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工作沒有完成也可以取得一定報酬

2022-08-16 01:15:06 字數 1573 閱讀 8454

1樓:匿名使用者

去年,李紅與東方紅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李紅的工作是推銷化妝品,月工資400元,但必須完成價值2000元的化妝品推銷任務,超額部分公司將予以獎勵。若未完成任務,公司將不發工資。

李紅上半年月月超額完成任務,下半年由於受季節的影響,沒有完成推銷任務,公司一分錢也沒發給她。李紅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發下半年的工資。公司認為,一年的合同期未到,不但不發工資,而且要李紅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的說法合理嗎?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李紅雖然沒有完成工作任務,但按照勞動合同所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了正常勞動,公司就應該支付李紅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李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未完成任務,不予發工資」的條款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應屬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支付賠償金:……(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由此可見,李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其六個月的工資。

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一些勞動者求職心切,與企業簽訂類似「完不成任務,不予發工資」等法律禁止的條款,一旦發生糾紛,企業往往以事先有約定為藉口,拒絕承擔責任。在此提醒勞動者,切莫盲目求職,從而忽視了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

2樓:匿名使用者

看工作吧,有些工作的工作量實在太大,你提出來了,上面也確認了,那麼你沒完成也是正常,這樣看你的工作進度,也會相應的給你報酬。

有些工作是客戶的問題,他們給你的工作本來就是有錯誤的,在允許因客戶問題而取消該工作的時間內(比如在一週內允許取消該工作,你做了3天,發現了該任務因本身有問題而不能做),你取消該工作,他們也要給你報酬。

3樓:小草

有些事情做了一半,也有一定的價值,因為那份價值所以可以得到部分報酬啊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在工作,不是實習的話,一般都有錢可拿的,拿多少就看老闆了。

不過如果你不想幹了,並已經工作一段時間,甚至幾天,應該也有錢可拿的;比如你只幹了10天,乙個月如果是900元的話,就應該可以拿300元,如果公司不給你錢,你可以去告的!

就這樣了,希望你不會遇到這種情況哦!

祝你找到好工作!

5樓:山的那一端是海

先定金後工作 或者按工作進展程度付錢 或乾脆你的思想見解也可以獲得一定金錢

6樓:古木_老七

那就是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喲

7樓:

是指按照協議或者合同按照工作完成度的%給報酬吧!

8樓:匿名使用者

給我這樣的工作,呆在家鬱悶死了,感覺欠了別人很多似的

沒有工作單位也可以轉正定級嗎

你好,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分成如下幾個方面來給你建議 1 首先,如果暫時沒有工作的話,檔案可以在當地的市一級或是區一級的人才服務中心辦理託管 掛靠。辦理掛靠後,您可以放心到市內外一切非國有單位或無人事主管部門的單位工作,而您的合法權益和應有的社會同時候得到保障 應屆大學生檔案掛靠後,可為您提供以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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