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勤快點,做新人,幹啥都勤快點準沒錯,早上來早點打掃打掃辦公室,做工作更要眼裡有活兒,新人剛來,肯定一時不會有太多的工作讓你做,那你就更要主動去找活幹,看看自己有啥力所能及的事可以做,比如影印資料啊,領辦公用品啊,多幹點活,老同事和領導都會看在眼裡的。
第二,別誇誇其談,新人剛來公司,就要謙虛點,哪怕你在學校或者在以前的公司是多風光,多高調的人物,在這家公司你的角色就是新人,你對公司的一切都處於學習和熟悉中,所以別急著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先把公司的所有東西搞明白了再說。之前坊間傳聞一名北大高材生剛進華為,就洋洋灑灑寫萬言書,向任正非獻信清計獻策,結果任正非批覆:此人如果有精神病,建議送醫院**,如果沒病,建議辭退!
此故事不管真假,至少說明了大家對新人誇誇其談的真實態度。
第三,別不懂裝懂,新人野州就應該把自己當海綿,盡全力去學習,更要跟老員工學,所以該問就問,不懂就學,千萬別為了面子不懂裝懂,害人更害己。
第四,別發牢騷,這方面老員工是有特權的,他們偶爾說說公司的不是,發發牢騷,而頌坦蔽領導一般睜隻眼閉隻眼就過去了,可是你乙個新人要學老人可就麻煩了,分分鐘被k是小事,嚴重的被直接幹掉都有可能。
2樓:火就你
首先的話,既然你已經跳槽了,那麼到了另乙個地方應該儘快的去適應。多向同事取取經,氏鋒咐多基拍幫一下同事的忙。我覺得只要你有能力殲純,試用期並不是什麼問題。
3樓:墨香之飄逸
安分守己,多問多學,讓領導看到你的進取心。
4樓:網友
眼快手勤腦子靈活。
試用期跳槽好嗎
5樓:解情小花
最好不要跳,因為你這份工作不僅工資高,而且它難度大,有公升薪空間,你如果一直知難而退,有可能會得不到老闆的賞識,而且你對你自己的信心也會慢慢減小,以為自己怎麼就是找不到完完全全適合自己的工作,那樣就更沒有機會公升職公升薪了。
還有最重要的是,系統不是全英文的還能全中文?努力拼這兩週吧,捱過這一回,表現得好點,老闆會認為你能勝任這個職業的。
6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跳槽沒有什麼不好,只要有好的機會是可以的,但是要依法提出辭職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璩思菱
如果有好下家願意接收你,那沒有問題。
試用期內走人是最簡單的事情了,不用什麼手續,而且是符合法律的。
試用期跳槽注意幾點
8樓:來雲悔
對於員工而言,如果有更好的發展空間就能隨意更換「東家」,無疑是件美事;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想方設法留住人才是件要緊事。《勞動合同法》今年元旦起實施,勞動者擇業更自由了,跳扮裂槽也更容易了,但勞動專家提醒員工,自由是有條件的,跳槽也得講規矩。
今年剛大學畢業的楊軍與一家單位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野缺穗三個月。在這家單位工作不到乙個月,他又與另一家單位達成意向,談妥了合同,於是不辭而別就去了新「東家」。原單位負責人昨天在**裡向記者抱怨,員工撕毀勞動合同太隨意。
記者從勞動監察部門瞭解到,不少用人單位感嘆,如今職工炒老闆魷魚易,老闆解僱員工反倒難了。對此,記者採訪了勞動專家吳國強律師,他說,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頌卜找工作是「利好」,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其餘情況下,勞動者要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捲起鋪蓋走人。
此外,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楊的做法是不妥的。
記者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瞭解到,隨著我市勞動監察網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將納入微機化聯網管理,勞動者未與原先服務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別的用人單位也無法接納他並簽訂勞動合同。 ;
跳槽怎麼跟新老闆談試用期的問題
9樓:
摘要。親,您好。跳槽是乙個重要的決定,與老闆進行談話時需要謹慎考慮。
找到乙個合適的時間與老闆進行談話,避免在工作繁忙或緊急專案期間打擾他們。2. 提前準備:
在與老闆談話之前,準備好您想表達的想法和原因。列出您希望去掉試用期的理由,並思考可能的解決方案。3.
