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問您一下,公司員工剛過試用期,今天正式上班第一天,提出辭

2022-03-17 17:35:02 字數 5144 閱讀 3698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太太太丶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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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親您好,請詳細描述您的問題,這邊好詳細為您解答。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更多4條

2023年第一天上班,公司以不適合為由將我辭退(已過試用期),是否可以要求離職當天結算工資並要求賠償? 30

3樓:正氣長春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職工離職時企業應一次性支付職工所有工資。 」

本案中,你是在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將你辭退,你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你工資,但獲得雙倍賠償困難。

4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乙個月後,您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 沒有繳納社保,您可以主張補交社保,但難度較大。申請仲裁不是老百姓幹的事,耗神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5樓:匿名使用者

由我來具體解答。採納請給最佳。

1、沒有任何合同、制度的前提下,法律認定會以同工同酬的基礎來作為你的月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未簽訂勞動合同,且您沒有寫離職申請書或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認定你已經被辭退(雖然事實上被辭退)。

3、但同時你也必須擁有證明你已經上班的證據,可以是工資條、考勤表、入職表、人證等。

4、公司以不適合為由強行辭退,不符合法律規定。員工辭退只能法定不能約定。

結合以上情況,只要你可以提供第三種情況下的任一證據,就可以通過訴訟獲得

上班日至訴訟日(最晚不超過1年,而不是辭退那天)的四倍同工同酬工資(賠償金)+保險賠償+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按300%、週六日按200%、普通加班按150%)

這裡再次提醒。經濟補償金適用於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你那個公司沒有按照法定程式解除,因此屬於非法解除,不適用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而賠償金是2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經濟補償金按月平均工資計算。

6樓:北京訴訟王律師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入職乙個月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乙個月之後的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沒有法定理由就將你辭退的話你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告他,他用工不簽合同,這就是違法的。

8樓:過客

只有1樓高階別的哥們回答的比較靠譜,2樓朋友的解答存在很多問題,不知道你所說的四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這裡沒有別的意思只是就事論事請你別介意。

問題中所講的2023年第一天上班被辭退,不知道你指的是元旦後的第一天上班還是春節後的第一天上班,如果是元旦後的第一天上班就被辭退那麼不存在保險的問題,保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後開始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那麼顯然你11年12月12日入職還沒到乙個月。

如果是過年後的第一天也就是正月初七即12年1月29日,那麼出去過年假期也剛滿乙個月零一週,雖然應當為你繳納保險了,但是你這種情況由於後面工作時間太短就是告到仲裁也很難得到支援。

關於你的工資1樓的已經引用工資支付規定為你解答了,我明白你想問的,但是很遺憾,你真正想問的內容法律上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應當在你離職後(尤其還是辭退的你)立即支付工資,但是在實踐當中很難,如果你們公司的工資支付是現金還好些,但你想立即拿走前只能通過和單位協商,如果是銀行轉賬,那麼公司大可以說我們要到下個月幾號幾號才發這個月的工資,建議你還是找老闆商量,如果不行也不用起訴,這點事說真的不值當的去折騰自己(僅個人意見),找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即可。

最後,關於你的工資,如果你要去監察部門投訴,那麼你要說清楚你的工資是多少錢乙個月,且需要提供在該公司工作過的證明,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像名片、工服等也是可以作為證據的,雙倍賠償你的情況是要不到的,還是因為你在這個地方工作的時間實在是太短了,勞動法中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也是從工作滿乙個月後開始計算,上面已經為你算過了,因為沒有多少所以往往會被忽略掉。

以上都是我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幫助到你。當然了,如果你現在實在閒來無事且不怕折騰,那麼就到勞動仲裁去申訴,該要的都要,反正仲裁也不收費,算是積累點經驗連帶著給缺德老闆普普法。祝好運

9樓:

你的情況利用勞動合同法就可以解決,你可以自行閱讀一下2023年1月1日頒布並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現在我簡略挑取一些你可能用到的條目:

1、你已經在公司上班,即你與公司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也已經建立。

2、因為已經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公司必須對辭退你給予乙個說法。如果你已經屬於正式員工,那麼公司不得以「不適合」為原因辭退你,這個提法只能在試用期期間提出。

3、結合上一條,你已經度過試用期,那麼除非你觸犯公司明文規定的重大過錯(或刑事犯罪等、求職時提供虛假資訊等,具體條目可以參見勞動合同法),否則公司不得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最後,結合你提出的幾個問題,我簡單回答一下:

1、你可以在離職當天把工資結算清楚,並且有法律依據的。

2、你不能獲得雙倍賠償,原因太過冗長在此不便乙個字乙個字敲進來,你唯一可以獲得的是你試用期的工資、正式員工期間工資和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你的正式員工工資為準)

3、公司制度存在與否和你遇到的情況無關,法律才是準繩。

綜上所述,你將以上情況寫成乙份詳細的書面材料,交給你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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