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區別是制定主體不同

2022-03-22 20:20:05 字數 5294 閱讀 9752

1樓:百度律師

一、黨內法規與黨內制度的區別

從兩個概念產生時間看,先有黨內制度後有黨內法規;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只能由省級以上黨組織制定,而黨內制度的制定主體可以是黨的各級組織;從概念外延看,黨內制度的外延明顯大於黨內法規,黨內制度不僅包含黨內法規,還包括黨內規範性檔案、黨內慣例等。

二、黨內法規與黨內規範性檔案的區別

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只能是省級以上黨組織,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主體更為廣泛,既包括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還包括黨的其他組織;從檔名稱看,黨內法規的名稱是特定的,分別是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而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為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從表述形式看,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而規範性檔案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從內容看,黨內法規通常要對違規責任及其追究作出明確規定,規範性檔案則不一定要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從審核批准程式看,黨內法規更為嚴格,一般要求採用會議審議批准方式,而規範性檔案多採用領導傳批方式;從效力看,同一主體制定的黨內法規與規範性檔案,前者效力一般高於後者。

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區別

一是調整物件不同,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係和黨內生活,國家法律法規主要調整的是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二是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式不同,黨內法規是由省級以上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的程式制定的,而國家法律法規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等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式制定的;

三是適用範圍不同,黨內法規適用於黨組織和黨員,國家法律法規適用於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是實施方式不同,黨內法規主要以黨的紀律作為實施保障,國家法律法規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所區別,但兩者之間是協調統

一、良性互動的關係。一方面,黨內法規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另一方面,把黨內法規中成熟的制度規定適時經過法定程式上公升為國家法律,是立法的乙個重要源頭。黨內法規的實施有利於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推進黨內法規建設,對國家法律來說不是削弱而是加強。我們黨依法執政,既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又要運用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二者統一於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巨集偉事業中。

2樓:風塵世射手

制定主體和適用範圍不同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是什麼關係

3樓:善者仁心樊映川

1、黨內法規只對黨的成員或組織具有規範、調整作用與產生約束力,具有適用的限定性;而國家法律是對所有的社會成員,組織或機關具有規範、調整作用與產生約束力,國家法律的適用具有普遍性。

2、中國共產黨作為中華民族的先進組織和先鋒隊伍,對其成員的要求要高於一般社會成員與組織,所以從立法立規的層面上要高於普通的法律,黨內法規的規範力與約束力要嚴於國家的普通法律。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關係

4樓:呂屹

黨內法規是為維持黨的運轉,執行黨的任務由黨所制定的,經過黨的代表大會批准,由各級黨組織和黨的紀律監察組織負責執行,約束僅是對本黨黨員,在黨的代表大會必會期間,黨的**委員會等代行其職權也可以制定一些規矩紀律,國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經過授權國務華院也可以制定一些條例法規,地方人大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規,人大監督法規的執行。

5樓:河燈橋楓

制定主體黨內紀律章程是中國共產黨制定的,而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

其次效力問題 黨內紀律章程只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黨員存在約束力,而法律效力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

再次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而黨內紀律章程不是。

6樓:正氣天使

制定主體不同效力範圍不同強制力不同性質不同等等

如何協調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關係

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構建以什麼為根本?

7樓:小魚教育

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構建應該以黨建為根本。

這句話的原句是要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

構建以黨建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

8樓:斑馬線下老漁夫

黨章拓展閱讀: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呈現出價值的同向性關係,解釋如下:

1.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2.可以看到,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在國家法治體系中呈現出一種價值同向性關係。兩者共同存在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在根本價值指向上一致。

3.黨內法規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制度依據和保障,目的是讓黨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國家法律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制度依據和保障,目的是「讓人民生活得更美好」。

「一切為了人民,是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礎」。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統一在人民利益福祉,這一終極目標之下。

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概念和區別是什麼?

9樓: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

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檔案的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區別是:

1、制定主體不同。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法規是立法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政策是共產***委員會或者政治局制定。

2、制定程式不同。法規的制定程式由法律規定,比較嚴格,而政策沒有嚴格的制定程式。

3、穩定性不同。法律、法規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廢止,有較強的穩定性,而政策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

4、調整物件不同。法律通常是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策的實質是階級利益的觀念化、主體化、實踐化反映。

擴充套件資料:

法的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一般地方的立法權主要包括:

1、制定和變動地方性法規

2、制定變動地方**規章

3、根據授權立法

政策具有以下特點:

1、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 。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

3、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

4、表述性。

10樓:鹹函婧

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概念如下:

1、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2、法規: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檔案的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3、政策: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以下5個方面的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法規:立法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政策:共產***委員會或者政治局制定。

2、制定程式不同

法規:法規的制定程式由法律規定,比較嚴格。

政策:沒有嚴格的制定程式。

3、穩定性不同

法律、法規: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廢止,有較強的穩定性。

政策: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

4、調整物件不同。

法律:通常是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

政策:的實質是階級利益的觀念化、主體化、實踐化反映。

5、約束力不同。

法律:全國人大頒布或批准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規:***頒布或批准的,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政策: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是具有一定的指向作用。

擴充套件資料

法的最終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物件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作用的物件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裡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制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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