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2022-04-07 16:06:01 字數 5955 閱讀 1817

1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因此,一方面應遵循合同的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此原則基礎上一致達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另一方面,由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還應遵循一些特殊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等。

對損失補償原則,又可分為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和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對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通常簡稱為損失補償原則;其派生原則有代位求償原則和分攤原則。故以下分別論述。

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

近因原則就是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係時,才構成保險人賠償的條件。

近因原則幾乎為世界各國保險人在分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所採用。

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1)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2)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囚兼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則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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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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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裡的近因原則?

4樓:科學喵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只有在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為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對承保範圍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多個致損原因,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開航前船長因病不能出航,經港監批准由大副臨時**船長,航行途中三副縱火造成火災事故,三副與大副之間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縱火才是火災事故損失的近因。

多個致損原因共同作用導致保險事故,則多個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單純慢性病或非典均不會產生被保險人死亡的後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則非典與慢性病均可視為死亡的近因。

5樓:工保網

近因原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若該原因屬於保險責任,則保險公司對相應損失進行賠償;若該原因不屬於保險責任,則保險公司不必對相應損失進行賠償。因此,準確辨別、判斷造成風險事故的近因,並依據其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決定保險理賠,對於保險實務有著重要意義。

1、如何有效判斷保險事故中的近因?

「近因」與「損失」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近因原則創設的主要目的即是為了更好的確認保險事故中的近因,有效指導保險理賠。

實踐中,判斷保險事故近因的情況主要分為兩種:即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與損失由「多種原因所致」。前者,保險標的的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那麼該原因即為保險事故的近因。

若該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那麼保險標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若該近因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那麼保險標的的損失則不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後者,保險標的的損失由「多種原因」所致,那麼近因的判定則應依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導致損失

多種原因同時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失的,其近因即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保險理賠則應視每一種原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從而判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相應理賠責任。具體而言,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每一種原因都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公司承擔全部損失賠償責任;

2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每一種原因都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損失賠償責任;

3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多種原因中,部分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公司只負責該部分的損失賠償責任。

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失

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其已形成完整的因果關係鏈條,則最先發生、鏈條最上游的原因即為「近因」。具體保險理賠判定與「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相似,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相關原因都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公司承擔全部損失賠償責任;

2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相關原因都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損失賠償責任;

3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因果關係鏈條中,最先發生的原因(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後續發生原因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依據近因原則,保險公司需對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因果關係鏈條中,最先發生的原因(近因)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後續發生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公司無需對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導致損失

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是多種的,但其之間並未形成連續的因果關係鏈條,每個原因之間都是獨立關係,其近因判定依舊遵循「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的原則;其保險理賠也視其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而決定。

2、案例分析

案情提要

2023年10月25日,石柱交通建設總公司與重慶市巨能建設(集團)****(以下簡稱巨能公司)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將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大沙公路橋頭大橋新建工程發包給後者。依據合同約定,巨能公司需在2023年3月1日藤子溝水電站下閘蓄水到來之前完成除橋台外的下部結構工程,即1#、2#、3#橋墩。

2023年11月20日,巨能公司正式開始施工;2023年2月20日,巨能公司向石柱交通建設總公司申請階段性工期延長至2023年5月1日,並獲得批准;2023年3月8日,巨能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工程一切保險》:

依據合同內容約定:橋頭大橋總保險額2850000元;工程期12個月;保險期限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遇**、海嘯、洪水、風暴、暴雨造成的損失按80%至75%的限額賠償。

2023年3月底,藤子溝水電站開始下閘蓄水;2023年4月8日,石柱縣境內普降暴雨,巨能公司承建的1#、2#、3#橋墩受暴雨影響,或被淹沒,或受損傷都已報廢,損失金額為217845.80元。事故發生後,巨能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但在2023年11月24日,被保險公司以事故不屬保險責任為由拒絕。