保持專業:在與老闆談話時,保持冷靜、專業和尊重。表達您的意願時,避免過於情緒化或指責他人。
4. 強調價值:與老闆交流時,重點強調您對公司的貢獻和價值。
解釋為什麼您認為自己可以勝任新的職位,併為公司帶來更大的價值。5. 提供解決方案:
如果您要求去掉試用期,儘量提供一些解決方案,如提供額外的培訓或資格認證,以顯示您的決心和承諾。6. 尊重決定:
儘管您表達了自己的意願,但最終的決定權仍在老闆手中。尊重他們的決定,並儘可能與他們保持良好的工作關係。在與老闆談話之前,確保熟悉公司的政策和程式,以便了解相關的規定和流程。
跳槽怎麼跟老闆談 去掉試用期。
親,您好。跳槽是乙個重要的決定,與老闆進行談話時需要謹慎考慮。以下是一些建議,幫助您與老闆談論跳槽並去掉試用期:
2. 提前準備:在與老闆談話之前,準備好您想表達的想法和原因。
列出您希望去掉試用期的理由,並思考可能的解決方案。3. 保持專業:
在與老闆談話時,保持冷靜、專業和尊重。表達您的意願時,避免過於情緒化或指責他人。4.
強調價值:與老闆交流時,重點強調您對公司的貢獻和價值。解釋為什麼您認為自己可以勝任新的職位,併為公司帶來更大的價值。
5. 提供解決方案:如果您要求去掉試用期,儘量提供一些解決方案,如提供額外的培訓或資格認證,以顯示您的決心和承諾。
6. 尊重決定:儘管您表達了自己的意願,但最終的決定權仍在老闆手中。
尊重他們的決定,並儘可能與他們保持良好的工作關係。在與老闆談話之前,確保熟悉公司的政策和程式,以便了解相關的規定和流程。此外,您還可以尋求其他同事或專業人士的建議,以獲取更多有關跳槽和談判的經驗。
新工作還沒過試用期想跳槽怎麼辦?
10樓:冷眼粉帳號
1、首先,簡歷儘量將自己的工作經歷寫清楚,跳槽並不是用人單位特別注意的問題,關鍵你要能說清,跳槽的理由。比如職業發展、工作條件、環境等,如果理由正當,用人單位看重的還是你的工作能力。
2、做銷售工作,首先要了解所銷售的產品特點以及行業資訊,特別是市場現有的競爭對手的情況,其次要熟悉產品的生產工藝,這一點是贏得客戶的關鍵,其次要掌握一些銷售的技巧,你可以在書店裡尋找一些培訓類的書籍,最後,找乙個可以給你培訓的企業,接受專業的培訓是你成功成為營銷人員的重要條件。
11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轉正後一年半不能跳槽有什麼辦法
12樓:
一、聘期內想跳槽應該怎麼辦首先,根據《勞動法》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如果在上述情況之一齣現的情況下,勞動者個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其次,《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同時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勞冊晌動州中部(1995)233號檔案的規定,這裡的損失包括:(一)用人單位招州跡鋒錄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
這裡主要說一下關於約定的違約金問題。實踐中,因勞動法沒有規定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和具體數額,故雙方可能就違。
應屆大學生如何度過試用期,成功入職之後如何順利度過試用期
試用期 用人單位會考核你適不適合他們 既然你覺得那工作不錯你就應該努力啊。勤快點,眼裡要有活。不要怕吃苦 既然大家都一樣是應屆生,所以首先你不必要緊張,要對自己有信心,其次要比別人更加努力,要幹出業績給老闆看。大道理就不講了,說點實在的。1做好分內的事是首要前提,2要讓你的上級知道你的現有能力和可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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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簽過勞動合同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