到乙個塑料自封袋,裡面裝有信用社的信用卡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一張。

被告人李某隨即持該卡到騰越鎮某農村信用聯社atm機上分三次共取出人民幣9000元,又到騰越鎮某中國工商銀行atm機上取出人民幣1000元,後將信用卡及寫有密碼的紙條丟棄後離開。

後被害人收到銀行取款提示簡訊後及時報案,最終李某以涉嫌信用卡詐騙被抓獲,案發後,李某全額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後,通過atm機取走他人人民幣10000元,占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對被告人李某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經調查評估,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決後,李某繳納了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並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8樓:慶陽劉繼東

信用卡取走現bai金,一定是知道了密碼的du。zhi詐騙是利用資訊不對稱

dao來實施的,這裡反倒是對資訊版掌握很對稱,權所以不是詐騙罪。

另外信用卡詐騙專指用虛假資訊辦理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行為,這也不符合。

當你撿到別人鑰匙,不算盜竊。但是如果用這鑰匙進入別人家拿走東西,就是盜竊!

所以見到信用卡,進入別人賬戶取走現金,就是盜竊!

應該定盜竊罪。

9樓:匿名使用者

侵占罪,詐騙罪吧,好像是哪一年的司法題,我也不確定啦,如果改了他人的密碼了話,就要另外定性了。。

用拾到的信用卡在銀行櫃檯取款,究竟如何定性?

10樓:捉摸不透丶磤嘝

從理論上講,冒用拾得他人遺忘的信用卡一般分兩種情況,在提款機上取款,內定盜竊罪;在櫃檯容取款,定信用卡詐騙罪。而就本案而言,銀行無過錯,誰是被害人,誰是被騙人,法益侵害物件是誰,是定性的關鍵。這裡可不可以考慮侵占的存在?

本人傾向於定信用卡詐騙罪。被騙人是銀行的工作人員,被害人是失主。

拾到錢包不歸還有1700元現金金額算不算犯罪

11樓:計算虛擬人生

具體視情況而定。

1、撿到錢

的,應當歸還失主。

2、拒不歸還的,屬於違法行為,失主可以直接要求其歸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歸還。

3、數額較大,經失主催要後,仍拒不歸還的,涉嫌構成侵占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2樓:大明

你好,可以先協商,不成民事訴訟解決。

13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這不屬於犯罪行為,但根據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等規定,遺失物是要歸還的。

14樓:封國強律師

不屬於犯罪,但如果失主知道拾到錢包的情況,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要求你返還。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對方可依據不當得利要求你返還。

【請採納,謝謝!】

16樓:北京律師申維豐

您好!涉嫌不當得利。僅供參考。

銀行存款機存錢時拾到現金不歸還違法嗎?我在銀行存錢時發現取款機裡有別人匆忙未拿走的6000元現金

17樓:淇河儷影

拾遺交主動歸還失主才對,拾金不昧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希望你能上交給公安靜部門幫助交還失主,我代表失主向你致謝了。

未經同意私自取走他人信用卡中現金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18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司法局沒經本人同意隨意取走他人現金,是否違法

19樓:匿名使用者

和偷沒有區別, 不過自己信用卡資訊保管不當也有責任

沒有註冊公司時的現金出納在銀行提起現金私用算什麼行為

20樓:北京企業諮詢

一般這是需要定性的;

大了定可以為盜竊;小了就是欠款;

使用他人拾得銀行卡後在atm機上使用成立什麼罪

21樓:先森噯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如下: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罪追究刑事責任。

用atm機上遺忘的取款是否屬於批覆中「冒用」的情況呢?筆者認為不管行為如何,是否認定為「冒用」,應看該行為是否體現乙個欺騙性。

銀行在atm機上的驗證手段就是取款人輸入對應的密碼,以此保護儲戶的利益。本應是的所有人或被授權人取款,但實際卻是非所有人和非授權人去取款,使銀行產生誤認,這就是冒用,而冒用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有輸入密碼的行為。而缺少輸入密碼的行為只單純是行為人對銀行系統介面的操作行為,筆者認為不能體現冒用的欺騙性。

單純的操作銀行系統取款的行為不是判斷信用卡罪與非罪的要件,因單純的取款行為缺少之前輸入密碼的行為而無法體現出該行為對銀行的欺騙性,而該欺騙性正是通過輸入密碼的行為來體現的。因此認為該取款行為不屬於信用卡罪。

22樓:梁偉培

按照司法解釋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按照刑法理論,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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