保險公司認為此次風險事故的近因為「藤子溝水電站下閘蓄水」,提出依據巨能公司橋墩設計資料(深入河床底下的基礎為17.5公尺,露出河床僅0.7公尺),即便未出現暴雨情形,在電站下閘蓄水後也會淹沒橋墩,加之當天暴雨影響下的河水水位**20多公尺,因此暴雨不是此次風險事故的近因,藤子溝水電站下閘蓄水才是真正的近因。

案情解析

保險事故的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同時,保險合同具有射倖性,即以不確定風險損失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因此其保險近因具有「未發生」、「不可預料」、「偶然性」等特點。

在此次風險事故中,造成橋頭大橋1#、2#、3#橋墩受損的原因分為:「藤子溝水電站下閘蓄水」與暴雨。

「2023年3月底藤子溝水電站下閘蓄水」,這在2023年3月8日巨能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即是雙方共同知悉的事實。同時,巨能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將橋墩的相關設計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即雙方都知悉「2023年3月底藤子溝水電站下閘蓄水」,蓄水後橋墩露出河床的高度為0.7公尺這兩個事實。

同時,雙方也應清楚,蓄水後水位線以下的財物被淹沒這一必然事實。因此,「藤子溝水電站下閘蓄水」不具備成為此次保險事故近因的資格。

2023年4月8日,石柱縣境內普降的暴雨才是導致橋頭大橋1#、2#、3#橋墩受損的直接與決定性原因,即「暴雨」是此次保險事故的近因。依據雙方簽訂的《建築工程一切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對巨能公司的相應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事故,或司法實踐審理保險賠償案件,在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確定保險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準確區分、辨別保險事故的發生原因,尤其是保險事故近因,有利於避免各類保險理賠糾紛。

6樓:理想闌珊

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險的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舉個例子:

一架飛機在飛行過程中遇到雷擊,致使機尾受到嚴重損壞,為了機上乘客安全起見,飛機必須緊急迫降,而由於機尾受損,緊急迫降時機身發生劇烈的震動,機上一名乘客因此突發腦溢血而身亡。而在這次事故中,其因果關係為:

雷擊→機尾受損→緊急迫降→震動→突發腦溢血→身亡從這個因果關係鏈看,導致該乘客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雷擊,而突發腦溢血只是雷擊造成的一系列後果之一,因此這次事故的近因為雷擊。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指的是什麼?

7樓:念德台丁

近因原則是指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而確定是否給予補償的原則。凡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標的受損,保險人給予補償。否則,保險人不予補償。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的原因。

什麼是近因原則,保險中的近因有哪些型別

保險近因原則是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因原則所判斷的關係是( )

8樓:桃花心釀

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近因原則,保險人只有在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為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對承保範圍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9樓:伊蓮夏荼

近因原則所判斷的關係是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就是d選項。

近因原則可以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按照近因原則, 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 ( 給付 ) 責任。長期以來,它是保險實務中處理賠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

擴充套件資料

從近因的認定與保險責任的確定來看,主要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一)單一原因

如果事故發生所致損失的原因只有乙個,顯然該原因為損失的近因。如果這個近因屬於保險風險,保險人應對損失負賠付責任;如果這個近因是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予賠付。

(二)多種原因同時並存發生

即損失由多種原因造成,且這些原因幾乎同時發生,無法區分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如果損失的發生有同時存在的多種原因,且對損失都起決定性作用,則它們都是近因。

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應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這些原因都屬於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這些原因都屬於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承擔賠付責任。

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則要看損失結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區分損失的原因。對於損失結果可以分別計算的,保險人只負責保險風險所致損失的賠付;對於損失結果難以劃分的,保險人一般不予賠付。

(三)多種原因連續發生

即損失是由若干個連續發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沒有中斷。如果損失的發生是由具有因果關係的連續事故所致,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也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這些原因中沒有除外風險,則這些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

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則要看損失的前因是保險風險還是除外風險。如果前因是保險風險,後因是除外風險,且後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

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風險,後因是保險風險,且後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四)多種原因間斷發生

即損失是由間斷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如果風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由於另外獨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斷,則該新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如果該新原因屬於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該新原因屬於除外風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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