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能否約定擔保期限

2025-07-29 00:01:54 字數 4518 閱讀 3623

1樓:濟南程

當然可以,受物權法及擔保法等法律的保護,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適用法律規定。

抵押合同未約定擔保期間,何為擔保期間?

2樓:逍遙

擔保期間指債務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找擔保人償還的時限!

3樓:網友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權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訴訟時效為自要求償還貸款起兩年。

4樓:網友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5樓:當湖十局

擔保期間沒有獨立的期間,隨主債務的履約期間而定。

6樓:網友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不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抵押期限可否自行約定?

7樓:網友

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期限至借款期屆滿後二個月止,逾此期間,則抵押人a不負擔保責任。後a無力清償借款,b在超過約定的抵押期限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a認為抵押期屆滿不負擔保責任,b認為依法可行使抵押權。 [律師評析] 一、抵押權概念及特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標的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中,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擔保財產為抵押物。法律特徵有:1、從屬性。

即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沒有主債權,也就沒有抵押權;債權轉移,抵押權隨同轉移;債權消滅,抵押權隨同消滅。2、不可分性。

指在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可對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3、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因毀損、滅失而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就是代替物,可對賠償金行使權利。

二、從以上概念和特徵分析,筆者認為抵押與保證不同,不宜約定抵押期限。理由如下: 保證人是以自己的信用作為擔保,易言之,保證要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而不是特定財產來承擔償債風險。

是故,保證人首先要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而清償能力又與時間有密切聯絡,是相對變動的。債務人可能在一段時間裡償債能力較強,但過一段時間,如經營運作出現變數,財產就可能減少甚或滅失。出於降低保證人風險目的,《擔保法》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同時為了保護債權人權益,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又規定保證期間可以約定,約定優先於法定。 但已如上述,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物權的法定特徵。

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期為「不特定隱性期限」,該期限從主債務履行期屆至起計算至主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即便主債務已部分履行,也不導致抵押權期限屆滿。並且,抵押擔保期間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能由抵押雙方自行約定,也符合物權法定原則。否則,《擔保法》設立抵押權的立法目的將無法實現,故抵押權具有為主債務充分履行而「保駕護航」的功能。

從本案來看,a與b正是混淆了《擔保法》上保證期間與抵押期間的概念才自行約定抵押期間。該約定不僅違法,而且對債權人b來說條件也過於苛刻,有失公平。並且,該約定同樣會對抵押人a不利。

主合同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款期限,擔保抵押合同約定了擔保期限的,借款期限如何確定?

8樓:老孟說法

雙方協商補充。如果雙方不能就補充達成一致,出借人隨時可以主張償還。

9樓:彭信枚

你好,借款協議如未約定還款期,則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但應當給予債務人合理必要的準備期,準備期可在主張還款時一併向債務人提出,如擔保期限早於準備期到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擔保期遲於準備期到期的,按約定擔保期履行!

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的區別?

10樓:網友

類似於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這樣的約定沒有實際意義,抵押擔保不能約定抵押擔保的期限,即使有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

在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中,為了防止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擔保權利、使保證人的擔保責任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依法行使權利的,將會免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

抵押擔保屬於物權擔保,既有《擔保法》的規定、也有《物權法》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涉及物權的形式、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自行設立和改變。《抵押合同》法律規定的必備內容中,只明確要求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並沒有抵押物擔保的期限。

所以,約定抵押擔保期間、不能免除抵押擔保責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擔保責任,只有使抵押擔保物權依法消滅。

法律規定抵押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主要包括:《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物權法》規定: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就是說抵押權的消滅,只能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約定或者規定,不發生免除抵押擔保的責任。即使發生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情況,抵押物已經不存在,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將作為抵押債權的財產擔保,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無論是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或者辦理抵押登記時填寫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為免除擔保責任的依據。即使超過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償擔保的債務。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雖然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沒有法律依據,但不是說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護。

11樓:網友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權期限是抵押權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內行使抵押權可產生優先就抵押物變現所得受償的法律後果。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均可實現優先受償的法律後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記機關強行規定的期限,等同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該期限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不能消滅抵押權。

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間是否有效

12樓:aletta靜

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抵押權與其擔保的 債權同時存在, 債權消滅的, 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 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後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 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13樓:一座孤城當落暉

抵押期限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14樓:網友

有效啊當然了。

約定的期間必須的。

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間是否有效

15樓:千勝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規定

16樓:四川文典事務所

不支援債權人與抵押人自行約定的抵押期限,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能由抵押人和債權人自行約定,這也是與物權法定的原則相一致的。

17樓:網友

法律規定抵押權消滅的情形中有放棄抵押權這一項,物權法又規定抵押權登記生效,抵押權設立登記中不設抵押期限的,到了雙方約定的抵押期限債權沒消滅,而抵押權人不去辦理放棄抵押權的登出登記,抵押權依舊有效,不會因雙方約定到期而消滅。

所以,這個約定雖然不違法,但沒有強制約束力,也就是沒實際意義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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