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房產一方簽字賣出有效麼,夫妻一方能簽字賣房嗎

2022-04-27 00:45:04 字數 4615 閱讀 5117

1樓:世說新語

無效依據最近的司法案例來看,一般認為:購房人通常情況下難以得知簽字一方是否故意損害另外一方的權利,同時由於房產的價值較大,認定夫妻之間有互為**的許可權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是該房產登記在了誰的名下。

一、不動產物權以公示為原則,當由夫妻一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購房者有義務審核房屋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當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記在非合同上簽字方名下,那麼購房人僅與夫妻一方簽訂合同,而且在沒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購房者為善意,因為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所以,該種情況下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夫妻另一方的追認。

二、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中的簽字一方的名下,那麼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購房人只負有對房屋產權狀況形式審查的義務,《物權法》規定房屋的產權證書是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明,購房人可以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資訊。

2樓:汝古龍蘭

沒有校的,必須夫妻共同簽字。

夫妻一方能簽字賣房嗎

3樓:鑽誠投資擔保****

因此,如果所購的房屋屬於出賣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定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確認夫妻雙方均同意賣房,即使作為出賣人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應當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權賣房的委託書。

房屋買賣合同有沒有效要看它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如下: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4樓:梨花海棠芍藥

無效依據最近的司法案例來看,一般認為:購房人通常情況下難以得知簽字一方是否故意損害另外一方的權利,同時由於房產的價值較大,認定夫妻之間有互為**的許可權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是該房產登記在了誰的名下。

一、不動產物權以公示為原則,當由夫妻一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購房者有義務審核房屋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當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記在非合同上簽字方名下,那麼購房人僅與夫妻一方簽訂合同,而且在沒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購房者為善意,因為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所以,該種情況下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夫妻另一方的追認。 二、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中的簽字一方的名下,那麼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購房人只負有對房屋產權狀況形式審查的義務,《物權法》規定房屋的產權證書是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明,購房人可以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資訊。

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但賣房時只有一方簽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法律效力。

是規定夫妻共有住房,夫妻有平等處置權力。沒有規定需要一起處置才合法。

但是法律規定,一方私自處置共有房產,造成損失,配偶可以起訴賣房的一方主張得到賠償。

6樓:妖魅少爺

一、房產證上bai

只有夫妻一du方名字賣房需另一zhi方簽字的,婚後房產dao屬於夫專妻共有財產。

二、婚姻法

屬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只有房產登記上的產權人一方簽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字人既是產權人之一,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體疾病不限制該行為人的房屋買賣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簽字有效。

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產權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係。比如丈夫是船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參與買賣房屋的活動,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委託買賣的協議,這時候妻子可以以**人的名義簽字。

注:不是籤乙個人的名字,而是籤三個名字(假定產權所有人僅為夫妻兩人),乙個是妻子的名字,乙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簽),乙個是丈夫委託**人的名字(妻子)。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字人既是產權人之一,內

又是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體疾病不限制該行為人的房屋買賣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簽字有效。

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產權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係。比如丈夫是船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參與買賣房屋的活動,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委託買賣的協議,這時候妻子可以以**人的名義簽字。

注:不是籤乙個人的名字,而是籤三個名字(假定產權所有人僅為夫妻兩人),乙個是妻子的名字,乙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簽),乙個是丈夫委託**人的名字(妻子)。望採納

8樓:表霈堅西華

無效,必須夫妻雙方簽字。哪怕房本上只有一人名字,也必須夫妻雙方簽字。

9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上是夫妻倆人共同的名字,但賣房時確是乙個人和買賣方簽訂了合同,而且預收了兩萬元定金,請問是否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不在場簽字,這樣**的房子有效嗎

10樓:

根據司法鑑定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夫妻一方擅自**共有房產無效

由於房屋是共有的,為了維護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在《城市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同時《民法通則》也規定共有財產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一般這種情況下都會認定單方處分行為無效。

2、夫妻一方擅自**共有房產有效

雖然《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權人有權追回,但是如果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並且以合理的**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那麼這種情侶下買賣關係是成立的。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有房產認定: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絡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11樓:走在囧途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不在場簽字,這樣**的房子也可以算是有效的,但辦不了過戶的::

賣房產,只要賣買雙方達成共識,就算是成交 ,也可以算是有效的。

關建是夫妻有一方不在(而且另一方是否同意賣房),就辦不了過戶,辦不了過戶,你就賣不成房了,可能就沒有人會買這房產了。

賣房子需要夫妻二人同時簽字嗎?

12樓:love春天的傻子

必須的,沒有夫妻共同簽字是不合法的。也買不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得確認房子是誰的,如果是共同所有的都得籤。

14樓:愛他就要去懂他

只需要房產證上面戶主名字

夫妻二人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1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近的司法案例來看,一般認為:購房人通常情況下難以得知簽字一方是否故意損害另外一方的權利,同時由於房產的價值較大,認定夫妻之間有互為**的許可權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是該房產登記在了誰的名下。

一、不動產物權以公示為原則,當由夫妻一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購房者有義務審核房屋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當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記在非合同上簽字方名下,那麼購房人僅與夫妻一方簽訂合同,而且在沒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購房者為善意,因為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所以,該種情況下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夫妻另一方的追認。 二、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中的簽字一方的名下,那麼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購房人只負有對房屋產權狀況形式審查的義務,《物權法》規定房屋的產權證書是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明,購房人可以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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