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諍議,親人做證,是否有用

2022-05-04 03:55:19 字數 5511 閱讀 1887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爭議,親人是知道爭議事項事實的,可以作證。但親人是利害關係人,證言沒有其它證據支援的,不能採信。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2樓:左思苗

不太有用。

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應當迴避。

證據採納的話,不是很支援哦。

當然,我說不太有用,不代表沒用,作用還是有的,只是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就不知道了。

3樓:匿名使用者

親屬作證,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不能做有利證據。如果做負面證據還是有效的

4樓:夢中家園

在法律上,親屬是不能作證的,法院不予採納。你可以找親屬之外的人,至少要兩個

出工傷三個月了,但公司未與我簽定勞動合同,現在仲裁搞勞動諍議,目擊證人有兩個人行嗎

5樓:濤聲海韻

出工傷三個月了,但公司未與當事人簽定勞動合同,現在仲裁搞勞動爭議,目擊證人有兩個人可以證明發生事故的證據,但是是否工傷,還是要申請認定。而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證人可以證明當事人與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有勞動事實存在

工傷鑑定結論為七級,申請勞動諍議仲裁,己經得到受理通知。具體還需要什麼手續?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待遇,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後5個工作日勞動仲裁委會依法給辦理立案手續。

勞動仲裁委受理後,會依法給雙方舉證期,並且給對方答辯期。這期間,應該提交證據,並且等仲裁委安排**。

**時間確定後,最好請律師出面**,如果財力有限無法請專業勞動法方面的律師出庭,可以請勞動法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因為庭審是勝訴的關鍵環節之一。

**後,仲裁委會對方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調解書,調解不成功的會出具裁決書。

8樓:匿名使用者

做好出庭的準備。帶好證據原件,仲裁庭要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的

9樓:玄韶

準備相關資料,也就是相關證明,合同書,社保證明之類的

工傷工資發生諍議怎麼處理我的工資6000.而老闆只給3000

10樓:左思苗

被評了傷殘有三項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得不到。三項的賠償,要依據你工傷所在地《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還與你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繳納的社保基礎工資有關。12個月平均工資,社保局賠償的是你上一年度12個平均的繳納社保的基礎工資,而不是你的實際收入工資!

如你月收入5000,但是單位給你買社保的基礎工資是2000,那麼賠付就按照每月2000作為基數再乘以你傷殘等級規定賠付的月數。所以不好準確回答這個資料。但你可以要求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的賠償基數按照你的實際工資收入來計算。

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差異較大,有些是按照你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收入計算,有些是直接列出哪個等級具體多少錢。

以下舉例廣東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本人7個月工資。

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賠償本人4個月工資。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賠償本人1個月工資。

而《浙江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本人7個月工資。

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賠償本人2個月工資。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賠償本人2個月工資。

而江蘇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十級3萬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十級1.5萬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明確。(應該是7個月本人工資)。

設區的市人民**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勞動諍議仲裁,對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書時間必須到六個月內才能評判嗎?

1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在材料齊全之後2個月內必須做出判定,如果單位和員工存在爭議,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在勞動仲裁結束之後,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該及時認定並不一定需要等待六個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12樓:左思苗

這個要看傷情恢復及傷情傷害的具體情況以及辦理手續的進度決定!

這樣說吧,申報工傷一般60天內勞動局出認定與否的結果,傷殘鑑定在傷情穩定(醫療期終結)後進行--這個就要看具體情況了,有些長達一年半載的都有,甚至更長。傷殘鑑定資料上繳後60天內做出傷殘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天,把上述工作都做完了,資料繳給社保局,社保局在60天內將補償的錢打入個人賬號。

算算60+90+60=210天(這還不算你工傷醫療期間的時間)。所以很多傷殘從受傷到結案,長達半年或一年以上的非常正常。

13樓:易屬兩儀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法定個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法律時效期為一年!

工傷鑑定結論為七級,過了乙個月後,勞動諍議仲裁出庭,調解,老闆要求一年後重新鑑定,法律有這個規定嗎

14樓:左思苗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是: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也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現在都超過15天了,才說不服,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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