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2025-05-27 01:40:15 字數 2744 閱讀 4958

1樓:山鴿子海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乎嫌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歲啟手典》

第六百八十七旁局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樓:翟玉梅

法律分析:1、保證人免責的條件不同: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中,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清碧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3、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禪返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法賀正飢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保證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3樓:呂夢縈

法律分析: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肢攔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茄餘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顫飢滾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保證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4樓:劉偉長

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扒帆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睜啟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一、擔保人風險的內容。

保證人在保證合同規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旦債春早雹務人無法承擔自己的義務,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有義務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是在主合同依法審判或仲裁後,確認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才行。而連帶責任保證人,也就是通常說的保證人則不享有該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二、擔保人無能力幫貸款人還款怎麼辦。

這種情況銀行會追究三個擔保人的。擔保人(保證人)在債務人到期不歸還欠款的情況下,即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能力還款,是否實際履行還款。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按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定義分別是什麼?它們的區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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