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登記結婚前給的禮金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嗎

2022-04-26 09:16:38 字數 3911 閱讀 6199

1樓:革善

婚前給予的彩禮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是屬於個人的贈與行為,如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可以在離婚時主張退還。

相關法律法規:《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財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__god冷傲

這不在共有財產的範疇裡面,給予對方的禮金屬於聘禮,對方可以有絕對的支配權,如果兩個人最後因為種種原因不能結婚,那對方就會返還禮金,

3樓:優美句子吧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符合以上規定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至於返還彩禮有兩類: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雙方結婚後一直未共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不是兩類,是三類

1未辦理結婚登記

2婚後未共同生活

3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2、3以離婚為前提

如果彩禮數目較多,且離婚不是男方過錯,一般情況像你這種結婚時間特別短的,法院會酌情要求退還一部分

6樓:勤明豔

有同感...............

女方的禮金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7樓:華律網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乙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效益;3、智財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8樓:笨貓多隻

女方的禮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也有彩禮返還的情形,具體如下: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202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5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彩禮返還的情形: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彩禮是不屬於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應適當返還。因為那屬於有條件的增於以結婚證領取時間為界限,婚前一方的親戚朋友贈送的禮金屬於一方,婚後贈送的禮金屬於共同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婚前收取的算作是女方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收取的算作是共同財產,以結婚登記日期為界,如果是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那麼在你們登記結婚後並共同生活了,就不需要在離婚時返還給男方了,但是也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彩禮吧。彩禮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是附結婚條件的贈與,因已結婚,不予返還。

但是,例外情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是女方婚前的財產。按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屬個人

按照新的婚姻法,結婚時男方給女方的禮金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13樓:草民學法

1、彩禮帶有贈與性質,在婚前給付,系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即便是婚後給付,鑑於該彩禮的取得亦是對於夫妻一方專有的個人贈與,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3、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符合後兩種情形以離婚為前提的話,男方有權要求返還。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之中確定只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10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辦理結婚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

3)、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符合 第二 第三款情形的,應以離婚為前提

特別提示一下,司法解釋的原則,對於「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屬於給付人在給付彩禮後,其經濟狀況無法或難以滿足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方可認定。

14樓:胡延斌揚州

如果把是婚後,男方父母所贈予的,如果沒有特別證明是單獨只贈予女方個人的,算是共同財產。

15樓:巢世平

如果沒有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結婚沒多久,女方把財產花了,是不是應該和男方說一下?

登記前給的彩禮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是婚前給付的,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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