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可以刑事拘留嗎,懷孕了可以拘留嗎

2025-05-10 05:15:12 字數 3082 閱讀 7566

1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正鉛鬧常情況懷孕的婦女是可以不刑事拘留而採取取保候審的,但是前提是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若是懷孕的人涉嫌的是故意殺人罪,誰敢保證採取取保候審時她不會再犯,所以具體還是要看所犯罪行的性質。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一、 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喚磨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槐鏈罩機關執行。」

2樓:點行**

一般可以取保。孕婦基於其身份特殊性,一直是我國刑法實行特殊照顧的物件,不僅是基於人道主義考慮,也是刑法謙抑、審慎原則的體現。婦女因為懷孕,監管場所的監管條件和衛生條件與懷孕婦女的身體狀況難以匹配,在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一般都會予以取保候審。

這裡的懷孕應做擴大性解釋,懷孕後流產的婦女也應視為懷孕的婦女,可進行取保候審。法律依據並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絕逗哪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指滾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懷孕了可以拘留嗎

3樓:劉王彩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孕婦不可以被拘留,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婦女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懷孕婦女申請取保候審磨手,必須要保證取保候審後,自己的行為不會有社會危險性。

辦案機關也會對其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才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春正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扒遊悔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4樓:李駿

法律分析:孕婦不可以刑螞森事拘留的。拘留後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定機關另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悶纖畝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豎帶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孕婦可以刑事拘留嗎

5樓:張霖傑

孕婦不可以刑事拘留的。根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的規定,拘留後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定機關另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取保候審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清虧老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檢察院批捕以後公安還能取保嗎。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依然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空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答公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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