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老家給人家蓋民房從架子上掉下來了,負責人不出錢怎麼辦

2022-03-19 15:56:26 字數 5641 閱讀 3501

1樓:來自仙水巖有魄力的緋鷗

幹活中受了傷,如是為人義務幫忙,主家和自己都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傷病**等費用可與主家協商各負擔多少費用。如是為包工頭打工受傷,屬工傷,各種費用應由你所說的負責人承擔,如其拒絕承擔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2樓:

這個事承包工程方,必須承擔一定責任,在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解決,這不是他給不給的事,《勞動法》是專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或去法院直接起訴。

3樓:隨勢而為

那就得看是什麼情況了,是幫忙呢還是跟著包工隊幹了,如果是跟包工隊幹那就要走法律手段討公道了,向法院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父親在老家給人家蓋民房,從架子上掉下來摔傷了,負責人不出錢。先找村里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找當地司法求助,由司法部門出面調解。如果調解不好申訴到法院,找律師打官師。

問題一定能得到解決的,主要醫藥費和誤工費及營養費。

5樓:2023年篤定前行

這就要看你父親出工是什麼性質的,如果有合同幫包工頭做事,則可名正言順起訴合同公司賠償;但如果是私下幫忙,就不好起訴了,只能協商戶主賠償了,一般這種情況戶主應該是你父親的親戚或朋友,起訴也傷感情。

6樓:寒雨隨江夜入吳

如果與負責人協商不成的話只有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7樓:

老人在工作時受傷,如果責任人不負責任,又無法調和。可以求助有關法律部門。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相關的事情會得到合理的解決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情況,不管是你的父親是幫忙還是被僱傭,主家都要負責的,這種事情沒有疑問,如果主家不管?那麼就去法院申訴!法律是會給你父親公正的對待的,法院會用強制手段把你父親應得的還給你父親!

9樓:洪傲易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負責人不出錢,你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能給你要回。

10樓:孤山獨行

像這種情況就要到派出所找警察或者法院出面調解,如果調解不了,那就要讓法院進行仲裁,當然你的要求是合理的!

11樓:

這種不幸的事情誰都不願看到,可一旦出現,還必須要有人負責,又能怎樣呢?

無論此事是出人幫忙還是僱傭關係,事故後果必須由對方事主負責,這是無法推脫的責任。若果真不肯出錢**又不肯負責任,還真是沒有其他的好辦法了,只能訴諸於法律了。請求法律援助吧。

12樓:在索溪峪瀏覽**的蒼狐

首先去醫院檢查**,走工傷千萬別用合作醫療,去勞動局做工傷鑑定,一切手續都貯備好了,那就可以找律師了,直接起訴對方就可以了,這是乙個漫長的過程,應該會跑很多地方的

13樓:手機使用者

報警,依法起訴負責人

14樓:

先到當地人社部門投訴,後一步如果協商不好可以走司法程式

15樓:你他娘的名字

最好和負責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這件事勞動法有規定。

16樓:青石樹下

這種情況下一般只能找當地的村委會或者是勞動仲裁機構來協商解決。因為畢竟沒有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如果打官司的話沒有證據比較被動。

17樓:麼樂容

那就找法院打官司,這個一定得賠償的,而且是必然會勝訴的。

18樓:太平天國盛世

將房主與包工頭一起起訴

19樓:匿名使用者

找律師通過法院,執行賠付。

20樓:昔文茵

先找勞務部門解決,勞務部門解決不了,再利用法律解決。

21樓:媛媛的樂園

那就打官司,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現在國家形勢大好,執法人員都秉公守法,應該相信**。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22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3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24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法律與家庭的關係是什麼?

25樓:話梅太飛糖

你說的這個法律與家庭的關係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吧,肯定來說都是有這方面乙個規定的了。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26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乙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7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8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乙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29樓:淮安浙江人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乙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乙個明確的解釋。

30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31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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