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單位應該怎麼處理

2025-05-11 20:20:12 字數 3783 閱讀 3718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員工不辭而別,單位可腔困追究違紀職工的法律責任。

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位址郵寄送達乙份催告伍咐念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

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員工不辭而別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對此,用人單位可以採取兩個方面的措施:對雙方的勞動關係作出處理。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違約責任單位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果其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也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當然追究職工的法律責任,應當在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作出,否則將會超過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簡改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員工不辭而別怎麼處理

2樓:孫克玲

法律分析:員工不辭而別絕不等於自動離職。處理此類情況,公司有幾點必須注意:

1、公司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應該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該通知書至少應該載明這些內容:自該員工曠工期滿之日起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該員工在十五日之內辦理檔案、社保轉移手續,否則後果由該員工本人承擔;自該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該員工今後的所有行為均屬於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3、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繼續及時結算併發放給該員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上海侯朝輝

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傳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將具體情況告知工會。早州單位可依法解除或者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保的轉移手續。如果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損失賠償額。

通知員工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及時結算併發放給該員工。員工不辭而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員工主張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含此: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談睜迅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該規定是指由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關係的合理性、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但並不包括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本身舉證。

單位應如何處理不辭而別的員工?

4樓:劉偉長

有些單位經常會出現一些不辭而別的員工。大多數單位認為,員搏畝工這樣的行為對本單位也沒有更多的影響,單位也不能強制要求員工來上班,因此對這樣的情況也就不再追究,視為與員工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但根據法律上的要求,在單位未予員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前(需有明確的書面檔案),單位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且根據以往的法院案例,單位甚至要向其支付部分工資。

因此在面對上述情況時,律師建議,單位應採取以下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激銀簡權益:

首先,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書面通知該員工限期來單位上班,並在通知中註明,發出後幾日內視為該員工收到此通知;

若該員工在書面通知後仍不前來上班,累計達到員工管理制度規定的無故曠工開除天數後,單位應再次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書面通知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特快專遞位址應以該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資料位址(或勞動合同中填寫的位址)為準。若單位未留有上述材料,也可按身份證上的位址進行郵寄;

單位在特快專遞單中的檔案內容一欄應註明所郵寄檔名稱為「上班通知」明褲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所涉及的書面通知應一式兩份,郵寄乙份,單位留存乙份。快遞單應與通知一併妥善儲存;

單位考勤制度中應有明確規定,若員工曠工幾日,單位可單方解除合同。

員工不辭而別的話單位要怎麼處理

5樓:姜超

用人單位遇到職工不辭而別時,應依法定程式進行處理。實際操作時,首先由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限期回單位,在職工逾期不歸的情況下可按自動離職或曠工做出處理決談虧定。其次,用人單位必須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職工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最後,在用人單位對不辭而別的職工做出的除名處理具備法律效力後,用人單位方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拒絕為不辭而別之前未建立養老保險等個人帳戶的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

一、勞動者辭職應注意什麼。

一)關於服務期以及違約金的高侍純約定。

很多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員工提出離職時,以必須工作滿多長時間為由拒絕員工離職。或者以違反服務期為由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則規定: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即,除了單位有培訓以及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才有可能承擔違約金,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辭職後的手續辦理。

很多勞動者擔心自己強行離職後單位會扣留人事檔案、社保檔案以及不開發離職證明等,其實完全不必擔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戚咐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規定處罰。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後,單位必須辦理相關手續,不辦理則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者應當學會拿起法律**保護自己的應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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