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受了工傷老闆不管總栽也說他不管怎麼辦

2025-07-14 11:35:23 字數 1497 閱讀 5666

1樓:聞不倒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2樓:網友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在工地上班受傷,老闆不肯賠償怎麼辦 -工傷

3樓:吳富兵

法律分析:屬於工傷,勞動者在一年內可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之後就工傷待遇可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橘運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圓啟梁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旁談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受工傷老闆不管怎麼辦?

4樓:李顯詩

法律分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先分清用工性質,究竟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因為兩者的賠償程式和數額不一樣。如果雙方是僱傭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那麼可以直接起訴。

如果雙方屬於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工傷事故。需要先申報工傷,再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儲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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