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交了老闆說沒看見辭職報告怎麼辦

2023-03-05 03:40:04 字數 5369 閱讀 9231

1樓:水6元

沒辦法,你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向用人單位遞交了辭職報告,所以你的辦法就是重新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

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籤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辭職報告交了離職,用人單位說沒交咋辦

2樓:水6元

勞動者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是否向用人單位遞交了辭職報告。

用人單位言稱勞動者沒有遞交辭職報告時,勞動者應當使用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實向用人單位遞交過辭職報告,否則勞動者得重新向用人單位遞交自己的辭職報告。

在用人單位拒收勞動者遞交的辭職報告時,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過郵政**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勞動者要好好保留郵政**收據作為證據〕,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3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而且要找公司領導簽字,才能找公司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勞動者沒有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就沒有完成離職。

4樓:幽燕

你交給了哪個領導找他問問情況,不行再交乙份唄。

辭職報告交上去了,公司不理你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要能證明,你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到時不批准你可以離職,離職時應該給你結算工資。

6樓:jessie倩倩靜聽

既然沒簽合同那就走吧,你給領導時間了,他不理睬你。

我有同事也是這種情況的,還簽合同了呢,只是保險什麼的都沒辦,說走就走了。

你都找到下家了,那就走唄。

7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想辭職 公司領導不批怎麼辦? 提前一月交辭職報告 應該交給誰?領導沒有管的!只是敷衍我 說讓再幹一段時

8樓:匿名使用者

將書面辭職報告遞交給人力資源部門,或者直接給公司領導,乙個月之後可以自動離職。不給工資的話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況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乙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乙個月後,一年之內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你去投訴的時候,還可以要求支付乙個月的雙倍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沒人能幫你,而且試用期一般都是三個月,此時隨時可以叫你走人,說不定一分錢沒有,先等到試用期滿再說吧,拿到勞務合同才有可能得到幫助。

10樓:揚揚

提前乙個月說了,到時候結了工資直接走人,不然馬上春節了更不會讓你走了!

辭職報告交了一月沒回覆怎麼辦?

11樓:在西洛島**的滿月

你親手交給老闆了麼 如果是 表示他不同意 你必須想出個正當的理由 這種事情急不來 然後你可以趁著時間找另外一家公司 要麼你仔細想想 還有必要留在公司不 建議你找老闆親自談談。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回覆 到了30天交接完工作你就可以走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找領導談一下,這種情況,懸著沒意思。

辭職報告寄出後老闆說他沒看到那我怎麼辦?

14樓:法律快車專家

你應當保留他已經收到辭職報告的證據(寄送的回執單)!

我沒有簽合同!老闆不在辭職報告交給前台有用嗎?如果老闆到時候說他沒有收到那怎麼辦呢? 20

15樓:

打個**給老闆唄,沒簽合同也要和老闆說的,最好提前一週啊。

16樓:湘宇飛哥

沒簽合同 不用說可以直接走人!

辭職報告交了領導卻一直說忙沒空給我簽字,要怎麼辦?

17樓:鄰家楠方姑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8樓:水6元

1、因為你向用人單位遞交的是辭職報告,用人單位的領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正在研究處理中,結果有三種,一種是不同意,另一種是同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你),第三種是對你的辭職報告不予理會。

2、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或者不予理會你辭職,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單方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通知書。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3、你在沒有得到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前就離開到新的用人單位上班,如果情況屬實,原用人單位可以將新的用人單位作為第一被告、將你作為第二被告訴訟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承擔賠償損失。你應該慎重擅自離開問題。

19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1、有可能手頭人手不足,不想讓你走。

2、合同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提出申請。

不管用人單位認不認同,乙個月之後工作交接完直接走人,不得剋扣工資3、如果直接走人,有可能公司回剋扣你工資!!!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需要簽字啊。辭職報告是遞交上就可以的。

21樓:木棉花

勞動法規定,需離職的,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提出離職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後是提前30日提出出面申請,就可以解除。只要你滿了30日,就可以離職了。

2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有預告解除權,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到期勞動合同解除,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辭職報告都交乙個半月了,可是領導說缺人不給批,我該怎麼辦啊?

2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有規定,提前乙個月交辭職報告就可以走人。結算不會有任何損失。你可以明確告訴他們。

然後離開。如果不給你辦手續,可以勞動仲裁或起訴,公司必輸的。當然如果關係不錯,不想弄僵,也可以協商你先簡單交接,有緊急問題回來處理。

24樓:培養浩瀚的海

按法律規定來啊,提前30天交報告,交接手上工作。

25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法律援助,律師都愛接這樣的案子。穩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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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用人單位不受理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時,勞動者應當將離職申請郵遞到用人單位負責人手中,30天後離職屬於正常合法。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

辭職報告交了,保險公司說展業證登出了才好到其它保險公司上班,我現在在其它公司已經上崗了,有問題嗎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新保險法規定個人 人不能同時為多家壽險公司進行 你原來的展業證未登出,就是與原公司的 關係未結束,暫時不能與新公司建立 關係。不過實務操作上,可以便宜行事嘛。如果展業證已經被登出沒問題,一般辭職報告的當月應該提出登出展業證,才可上其他保險公司上崗,根據證監會規定一個展業證賬號只能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