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嗎

2023-07-15 00:12:08 字數 2216 閱讀 7553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的調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勞動者拒不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應予支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可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2樓:春虎哥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崗位;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其工作崗位;

3、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情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變更工作崗位的。但企業也不能濫用這種權利,不得隨意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調整。企業在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時,應當對勞動者所從事的職業及工資報酬等方面綜合考慮,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程度,造成勞動者收入、地位明顯降低的調整或無視勞動者本身專業知識的調整,如將經理調雲做清潔工人,將從事法律工作的調做會計。

如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應不予支援。

3樓:德法

公司在經營不景氣的時候,為了降低成本,需要裁員。但是,公司在考慮裁員的成本,往往會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資,迫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從而規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最簡單的理由就是工作需要。

5樓:悲葉秋涼水自方

這個就看你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是怎麼約定的了,一般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明確工作地點和崗位,如果你接受,雙方會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有關於崗位和工作地點調整的約束條款,如果你籤了勞動合同,視為你同意該條款。勞動關係成立後,用人單位將根據工作需要或統籌管理進行崗位和工作地點的調整。

6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用人單位無需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即可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行使自主管理權的範疇。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才是合法有效的。

關於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嗎

7樓:覃永雄

用人單位在符合如下要件時,可以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這裡的患病應屬於非職業病。

2)法定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怎麼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保部為了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法律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制定的法規,自起2023年1月1日施行。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病假沒請有工資嗎?

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包括二種情形:一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可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由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單方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是否應補償雙倍的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情形之一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工作幾年,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乙個月的當天起,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不與你簽訂合同,你可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反映。簽定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在招錄新員工後,只要試用期結束,成為正式員工,用人單位就應該與職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你只要在用人單位過了試用...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第 四 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